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水務工程 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寶安區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
錄
1.監督人員工作守則 ............................. 1 2.監督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 2 3.質量安全監督辦理流程 ......................... 3 4.監督告知制度 ................................. 4 5.項目劃分核備制度 ............................. 5 6.監督檢查制度 ................................. 7 7.質量核定(備)制度 .......................... 40 8.監督報告編制與簽發制度 ...................... 42 9.監督通報制度 ................................ 44 10.施工質量缺陷處理工作制度 ................... 46 11.監督工作內部檢查制度 ....................... 54 12.監督員輪崗制度 ............................. 56 13.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信息統計制度 ............... 57 14.水務工程建設質量安全投訴處理辦法 ........... 58 15.水務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 59 16.水務工程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 61 17.驗收審核程序和相關要求 ..................... 63 18.建筑起重機械登記備案監督指南 ............... 66 19.深圳市寶安區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流程圖 . 69
1 一、監督人員工作守則
一、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及時掌握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二、熟悉受監項目的工程動態、施工圖紙、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開展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三、以集體監督方式開展監督工作,監督檢查工程時應有不少于兩名監督人員同時參加,并做好監督檢查記錄,簽發的各種監督文書須經兩人以上同時簽署。
四、堅持原則,秉公履職,清正廉潔,行為規范,作風優良,按照規定程序辦事,尊重客觀事實,不弄虛作假,不以權謀私,不違法亂紀。
五、自覺加強政治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學習,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堅持科學的工作態度,在監督工作中,以數據作為評判質量安全狀況的依據。
六、尊重客觀事實,準確反映工程實體質量和施工安全狀況,及時妥善處理問題。
七、虛心聽取受監單位的意見,接受社會監督,認真改進監督工作。
八、遵守本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2 二、監督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一、遵紀守法,秉公辦事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監督,秉公辦事,樹立良好的信息和職業形象。
二、敬業愛崗,嚴格監督 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素質,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實行監督。
三、提高效率,熱情服務 嚴格履行工作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監督工作及時到位,禮貌待人,熱情服務。
四、公正嚴明,接受監督 公開辦事程序,接受社會監督、群眾監督和上級主管部門監督,提高監督工作的透明度,保證監督結果的公正性、準確性。
五、嚴格自律,不謀私利 嚴格執行《監督人員工作守則》,不在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中兼職,不利用工作之便介紹工程承包任務和推銷建筑材料,不對受監督的工程進行有償咨詢活動,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不以權謀私,不徇私舞弊。
3 三、質量安全監督辦理流程
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門轉來的項目開工情況告知函 核查項目是否在我站監督范圍 項目受理,填寫受理意見,編監督登記編號,分配到對應監督部 監督部部長分配監督任務到監督組 監督組將項目信息錄入監督管理 系統 質量安全監督交底 開展監督工作 退文處理, 寫明退文原因 不在監督范圍 監督范圍內
4 四、監督告知制度
為提高監督工作質量,增加工作透明度,使監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質量安全監督站接到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發來的工程開工情況告知函后,根據任務劃分分配到相應監督部,監督部部長根據職責分工,轉批給相應監督組,監督組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編寫《深圳市寶安區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告知書》。
二、《深圳市寶安區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告知書》應明確監督依據、監督內容、監督程序、監督重點、監督方式、監督控制點、監督措施、監督人員及監督計劃等。
三、《深圳市寶安區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告知書》應由項目聯絡員負責填寫,監督組負責人審核,并加蓋公章。
四、監督組在接到工程開工情況告知函10個工作日內,應通知建設單位組織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代表召開監督交底會,發放《深圳市寶安區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告知書》,并將有關事項告知參會單位代表。
五、監督工程師在工程監督過程中,應認真執行《深圳市寶安區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告知書》的各項要求。
5 五、項目劃分核備制度
為加強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使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工作標準化、規范化,依據《水利水電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應在主體工程開工前組織監理、設計及施工等單位進行項目劃分并報監督站核備,大型工程可分階段報送與確認項目劃分。
二、項目劃分的申請材料包括申請函、項目劃分表及說明。申請材料由項目法人在互聯網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深圳分廳”填報,由全市綜合窗口統一受理,并推送至區水務局行政審批平臺系統,辦公室政務審批及系統維護組統一接收,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應當在審批平臺系統填寫不予受理原因。
三、監督人員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等相關規定對項目劃分進行認真審查,并在規定審批時限內對項目劃分進行內容確認。
四、若審查結論需退回作重大修改的,監督人員應在規定審批時限內通知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及時根據修改意見予以調整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項目劃分重新進行申報。
五、監督人員確認項目法人提交的項目劃分結果應符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有關規定,
6 能滿足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要求后,擬定具體確認意見,經監督組負責人審核后,按相應審批權限報監督部部長或分管站領導簽發。
六、工程實施過程中,如需對單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項目劃分進行調整,項目法人應及時將調整后的項目劃分重新報我站確認。
七、項目劃分確認函應作為工程質量評定及工程驗收的依據。
7 六、監督檢查制度
為規范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根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導則》、《深圳市水務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水務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監督檢查以巡查、抽查為主,采用集體監督方式開展監督工作,每次檢查時均有不少于兩名監督人員同時參加。
二、監督檢查以行為監督為主,檢查的重點是對參建單位的質量與安全管理行為及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對工程實體的監督檢查主要是對參建單位質量與安全管理履職情況的佐證。
三、質量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ㄒ唬⒔▎挝毁Y質及其從業人員資格進行復核,對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從業資格及到崗履職情況進行抽查。
?。ǘㄔO、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實施監督檢查。
?。ㄈ椖糠ㄈ耍ńㄔO單位)和參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進行檢查。
?。ㄋ模κ┕がF場的質量管理狀況進行檢查,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抽查,重點是抽查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使用功能和涉及結構安全的原材料、構配件及實體質量。
8 (五)對現場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中間產品及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抽樣檢測。
?。λ畡展こ添椖繄绦薪ㄔO強制性標準、國家及行業質量標準、規程規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ㄆ撸z查工程是否編制項目劃分方案,并按規定進行審批。
?。ò耍┍O督工程質量評定是否嚴格執行國家行業評定標準,手續是否齊全合法、評定結果是否真實、準確。
?。ň牛┍O督單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階段驗收、竣工驗收等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安全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ㄒ唬⒔▎挝坏膯挝毁Y質及施工單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進行核查,對主要施工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及到崗履職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抽查。
?。ǘ⒔▎挝坏陌踩a管理機構設立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的建立和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ㄈΠ踩a教育培訓計劃、安全生產措施制定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進行檢查。
?。ㄋ模κ┕そM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編制、審批及實施情況,對有度汛要求的工程度汛方案的編制和批準情況及度汛方案中度汛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9 (五)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公示、防范措施、監控與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κ┕がF場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抽查,必要時可對現場安全生產防護設施、防護用具、施工設備等進行抽樣檢測;并對現場存在的安全問題及隱患處理情況進行復查。
?。ㄆ撸κ┕がF場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國家及行業安全技術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生的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情況進行檢查。
五、監督檢查完畢,現場應如實填寫檢查結果通知書,填寫的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結果、檢查人員,并請建設(監理)單位代表簽字,并及時錄入監督管理系統。
六、監督檢查發現需要整改的質量安全問題,監督人員應及時指出要求責任單位整改落實。檢查結束后,監督組應視情節輕重,擬定相應處罰監督文書報監督部負責人或分管站領導審核。
七、監督工作實行差別化監管,結合日常監督巡查情況,對重點水務工程、薄弱項目及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管,提高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附件:水務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檢查指引
10 附件 水務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檢查指引
1
項目法人監督檢查 1.1
機構與人員
1.1.1
責任主體是否明確。
1.1.2
質量管理人員是否明確。
1.1.3
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明確。
1.2
工程開工條件
1.2.1
有無立項文件及資金安排。
1.2.2
有無中標通知書及簽訂相關單位的工程合同。
1.2.3
有無進行施工圖審查。
1.2.4
有無工程意外傷害險。
1.2.5
項目法人有無對監理、施工單位資質進行檢查。
3 1.3 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有無明確本單位適用的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技術標準,有無制訂本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4
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
督促有關單位執行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1.5
項目法人對參建單位的人員資質及到崗履職檢查情況
1.5.1
有無核查監理單位人員資質及到崗履職情況。
11 1.5.2
有無核查施工單位人員資質及到崗履職情況。
1.5.3
有無核查施工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資質及人員資質。
1.6
質量與安全管理
1.6.1
是否制訂會議制度。
1.6.2
會議記錄是否齊全。
1.6.3
項目法人組織開展質量與安全檢查次數。
1.6.4
有無建立質量與安全隱患檢查臺賬。
1.6.5
檢查發生的問題是否跟蹤落實。
1.7
對比檢測及專項檢測
1.7.1
有無對比及專項檢測方案。
1.7.2
有無檢查對比及專項檢測機構資質。
1.7.3
是否按進度實施了對比檢測。
1.7.4
對發現的問題是否進行處理。
1.8
專項方案審查
1.8.1
是否組織論證、批復重大技術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
1.8.2
是否制訂了應急預案,是否經過審批。
1.8.3
是否制訂了度汛方案,是否經過審批。
1.9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
項目法人對使用情況有無進行檢查。
1.10
工程項目劃分
1.10.1
是否組織進行項目劃分。
12 1.10.2
項目劃分是否進行確認或備案。
1.11
驗收
1.11.1
是否及時。
1.11.2
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
監理單位監督檢查 2.1
資質管理
2.1.1
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
2.1.2
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有效期內。
2.2
機構與人員
2.2.1
是否按要求設立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任命通知書、監理機構設置通知書)。
2.2.2
配備的監理人員是否滿足合同約定、投標承諾和工程建設需求。
2.2.3
人員資質是否符合要求,人數是否滿足實際需要。
2.2.4
當項目監理部組織機構發生變化時,是否按照要求進行了相關人員的調整審批手續。
2.3
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有無明確本單位適用的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技術標準,有無制訂本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4
監理方案
2.4.1
有無編審監理規劃,編審人員是否符合要求。
13 2.4.2
監理規劃和細則是否包含質量與安全監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
2.4.3
有無編制旁站監理方案。
2.5
對體系的審查
2.5.1
有無審查施工單位質量與安全管理制度。
2.5.2
有無審查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特殊作業人員資質。
2.5.3
有無審查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資格。
2.6
隱患臺賬
2.6.1
有無明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的工程。
2.6.2
有無建立安全隱患臺賬。
2.7
對施工單位相關方案的審查
2.7.1
有無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
2.7.2
是否組織論證、批復重大技術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
2.7.3
有無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查。
2.7.4
有無對度汛方案進行審查。
2.8
現場管理
2.8.1
有無進行圖紙會審。
2.8.2
是否定期召開監理例會。
2.8.3
有無檢查施工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2.8.4
對材料、構配件進場核驗情況。
2.8.5
有無按要求進行旁站。
14 2.8.6
監理開展質量與安全檢查情況。
2.8.7
檢查發現的問題是否跟蹤落實。
2.8.8
有無進行危險源排查。
2.8.9
有無對施工單位的管線、構筑物、建筑物放線測量及竣工測量進行復核。
2.9
檢 測
2.9.1
有無對施工單位檢測方案進行審查。
2.9.2
有無對檢測機構資質進行審查。
2.9.3
檢測見證制度落實情況。
2.9.4
有無對檢測項目、頻次、進度進行檢查。
2.9.5
是否對檢測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2.10
監理資料
2.10.1
監理日志記錄是否完整。
2.10.2
監理日志與旁站記錄、材料、構配件進場、會議、施工質量評定、驗收等文書的內容是否一致。
2.11
驗收與評定
2.11.1
驗收是否及時。
2.11.2
驗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11.3
是否對工程完成內容及時進行評定。
3
施工單位監督檢查 3.1
資質管理
3.1.1
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
3.1.2
施工資質等級、承包范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
15 在有效期內。
3.1.3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許可范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有效期內。
3.2
機構與人員
3.2.1
有無按設立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施工組織機構人員報審表)。
3.2.2
配備的施工管理人員是否滿足合同約定、投標承諾和工程建設需求。
3.2.3
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主任/專職安全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3.2.4
當項目施工組織機構發生變化時,是否按照要求進行了相關人員的調整審批手續。
3.2.5
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簡稱“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證是否符合要求,并是否在有效期內。
3.3
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3.1
有無按照要求制訂工程質量責任制、施工“三檢制”、施工質量驗收制、材料取樣送檢制、工地例會制等質量管理制度。
3.3.2
有無按照要求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3.3.3
有無明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主任/質檢員、安全主任/安全員、資料員、材料員、施工員等主要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
16 3.3.4
有無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3.5
有無按規定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3.3.6
有無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有無制訂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3.3.7
有無按要求建立相應的質量、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3.3.8
有無建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3.4
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
3.4.1
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核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經監理單位進行審批。
3.4.2
有無按要求編制臨時用電的專項施工方案(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 5 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 50kW及以上者,是否按照規定編制用電組織設計);臨時用電專項施工方案(臨時用電組織設計)是否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經相關部門審核及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3.4.3
對存在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單元工程(具體內容見附件 1)是否按要求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核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審批并加蓋公章。
3.4.4
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單元工程(具體內容見附件 2)的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按規定進行專家論證,專家論證的結果如何。
17 3.5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
3.5.1
施工人員進場有無按要求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3.5.2
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有無按規定進行年度教育培訓和考核。
3.5.3
工程施工前,項目技術人員向施工班組、施工作業班組向作業人員是否進行了安全技術交底。
3.6
應急救援與危險作業管理
3.6.1
有無制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
3.6.2
有無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3.6.3
有無按照營救救援預案要求配置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3.6.4
對從事危險作業的施工人員是否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是否在有效期內。
3.6.5
有防洪度汛要求的工程有無編制工程防洪度汛預案,所編制的防洪度汛方案是否經批準。
3.6.6
有無按照要求組織防汛搶險演練。
7 3.7 進場驗收
3.7.1
原材料、機械、設備等進場前有無按照規定進行進場申報,申報的相關質量證明材料是否齊全。
3.7.2
有無按照要求進行原材料、設備、苗木等的進場驗收。
3.7.3
進場的材料、設備等在使用前是否按照要求進
18 行使用報審。
3.7.4
鋼筋混凝土管、混凝土管、玻璃鋼管、啟閉機、閘門等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廠家生產許可證等證件是否齊全。
3.7.5
外地采購的苗木是否具有檢驗檢疫證書。
3.8
質量檢驗
3.8.1
有無編制工程質量檢測方案。
3.8.2
委托的質量檢測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3.8.3
檢測項目和檢測頻次是否與工程進度一致。
3.8.4
混凝土、砂漿等試件是否按照規定進行現場取樣制作、養護。
3.8.5
樁基、灌漿、防滲墻等工程有無按照設計和規范進行專項質量檢測。
3.8.6
管道、給排水構筑物等有無按照設計和規范要求進行功能性檢測試驗。
3.8.7
排水管道有無按照要求進行內窺檢測。
3.8.8
機械、設備、泵站、機組等是否按照要求進行了空載、帶負荷等運行調試試驗。
3.8.9
管線、構筑物、建筑物等有無按照要求進行放線測量及竣工測量。
3.8.10
有無按照要求建立質量檢測臺賬,并及時記錄。
3.9
現場管理
3.9.1
工程開工備案、開工令、設計技術交底、圖紙
19 會審記錄等資料是否齊全。
3.9.2
項目劃分資料是否齊全。
3.9.3
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主任/安全員、質量主任/質檢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是否到崗履職。
3.9.4
現場施工技術文件及主要技術規范的配備是否滿足工程建設需求。
3.9.5
涉及工程變更的相關工程聯系單、設計變更等相關文件是否齊全。
3.9.6
工地例會記錄是否齊全。
3.9.7
施工日志記錄是否齊全,記錄內容與工程實際是否一致;主要工程進展情況及施工主要內容是否如實記錄。
3.9.8
臨電架(敷)設完畢后,是否按照要求進行驗收,是否按照要求進行定期巡視檢查。
3.9.9
進出工地的罐式車輛租賃合同、“兩牌兩證”等罐式車輛的檔案資料是否齊全。
3.9.10
施工起重吊裝機械的使用單位是否與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明確了雙方的安全責任。
3.9.11
施工起重設備、整體提升腳手架、自升式模板、租賃設備投入使用等特種設備的合格證或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是否齊全,是否按照規定進行維修保養、定期檢測。
3.9.12
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機具等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進場前查驗記錄等是否齊全,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
20 3.9.13
是否建立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電焊工、垂直運輸作業人員、安全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的管理臺賬;相關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是否符合要求,相關證件是否在有效期內。
3.9.14
爆破作業人員資質是否符合規定,爆破作業的崗位責任制、器材領發、清退制度、審批制度等是否完善。
3.9.15
有無按照要求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是否按照要求定期進行了消防檢查,建立了防火檔案。
3.9.16
有無對圍堰的安全進行了定期檢查。
3.9.17
有無按照要求定期對工程的質量、安全隱患進行了排查,并按照要求建立隱患排查臺賬。
3.9.18
對檢查發現的相關質量、安全問題是否及時的進行了整改處理。
3.9.19
對上級主管部門、監督機構、建設單位、監理機構等下發的涉及質量與安全的整改通知、監理通知等是否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了整改處理,需要進行書面回復的是否及時的進行回復。
3.9.20
對存在的需要進行質量缺陷備案的相關質量缺陷是否按照要求進行了質量缺陷備案。
3.10
工程質量評定與驗收
3.10.1
已完工的工序、單元工程(分項、檢驗批)是否及時的進行了施工質量驗收評定(選用的質量評定表格是否正確,內容填寫是否準確,簽字蓋章是否齊全)。
21 3.10.2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是否齊全。
3.10.3
是否存在未經驗收即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情況。
3.10.4
圍堰、施工道路、臨建等臨時工程是否按照要求進行驗收。
3.10.5
混凝土、砂漿試件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數理統計分析,評定結果是否達到合格標準。
3.10.6
分部工程是否按照要求進行施工質量評定和驗收,評定和驗收結果是否達到合格標準。
3.10.7
單位工程是否按照要求進行了單位工程的外觀質量評定,評定結果是否達到合格標準。
3.10.8
單位工程是否按照要求進行了施工質量評定和驗收,評定和驗收結果是否達到合格標準。
3.10.9
合同工程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是否通過了合同工程完工驗收。
3.10.10
有無按照規定進行了相應的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政府驗收工作,是否通過了相應的驗收。
3.11
事故處理
3.11.1
對存在的質量、安全事故是否及時上報。
3.11.2
對質量、安全事故有無制訂相應的事故處理方案。
3.11.3
有無按照要求建立質量、安全事故臺賬。
22 4
勘察(測)、設計單位監督檢查 4.1
資質管理
4.1.1
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
4.1.2
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有效期內。
4.2
機構與人員
4.2.1
是否成立項目組或委派設計代表。
4.2.2 派出人員技術能力是否滿足招投標文件要求及合同約定。
4.3
設計技術服務
4.3.1
有無進行技術交底。
4.3.2
有無參加圖紙會審。
4.3.3
有無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外觀質量評定。
4.3.4
設計代表是否經常到現場指導施工并解決與設計相關問題。
4.3.5
是否參加工程驗收并明確提出驗收意見。
5
設備供貨單位監督檢查 5.1
資質管理
5.1.1
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
5.1.2
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供貨商是否具有相應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特種設備產生(制造)許可證及其是否處于有效期范圍內。
5.2
供貨商的質量與技術服務
23 5.2.1
有無進行出廠驗收,有無提供設備出廠合格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證、產品質量檢測報告、說明書、設備清單。
5.2.2
有無進行設備進場驗收,質量證明文件是否齊全,包括合格證、產品質量檢測報告、說明書、設備清單及外觀質量等。
5.2.3
有無配合設備安裝單位參加設備安裝調試運行、安裝調試過程中出現技術質量問題是否協助解決。
6
質量檢測單位監督檢查 6.1
資質管理
6.1.1
承擔的檢測項目參數是否通過資質認定以及認定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
6.1.2
是否具備相應檢測資質,各專業資質等級及參數范圍是否滿足所承擔的檢測項目的要求。
6.2
機構與人員、儀器設備配置
6.2.1
設立工地試驗室的,工地試驗室是否符合資質認定要求,是否滿足現場檢測要求。
6.2.2
為項目配置的試驗人員的資格能力是否滿足要求。
6.3
檢測質量與技術服務
6.3.1
是否及時為委托單位提交檢測數據和報告,檢測數據是否真實、可靠。
6.3.2
見證制度執行情況。
24 6.3.3
為委托單位提供檢測方面的技術指導情況。
7
施工現場監督檢查 7.1
工程進展情況
7.1.1
完成內容。
7.1.2
形象進度。
7.2
文明施工措施
7.2.1
現場是否設置五牌一圖、工程管理信息牌(重大危險源公示牌、工程承包信息牌、監管信息牌)。
7.2.2
現場圍擋是否符合要求。
一般規定:現場圍擋應連續、封閉,主干道圍擋高度不小于 2.5m、其他道路圍擋高度不小于 1.8m。
7.2.3
安全警示標志:在臨時用電場所、施工機具使用場所、基坑臨邊、基坑及腳手架的安全通道等具有危險因素的生產場所、設施、設備等部位有無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7.2.4
工地路面、車行道路是否硬化并做降塵處理,且措施是否落實;運輸車輛駛出場區的除泥、沖洗措施是否落實;泥土臨時堆放場的設置是否合理。
7.2.5
施工現場有無根據施工作業條件制訂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合理配備滅火器材。
7.3
基坑及邊坡安全措施
7.3.1
基坑或邊坡堆置土、停放料具等荷載或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25 7.3.2
臨邊安全防護措施制作是否符合要求。
一般規定:安全防護欄桿一般采用直徑不小于Φ48 的鋼管或型鋼制作,上桿離地高度應為 1.0~1.2m、下桿離地高度應為 0.5~0.6m,立柱打入地面深度為 50~70cm,至邊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cm,且應能夠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7.3.3
基坑或邊坡有無設置合理的上下安全通道。
7.3.4
深基坑或高邊坡是否按規范或設計要求落實第三方安全監測。
第三方安全監測,一般由項目法人委托,監測方案經監理、設計審批同意后實施。
7.4
臨時用電
7.4.1
是否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
一般規定:用電機器的配電線路上應設置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也叫末端箱),同時應在總配電箱、開關箱里面設置漏電保護器,分配電箱裝與不裝漏電保護器都可以。
7.4.2
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是否超過 30m,開關箱與其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是否超過 3m。
7.4.3
是否落實“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規定。
一般規定:一個開關箱只能控制一臺用電機器、每個開關箱內應設置有漏電保護器和開關。
7.4.4
保護零線(即 PE 線,綠/黃雙色線)是否重復接地。
26 一般規定:PE 線是專用線,不能采用其他線代替或者用作他用。配電箱(含總、分配電箱)、開關箱、用電設備等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位(即金屬外殼),必須與保護零線連接。保護零線的另一端連接埋入土體的角鋼、鋼管或光面圓鋼(不得采用螺紋鋼)。
7.4.5
現場配電線路架(敷)設是否符合規定。
一般規定:可采用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電纜架空應使用絕緣導線沿電桿、支架或墻壁敷設,嚴禁沿樹木、腳手架上敷設。
電纜在室外直接埋地時,埋深不應小于 0.7m,且在上、下、左、右四面鋪設 50mm 的細砂,然后添土、覆蓋硬質保護層。
7.4.6
配電箱、開關箱的垂直高度是否符合規定。
一般規定: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為 1.4m 至 1.6m,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是為 0.8m 至 1.6m。
7.4.7
現場照明安全是否符合規定。
一般規定:(1)現場照明應采用高光效、長壽命的照明光源,對需大面積照明的場所,應采用高壓汞燈、高壓鈉燈或混光用的鹵鎢燈等封閉式燈具。(2)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或燈具離地面高度低于2.5m 等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 36V。(3)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 24V。(4)特
27 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 12V。
7.5
施工機具的安全使用
7.5.1
圓盤鋸的鋸片及傳動部位是否按規定設置防護罩、保險檔、分料器(凡長度小于 50cm、厚度大于鋸盤半徑的木料,嚴禁使用圓盤鋸)。
7.5.2
氧氣、乙炔瓶安全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一般規定:(1)氧氣、乙炔瓶距明火間距不小于 10m;(2)氧氣、乙炔瓶間距不小于 5m;(3)氧氣、乙炔瓶不能平放和曝曬;(4)氧氣、乙炔瓶儲存時應分庫存放。
7.5.3
交流弧焊機安全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一般規定:(1)交流弧焊機變壓器的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應大于 5m,電焊機械的二次線長度不應大于 30m; (2)電焊機外殼應做保護接零;(3)交流電焊機開關箱應配備二次側觸電保護器;(4)露天不得冒雨從事電焊作業;(5)電焊機一次側、二次側接線處防護罩應齊全;(6)電焊工人應持有效電焊工證件上崗作業。
7.5.4
蛙式打夯機安全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一般規定:(1)蛙式打夯機應使用單向開關;(2)操作扶手應采取絕緣措施;(3)應兩人操作,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
7.5.5
潛水泵安全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一般規定:(1)潛水泵金屬外殼應做保護接零;(2)
28 開關箱中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 15mA、額定漏電動時間不大于 0.1s 的漏電保護器。
7.6
起重吊裝機械安全使用
7.6.1
使用單位是否與出租單位簽訂出租協議,是否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7.6.2
起重吊裝機械是否有年檢合格報告、駕駛員是否持有效上崗證件上崗。
7.6.3
起重吊裝作業時,現場是否已做好警戒。
7.7
腳手架安全使用
有無按規定編制的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編制方案一般規定:搭設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屬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單獨編制專項方案;搭設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屬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施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專項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基礎處理、搭設要求、桿件間距、連墻件拉結點設置、設計計算書、施工詳圖及大樣圖安全措施等。
專項方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同意并加蓋公章,然后報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同意后實施。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專項方案,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后報建設單位批準實施。
29 鋼管、扣件一般規定:鋼管腳手架一般選用外徑 48mm、壁厚 3.5mm 的鋼管搭設,鋼管上嚴禁打孔,扣件、鋼管應有質量合格證和質量檢驗報告。
扣件使用前須進行質量檢查,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扣件。出現螺栓滑絲的應更換,扣件在螺栓擰緊扭力矩達到 65N·m 時不得發生破壞。
腳手架搭設一般規定:(1)腳手架搭設人員應持建筑架子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上崗人員應經安全技術交底合格并定期進行體檢。
?。?)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地基應平整夯實;24m 以下落地式外腳手架應沿腳手架長度方向鋪設木枋;24m 以上落地式外腳手架應沿腳手架長度方向鋪設 5cm 厚度木墊板;每根立桿下應設置底座和墊板。
?。?)連墻件的布置 ①宜靠近主節點設置,偏離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30cm; ②應從底層第一步縱向水平桿處開始設置,設置有困難時,應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③應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④一字形、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應設置連墻件,連墻件的垂直間距應不大于建筑物的層高,并不應大于 4m(兩步); ⑤應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物可靠連接,嚴禁使用僅
30 有拉筋的柔性連墻件。
?。?)桿件設置 ①每根立桿底部應設置底座或墊板; ②腳手架應設置縱、橫向掃地桿,縱向掃地桿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 20cm 的立桿上;橫向掃地桿亦應使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緊靠縱向掃地桿下方的立桿上; ③當立桿基礎不在同一高度上時,應將高處的縱向掃地桿向低處延長兩跨與立桿固定,且高低差不應大于 1m,靠邊坡上方的立桿軸線到邊坡的距離不應小于 50cm; ④腳手架底層步距不應大于 2m; ⑤立桿應用連墻件與建筑物可靠連接; ⑥立桿接長除頂層頂步外,其余各層各步接頭應采用對接扣件連接; ⑦立桿頂端應高出女兒墻上皮1m、高出檐口上皮1.5m; ⑧雙管立桿中副立桿的高度應不低于 3 步、鋼管長度應不小于 6m; ⑨立桿上的對接扣件應交錯布置,即:兩根相鄰立桿的接頭不應設置在同步內,同步內隔一根立桿的兩個相隔接頭在高度方向錯開的距離應不小于 50cm,各接頭中心至主節點的距離應不大于步距的 1/3。
?。?)剪刀撐設置 ①每道剪刀撐寬度應不小于 4 跨,且不應小于 6m;斜桿與地面的傾角應在 45°~60°之間;
31 ②雙排腳手架應在外側立面整個長度和高度上連續設置剪刀撐; ③剪刀撐搭接長度應不小于 1m、并應等間距設置三個旋轉扣件固定。
?。?)架體防護 ①腳手架外立面應滿掛密目安全網全封閉、臨街面應采取硬質防護; ②施工層應滿鋪腳手板,鋪設腳手板時主筋應垂直于縱向水平桿(大橫桿)方向、四角應用不細于 18#鉛絲雙股并聯綁扎,應綁扎牢固、交接處平整、不得有探頭板; ③腳手架每隔兩層且高度不超過 10m 應設水平安全網或滿鋪腳手板,水平安全網應兜掛至建筑物結構; ④作業層外側應設置1.2m高防護欄桿和18cm高擋腳板; ⑤當架體與樓層間隙大于 15cm 時,應掛安全平網進行封閉。
?。?)人行通道 ①人行兼做材料運輸的斜道高度不大于6m的應采用之字型; ②運料道寬度應不小于 1.5m、坡度應采用 1∶6,人行斜道寬度應不小于 1m、坡度應采用 1∶3; ③拐彎處應設置平臺,其寬度應不小于斜道寬度;斜道兩側及平臺外圍均應設置 1.2m 和 0.6m 高的雙道防護欄桿及18cm 高檔腳板,防護欄桿和擋腳板表面應刷紅白警示色;
32 ④斜道應附著外腳手架或建筑物設置,其各立面應設置剪刀撐; ⑤斜道的基礎應與外腳手架基礎一致,斜道的連墻件應按照開口型腳手架要求設置; ⑥斜道腳手架應采用不少于 4cm 厚的木板,并每隔0.3m 設 5cm 寬、1cm 厚的防滑條。
7.8
其他安全防護措施
7.8.1
涉水作業人員,是否按規定配戴救生衣。
7.8.2
高處作業人員,是否按規定穿戴安全帶,進入工地人員應配戴安全帽。
7.8.3
隧洞人員是否嚴格執行進洞掛牌制度,并對洞室氣體、洞室安全變形進行監測。
7.9
土石方工程
7.9.1
開挖高程、坡度、尺寸及支護措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邊坡上或開挖邊線附近的危石是否已清理干凈。
7.9.2
是否已按設計要求進行地基承載力檢測。
7.9.3
開挖前是否核查施工范圍內的地下管線;開挖過程中,是否按設計要求對開挖出來的地下管線進行保護。
7.9.4
回填料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回填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壓實度是否經檢測合格。
7.10
混凝土工程(含隧洞襯砌、灌注樁)
7.10.1
鋼筋、止水帶等原材料是否已經見證取樣送檢合格。
33 7.10.2
軟基或巖石基礎面、灌注樁孔深和孔徑是否經聯合驗收合格;施工縫面鑿毛是否滿足要求并沖洗干凈;隧洞軸線是否按規定進行測量。
7.10.3
模板制安是否經驗收合格,模板支撐體系是否經驗收合格。
重點檢查:模板的拉筋、固定桿等設置是否牢固;模板內結構尺寸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對有防滲要求的結構,是否采用帶止水片的螺桿固定模板。
7.10.4
鋼筋的根數、長度、保護層、接頭焊接(單面焊 10d、雙面焊 5d)或搭接長度、雙排鋼筋的間距、接頭錯開長度(在同一截斷面范圍內的接頭應錯開不少于50cm)等是否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
7.10.5
止水帶安裝是否處于結構縫中間位置、接頭搭接長度是否滿足規范要求,是否存在脫開現象。
7.10.6
是否存在蜂窩麻面、狗洞、露筋、跑模、錯臺等表觀問題,拆模后的養護措施是否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
7.10.7
砼試件(含抗壓、抗折、抗滲及氯離子指標檢測)檢測頻率、灌注樁檢測頻率及方式是否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
7.11
砌筑工程
7.11.1
砌體材料的規格、尺寸、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原則上不應采用風化石,設計對石料的軟化系數有要
34 求時還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送檢,合格后方可使用。
7.11.2
基礎面處理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7.11.3
砌筑砂漿是否按規定使用預拌商品砂漿和機械攪拌,砂漿拌和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7.11.4
砌筑施工伸縮縫、錯縫留置、泄水孔埋設等是否符合要求。
7.11.5
砌筑順序、組砌形式、灰縫厚度、砂漿飽滿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7.11.6
砌體的外觀輪廓尺寸、厚度、坡度、平整度、勾縫等外觀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7.12
管道工程
7.12.1
管材規格、型號、外觀標志是否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且是否已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送檢。
7.12.2
鋼筋混凝土管、混凝土管、玻璃鋼夾砂管等國家已實施生產許可制度的管材,其廠家是否具有全國工業生產許可證。
7.12.3
管道接頭連接工藝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注意】
施工現場經常出現擅自將承插式接頭改為電熱熔帶包扎連接接頭。
7.12.4
管道溝槽開挖到設計標高后建設單位是否及時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代表進行驗槽;當設計明確了地基承載力指標時,是否已進行了地基承載力檢測。
7.12.5
溝槽回填料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回填時是否
35 分層回填、分層壓(夯)實,壓實度(相對密度)是否經檢測合格。
7.12.6
無壓管道的閉水試驗、內窺檢測、第三方竣工測量工作是否已落實。
7.12.7
給水管道的打壓試驗、清洗消毒工作、水質檢測工作是否已落實。
7.13
機電設備安裝工程
7.13.1
對啟閉機、閘門等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制度的相關產品,其廠家是否具有相應的生產許可證。
7.13.2
有無按市水務局相關規定落實了出廠、進場聯合驗收;設備上的標識信息與廠家提供的相關資料信息是否一致。
7.13.3
單機、聯動、無負荷、帶負荷等情況下的調試記錄是否齊全。
7.14
水土保持、景觀綠化
7.14.1
種植穴深度、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7.14.2
有無落實苗木進場聯合驗收,苗木的土球直徑、胸徑、冠幅、高度、種植的行(株)間距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7.14.3
外地采購的苗木是否具有檢驗檢疫報告。
7.14.4
苗木(草)的成活率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7.14.5
有無按規定進行成活階段驗收。
7.15
監督抽檢
監督抽檢項目及數量。
36 附表 1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單元工程 序號 項目 具體內容 1 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 3m(含 3m)或雖未超過 3m 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2 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3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a.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b.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 5m 及以上;搭設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總荷載 10kN/m2 及以上;集中線荷載 15kN/m2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c.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4 起重吊裝及 安裝拆卸工程 a.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b.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c.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37 序號 項目 具體內容 5 腳手架工程 a.高度超過 24m 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b.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堤升與分片提升; c.懸挑式腳手架; d.門型腳手架; e.掛腳手架; f.吊籃腳手架; g.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 h.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 工程 a.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 b.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 其他危險性 較大的工程 a.水利工程建設幕墻的安裝施工; b.預應力工程; c.隧道工程施工; d.橋梁工程施工(含架橋); e.特種設備施工; f.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 g.6m 以上的邊坡施工; h.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i.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8 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 9 外江、外海的圍堰工程 10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無技術標準的施工。
38 附表 2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單元工程 序號 項目 具體內容 1 深基坑工程 a.開挖深度超過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b.開挖深度雖未超過 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a.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b.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 8m 及以上;搭設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總荷載 15kN/m2 及以上;集中線荷載 20kN/m2 及以上; c.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 700kg 以上。
3 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 工程 a.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b.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4 腳手架工程 a.搭設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b.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c.架體高度 20m 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d.其他 30m 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
39 序號 項目 具體內容 5 拆除、爆破 工程 a.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和土石方大爆破工程; b.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c.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d.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6 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7 開挖深度超過 16m 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8 地下暗挖工程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巖爆、涌泥、斷層等地質復雜的隧道(洞)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9 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
10 外江、外海和深水圍堰工程。
11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12 其他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40 七、質量核定(備)制度
為了加強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的核定與核備工作的管理,強化我區水利水電工程規范化驗收工作,根據現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規程、規范及規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據《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與評定規程》和《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有關規定,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評定實行核定(備)制度,未經核備的,項目法人不得組織下一階段的驗收;核定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重新組織驗收。
二、項目法人應在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驗收通過之日后 10 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和質量評定及質量保證等相關資料報送質量監督機構核定(除大型樞紐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外,其余分部工程質量均為核備)。
三、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驗收結論之日后 20 個工作日內,將核定(備)意見書面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