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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人民陪審員任免辦法

      發布時間:2025-06-17 12:41:42   來源:黨團工作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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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人民陪審員任免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范人民陪審員的任免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的規定,參照《XX 縣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碜o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一般應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

       第二條

       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ㄒ唬┤嗣翊泶髸瘴瘑T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ㄒ唬┦苓^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ㄈ┍坏蹁N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六)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第四條

       人民陪審員擬任人選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產生并由縣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和縣公安局,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備選人員名單庫中隨機抽選,通過考察、鑒定和公示后確定為擬任人選。

       因審判活動需要,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推薦的方式產生人民陪審員人選,通過資格審查、考察、鑒定和公示后確定為人民陪審員擬任人選。依照本款規定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的五分之一。

       第五條

       縣人民法院院長提請任免人民陪審員,應于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提請任免的報告報送縣人大常委會。

       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擬任免的人民陪審員的任職資格,考察、鑒定和免職理由等情況進行審查,向主任會議提出審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必要時,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對擬提請任命的人民陪審員進行進一步了解和考察。

       第六條

       提請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民陪審員,由縣司法局組織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縣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派員參與。成績不合格者不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七條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一般不得連任。人民陪審員任期屆滿后,其職務自動免除。

       第八條

       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縣人民法院會同縣司法局查證屬實的,由縣法院院長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ㄒ唬┍救艘蛘斃碛?a href="http://www.trylelo.com/k/shenqing/"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二)具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本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在轄區范圍內公開通報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縣人民法院院長按本辦法第八條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民陪審員免職案,應寫明免職的對象和理由。表決前,縣法院相關負責人應到會說明情況。

       第十條

       縣人大常委會對人民陪審員任命表決程序參照《XX 縣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執行。對人民陪審員的任命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對人民陪審員的免職案采用電子表決器或者舉手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一條

       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民陪審員,由縣人大常委會頒發任命書,并公開進行就職宣誓,宣誓儀式由縣人民法院會同縣司法局組織。

       第十二條 縣人大常委會任免的人民陪審員,應書面通知縣人民法院,縣司法局,并由縣人大常委會對外公布。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考核和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縣人民法院會同縣司法局負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通過修訂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縣人大常委會人民陪審員任免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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