村級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村級會計檔案順利移交,規范村級財務檔案管理,有效維護財務數據的安全性、保密性,正確利用會計檔案,特制定本制度,請各村嚴格執行。
第二條 高作鎮 16 個村(居)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各村(居)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局、鎮農經站管理本鎮各村(居)的會計檔案工作,并對各村(居)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各村(居)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財務檔案室,配備財務檔案柜,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同時做到安全保密、防火、防潮。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第六條 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表,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
賬單、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經濟合同等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 各村(居)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各村(居)內部形成的屬于歸檔范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于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各村(居)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 各村(居)會計人員按照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由鎮農經站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各村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農經站同意。
鎮農經站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 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 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各村(居)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 各村(居)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各村(居)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對村干部或群眾要求查閱會計檔案資料的,須經村負責人批準同意后方可查閱,查閱時村負責財務的同志要親自經手或陪同。
本村村干部或群眾只限于查閱與本人相關的會計資料。查閱檔案、資料時,只允許在指定查閱范圍內查閱,不得翻閱與允許查閱內容無關的檔案,凡不宜公開的財務資料不得隨意傳播和擴散,未經批準,不得私自摘抄、復印、拍攝、傳閱,需要復印的要經村負責人審批。
查閱財務檔案時,禁止吸煙。不得在檔案資料上勾畫、圈點、涂改、增刪、裁剪、污損、撕扯、拆封和抽換等一切損壞檔案資料的行為,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檔案室。
第十四條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五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 10 年和 30 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