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章 章
營業稅
第一節
稅種的設置
一、營業稅的性質與類型
(一)營業稅的性質 (二)營業稅的基本類型 二、營業稅的特殊作用
(一)有利于平衡不同產業之間的稅收負擔 (二)有利于實施社會政策,提高福利水平 三、營業稅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節
征稅對象、納稅人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點 一、征稅對象 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在中國境內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和有償銷售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簡稱應稅行為)。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 ( 一) ) 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
1.基本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內的勞務。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納入“營改增”試點,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改增”試點,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將電信業納入“營改增”試點,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營改增”試點實施后,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的勞務,包括建筑業、金融保險業(不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文化體育業(不包括播映)和娛樂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及服務業稅目中尚未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勞務。
執行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勞務,貨物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以及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
(2)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在境內提供土地使用權租賃勞務,是指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中國境內。在境內提供不動產租賃勞務,是指出租的不動產在中國境內。
但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勞務,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2.具體規定 “營改增”試點實施后,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的應稅勞務,包括以下內容:
(1)建筑業 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建筑業”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修繕,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裝飾,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構筑物、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建筑業統一執行 3%的稅率。
(2)金融保險業 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貸款、融資租賃(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已改征增值稅)、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保險業務等。
貸款,是指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包括以貼現、押匯方式)的業務。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于貸款業務。
融資租賃(也稱金融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商務部批準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對有形動產融資租賃不征收營業稅。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對貨物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指受托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中間業務。
金融保險業執行 5%的稅率。
執行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① :
對下列項目不征營業稅: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存款或者購入金融商品行為;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保險公司攤回的分保費用;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追償款,是指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并從被保險人處取得對保險標的價款進行追償的權利而追回的價款。個人買賣有價證券。
?、诜墙鹑跈C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比如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等,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即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文化體育業 文化體育業,是指經營文化、體育活動的業務。“文化體育業”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文化業和體育業。文化體育業統一執行 3 3 %的稅率。
?、傥幕瘶I,是指經營文化活動的業務,包括表演、播映(已改征增值稅)、其他文化業。
經營
游覽場所的業務,比照文化業征稅。
表演,是指進行戲劇、歌舞、時裝、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的業務。
其他文化業,是指經營上列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的業務,如各種展覽(會議展覽服務已改征增值稅)、培訓活動, 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業務等。
經營游覽場所的業務,是指公園、動(植)物園及其他各種游覽場 所銷售門票的業務。
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點經營索道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旅游景區經營旅游游船、觀光電梯、觀光電車、景區環??瓦\車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務業”稅目中“旅游業”項目征收營業稅。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并采取“一票制”收費方式的,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從高適用稅率。
?、隗w育業,是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以租賃方式為文化活動、體育比賽提供場所,不按照“文化體育業”稅目征稅。
(4)娛樂業 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娛樂業”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游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從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對單位和個人開辦“網吧”取得的收入,按“娛樂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娛樂業執行 5%~20%的幅度稅率,具體適用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5)服務業 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服務業”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代理業(部分代理業務已改征增值稅)、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已改征增值稅)、租賃業(有形動產租賃已改征增值稅)、廣告業(已改征增值稅)和其他服務業(部分業務已改征增值稅)。
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其中:代理知識產權事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代理記賬,已改征增值稅 旅店業,是指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
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但飯館、餐廳及其他飲食服務場所為顧客在就餐的同時進行的自娛自樂形式的歌舞活動所提供的服務,按“娛樂業”稅目征稅。
旅游業,是指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導游等旅游服務的業務。
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其中,有形動產的經營性租賃,已改征增值稅。
其他服務業,是指除上列業務和已改征增值稅以外的服務業務,比如:沐浴、理發、洗染、照相、美術、裱畫、謄寫、打字、鐫刻、錄音、錄像、復印、打包等。
服務業統一執行 5%的稅率。
3.特殊規定 (1)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納稅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下列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①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營業額和貨物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營業額和貨物銷售額,納稅人按照核定的應稅勞務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按照貨物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诔鲜銮樾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營業稅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2)兼營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 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和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各自的營業額和銷售額,按照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按照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各自的營業額和銷售額,分別計算納稅。
(3)其他規定 社會團體按照財政部門或者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是非應稅收入,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社會團體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款額。社會團體,是指在我國境內經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民間群眾社會組織。
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的黨費、會費,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 ( 二) ) 在境內 轉讓無形資產
1.基本規定 “營改增”試點實施后,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的轉讓無形資產,僅包括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和自然資源使用權。轉讓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和商譽,已改征增值稅。
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對納稅人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征收營業稅。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采、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
在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所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中國境內。
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的自然資源在中國境內。
轉讓無形資產統一執行 5%的稅率。
2.特殊規定 (1)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免征營業稅 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
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3)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從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對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稅。債權 ( ( 三) ) 在境內銷售不動產
1.基本規定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以及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征稅。
在境內銷售不動產,是指所銷售的不動產在中國境內。
銷售不動產統一執行 5%的稅率。
2.特殊規定 (1)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從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對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稅。
(2)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按照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
?、俎D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 ②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
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
(3)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不征收營業稅。住房專項維修基金是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一項代管基金,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4)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5)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于不動產的,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的銷售額。
(6)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納稅人以自己名義立項,在該納稅人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安置房,并向原居民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按照組成計稅價格核定,但不包括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款。
( ( 四) ) 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 ( 一) ) 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有償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自然資源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是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 ( 二) ) 扣繳義務人 (1)中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自然資源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點
( ( 一) ) 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達到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如下:
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 5 000~20 000 元; 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 300~500 元。
各地區適用的營業稅起征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為扶持小微企業發展,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 2 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月營業額不超過 2 萬元,是指營業額在 2 萬元以下(含 2 萬元,下同)。月銷售額超過 2 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以 1 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營業稅納稅人中,季度營業額不超過 6 萬元(含 6 萬元,下同)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以按照規定,暫免征收營業稅。
( ( 二)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一般規定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2.特殊規定 (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例 1】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項建筑工程。合同約定,工程總價款 8 000 萬元。工期 15 個月,開工日期 2014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2 月份,預收工程款 1 000 萬元,開工后,每個季度末,按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并收取工程款;尾款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次日結算收取。
該項業務,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如下:預收工程款 1 000 萬元于收到時產生納稅義務;每個季度末(合同約定的結算日)產生納稅義務;竣工驗收合格后的次日(合同約定的尾款結算日)產生納稅義務。
(2)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4)納稅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自建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 三) ) 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三節
稅基與稅率
一、稅基
( ( 一) ) 一般規定
營業稅的稅基是營業額。營業額是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自然資源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納稅人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退還已繳納營業稅或者從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營業稅額中減除。
( ( 二) ) 特殊規定
1.建筑業營業額 建筑業既有全額計稅的業務,也有差額計稅的業務。
(1)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按照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按照銷售自產貨物的價款繳納增值稅。
(3)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具體地說,營業額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是納稅人(施工方)收取的人工費;二是工程所用納稅人(施工方)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三是工程所用建設方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例 2】某建筑公司(乙方)承包建設單位(甲方)一項建筑工程。甲方該項工程的總價款 12 000萬元。根據工程預算和決算,工程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共計 5 000 萬元,設備價款 2 500 萬元,施工費用 4 500 萬元。
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建筑材料、其他物資、動力全部由乙方提供,設備全部由甲方提供。
乙方營業額=5 000+4 500=9 500(萬元)
應納營業稅額=9 500×3%=285(萬元)
乙方取得工程款 9 500 萬元,繳納營業稅 285 萬元。
第二種情況:建筑材料、其他物資、動力、設備全部由甲方提供。
乙方營業額=5 000+4 500=9 500(萬元)
應納營業稅額=9 500×3%=285(萬元)
乙方實際取得工程款 4 500 萬元,但繳納營業稅 285 萬元。
第三種情況:建筑材料、其他物資、動力、設備全部由乙方提供。
乙方營業額=5 000+2500+4 500=12 000(萬元)
應納營業稅額=12 000×3%=360(萬元)
乙方取得工程款 12 000 萬元,繳納營業稅 360 萬元。
第四種情況:建筑材料、其他物資、動力由乙方提供;一般設備由乙方提供,假定 1 000 萬元;主要設備由甲方提供,假定 1 500 萬元。
乙方營業額=5 000+1 000+4 500=10 500(萬元)
應納營業稅額=10 500×3%=315(萬元)
乙方取得工程款 10 500 萬元,繳納營業額 315 萬元。
(4)納稅人提供裝飾勞務,按照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定營業額。
2.金融保險業營業額 帶 格 式 的: 字體: (默認) 楷體_GB2312, (中文) 楷體_GB2312, 字體顏色: 紅色, (國際) 宋體
金融保險業既有全額計稅的業務,也有差額計稅的業務。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罰息等。
(2)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辦理初保業務,營業額為納稅人經營保險業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即向被保險人收取的全部保險費。
我國境內的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境外再保險人應就其分保收入承擔營業稅納稅義務,并由境內保險人扣繳境外再保險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
(5)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的,以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為營業額。
(6)保險公司“儲金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 50%。所謂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例 3】某保險公司開展儲金業務,3 月初儲金余額 5 000 萬元,月末儲金余額 5 200 萬元;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年利率為 2.5%。
營業額=(5000+5200)÷2×2.5%÷12=10.625(萬元)(106 250 元)
應納營業稅額=106 250×5%=5 312.50(元)
3.娛樂業營業額 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飲料、茶水、鮮花、小吃等收費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
4.服務業中的差額計稅 (1)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例 4】某旅行社于 5 月份組織旅游團到蘇州、杭州旅游,其收取旅游費 18 萬元,其中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餐費、房費、交通費、門票費等共計 10 萬元;支付接團旅行社的費用 2 萬元。該旅游團已結束旅行返回原地。
營業額=18-10-2=6(萬元)
應納營業稅額=6×5%=0.30(萬元)
(2)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
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由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公用電話代辦人(如“電話亭”經營人)以取得的勞務費(或手續費等)為營業額,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服務”項目計算營業稅。兼辦人(私人住宅、小賣店、其他單位)利用自用電話兼辦公用電話業務,以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服務”項目計算營業稅。
5.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差額計稅 單位和個人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6.銷售不動產的差額計稅 單位和個人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銷售抵債所得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但個人銷售住房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7.核定營業額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自然資源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以及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下列順序核定營業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 ( 三) ) 差額計稅的 法定 憑證
納稅人在確定營業額時,對于按照規定可以從取得的價款中扣除有關項目金額的,必須取得合法有效憑證。否則,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合法有效憑證,具體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二、稅率
見第二節相關內容。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自然資源使用權)或者銷售不
動產,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節
營業稅的計算
一、計算辦法
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自然資源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營業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應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 1 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 1 年內不得變更。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自然資源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計算舉例
【例 5】利達酒店地處 D 市東城區,營業稅納稅期限為 1 個月。該酒店 2014 年 3 份收入情況如下所述。
(1)取得客房收入 50 萬元。
(2)餐飲收入 20 萬元。
(3)出租會議室,取得收入 3 萬元。
(4)客房部向旅客收取電話費 5 萬元,支付電信單位話費和管理費 4 萬元。
(5)代購機票、車票,取得手續費收入 0.80 萬元。
(6)經營洗浴中心,取得收入 9 萬元。
(7)經營保齡球館,取得收入 2 萬元。
(8)經營游藝場,取得收入 6 萬元。
(9)經營歌舞廳,取得收入 30 萬元。
其他資料:D 市地方稅務局按行政區域設置分局,分別負責所轄區域的稅收征管工作。省政府規定的營業稅稅率:保齡球館為 5%;游藝場、歌舞廳為 10%。
【要求】計算該酒店本月應納的營業稅額。
【解析】
應納稅額=50×5%+20×5%+3×5%+(5-4)×5%+0.8×5%+9×5%+2×5%+6×10%+30×10%=7.89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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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與思考
1.代購代銷業務如何納稅? (1)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繳納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繳納增值稅:
?、偈芡蟹讲粔|付資金; ②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代購行為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按照取得的手續費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
(2)代銷貨物行為,是指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義,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銷售委托方的貨物,并收取手續費的經營活動。對代銷貨物的質量問題及法律責任,由委托方負責。納稅人從事代銷業務,按照取得的手續費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
(3)體育彩票和福利彩票的發行收入不繳納營業稅;代銷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2.商場收取的進場費等如何納稅?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繳納營業稅。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合作建房行為如何納稅?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簡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簡稱乙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純粹的“以物易物”;二是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
(1)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具體的交換方式有以下兩種。
?、偻恋厥褂脵嗯c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乙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因而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甲方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納稅;乙方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納稅。由于雙方沒有進行貨幣結算,因此,應按照規定分別核定各自的營業額。如果合作建房的雙方(或任何一方)將分得的房屋銷售出去,則又發生了銷售不動產行為,其銷售收入再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谝猿鲎馔恋厥褂脵酁榇鷥r換取房屋所有權。例如,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資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賃期滿后,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筑物歸還甲方。在這一經營過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為代價換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建筑物。甲方發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繳納營業稅;乙方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2)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對這種形式的合作建房如何征稅,則要視具體情況確定。
?、俜课萁ǔ珊?,如果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營業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的規定,甲方向合營企業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視為投資入股,不繳納營業稅;合營企業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納稅;雙方分得的利潤不繳納營業稅。
?、诜课萁ǔ珊?,甲方如果采取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參與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潤,則不屬營業稅所稱的投資入股不征營業稅的行為,而屬于甲方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合營企業的行為,那么,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潤或從銷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納稅;合營企業則按全部房屋的銷售收入依照“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廴绻课萁ǔ珊箅p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則此種經營行為,也未構成營業稅所稱的以無形
資產投資入股,共同承擔風險的不征營業稅的行為。首先,甲方向合營企業轉讓的土地,按“轉讓無形資產”納稅,營業額按照規定核定。合營企業的房屋,在分配給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銷售,則再按“銷售不動產”納稅。
4.納稅人提供建筑物拆遷勞務并代理支付拆遷補償費的,如何納稅? 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于“服務業—代理業”行為,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5.納稅人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的,如何納稅? 納稅人(以下稱投資方)與地方政府合作,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包括企業搬遷、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遷、安置及補償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納稅人進行,投資方負責按計劃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資金;同時,投資方作為建設方與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地塊周邊綠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規劃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支付設計費和工程款。當該地塊符合國家土地出讓條件時,地方政府將該地塊進行掛牌出讓,若成交價低于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虧損由投資方自行承擔;若成交價超過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則所獲收益歸投資方。在上述過程中,投資方的行為屬于投資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征收營業稅;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供規劃設計勞務和建筑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征稅。
第五節
營業稅的繳納
一、 納稅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 5 日、10 日、15 日、1 個月或者 1 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 1 個季度。
納稅人以 1 個月或者 1 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 15 日內申報納稅;以 5 日、10日或者 15 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 5 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 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應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 6 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6)扣繳義務人應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六節
稅收優惠
一、 福利機構的稅收優惠
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免征營業稅。
二、 醫療機構的稅收優惠
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
三、 教育 機構的 稅收優惠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所稱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1.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技師學院。
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但是,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
2.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4.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 0~6 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提供養育服務,是指上述托兒所、幼兒園對其學員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對公辦托兒所、幼兒園予以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是指在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對民辦托兒所、幼兒園予以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但是,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
5.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
上述學校是指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不含下屬單位)。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學校統一賬戶,并作為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開具。但是,進入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進修班、培訓班收入,不屬于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營業稅。
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6.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7.高校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執行期限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四、 文化 機構的 稅收優惠
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
2.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 保險業務的稅收優惠
1.農牧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2.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免征營業稅。
3.保險公司開展的 1 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是指保期 1 年以上、到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實際執行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免稅保險產品清單執行。
六、 金融業務的稅收優惠
1.地方商業銀行轉貸用于清償農村合作基金會債務的專項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專項貸款,是指由人民銀行向地方商業銀行提供,并由商業銀行轉貸給地方政府,專項用于清償農村合作基金會債務的貸款。
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社?;鹄硎聲?、社?;鹜顿Y管理人運用社?;鹳I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 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征營業稅。
5.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6.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7.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包括長期
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