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流程
一、組織架構、人員組成及主要職責
(一)各鎮(辦)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領導小組
各鎮(辦)要成立由鎮(辦)禁毒委主任(鎮長或分管政法副書記)任組長,鎮(辦)禁毒辦主任(綜治辦主任)、派出所、民政辦、司法所等部門負責人和鎮衛生院院長、各村(居)委會書記為成員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制定鎮(辦)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計劃,組織實施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組織指導中心戒毒社區及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小組的建設;
2、落實人、財、物的保障工作;
3、組織和指導中心戒毒社區、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小組、專職工作人員開展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4、負責對中心戒毒社區及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小組的工作考核評定工作;
5、完成市禁毒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中心戒毒社區
中心戒毒社區由鎮(辦)禁毒辦主任負責,村(居)委會書記、社區民警、社區專職禁毒社工、禁毒志愿者、社區醫務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
1、具體組織實施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2、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簽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書》,建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臺帳,為轄區吸毒人員建檔立卡;
3、制定工作計劃,為每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建立一個工作小組,按一人
一檔,建檔建卡;
4、建立動態管控、戒毒治療、心理矯正、幫扶救助、就業指導、宣傳教育六位一體的幫教體系,做好走訪、心理疏導等工作,每月至少與戒毒康復人員交流一次并記入臺帳,每季度進行一次小結,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評估。
5、按協議書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外出請假、銷假事項。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或期滿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作為公安機關予以告誡或解除的依據;
6、廣泛開展禁毒宣傳活動。
(三)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小組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小組由所在村(居)委會治保主任任組長,專職禁毒社工、家族成員或監護人、社區民警、社區醫護人員、禁毒志愿者、所在單位代表為成員。其主要職責:
1、針對工作對象制定具體工作措施;2、配合公安干警通知工作對象進行尿檢,并做好記錄。其中社區戒毒人員 3 年不少于 22 次,第一年為每月 1 次,第二年為每2月1次,第三年為每季度1次。對社區康復人員要檢測為3年至少12次,第一年每 2 月 1 次,第二年為每季度 1 次,第三年為每半年 1 次。
3、定期上門進行家訪或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談心,了解其思想、生活、交友、行蹤等情況,如實填寫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個人檔案,需由公安機關填寫或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的,及時報批并入卷。
4、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
5、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社區戒毒人員進行教育和書面告誡;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社區戒毒期間又有吸毒行為的,及時向中心戒毒社區和公安機關報告。
6、協助有關部門,對社區戒毒人員開展就業援助、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
7、對社區戒毒人員進行禁毒宣傳、心理輔導,幫助其解除對毒品的心理依賴。
二、工作對象社區戒毒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禁毒法》、《戒毒條例》和《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責令吸毒成癮人員接受社區戒毒的一種行政決定,期限為三年。
社區康復是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參考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結果對強制隔離期滿出所人員做出的決定,期限為三年。
自愿接受社區戒毒的吸毒人員。
三、工作流程(一)依法作出決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做出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決定。
(二)落實銜接措施。公安機關做出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決定后,應當在 7 個工作日內通知負責執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各鎮(辦)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領導小組,移交相關檔案及材料,并將書面決定送達本人及家屬。
(三)及時簽訂協議。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報到后,中心戒毒社區工作人員要立即與其簽訂協議,對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四)嚴格執行要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應當在收到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決定之日起 15 日內,到執行地中心戒毒社區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在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期間,如有需要離開居住地三日以上的,須向中心戒毒社區報告,按時返回應接受尿檢。長期外出務工的,應按規定寄回在當地公安機關的尿檢證明。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的,工作小組應當及時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的,在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期間又有吸毒行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做出強制隔離戒
毒的決定。期滿后,公安機關依據中心戒毒社區評估報告做出解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決定。
四、工作要求(參考《加強全市禁毒工作實施意見》)(一)強化經費保障。各鎮(辦)要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滿足場所辦公、人員配置、日常辦公、宣傳發動等工作的實際需要。確保 2019 年底,全市各鎮(辦)至少建立一個中心戒毒社區(大堰、東方除外)。
(二)配齊工作人員。各鎮(辦)要根據工作需要,采取招聘、選聘或購買服務方式,按實有吸毒人員 30:1 配備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專職人員,不足***人的至少配備 1 名,具體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日常工作。
(三)發展社工和志愿者隊伍。積極發展禁毒戒毒社工隊伍,按照有關程序招錄社工,專門從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促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專業化、職業化。引導社會工作機構和志愿服務組織參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注重從職工、青年禁毒志愿者以及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中發展志愿者,配合專職工作人員做好禁毒宣傳、社會幫教、救助服務等工作。
五、法律依據(一)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ǘ┰谏鐓^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ㄈ﹪乐剡`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ㄋ模┙浬鐓^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
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第四十八條對于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二)戒毒條例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 3 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 3 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 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 30 日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