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 33 號令)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結合《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規定,搞好領導現場帶班記錄的管理, 特制訂本制度。
1、領導現場帶班記錄的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2、領導現場帶班記錄必須由當班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為填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
3、每天由安全副礦長對領導下井帶班記錄進行查閱,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及時按規定進行整改。
4、礦井負責人帶班記錄必須與礦井負責人帶班計劃表相符,有特殊情況換班人員,必須在礦井負責人帶班計劃表備注欄里注明換班情況。
5、安監科設專人建立“礦井負責人下井帶班檔案袋”,每月負責把當月的礦井帶班計劃表、交接班記錄、檔案管理記錄存檔備查。
6、領導帶班下井檔案保存期不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