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農業農村系統市、縣二級權責清單規范化通用目錄 (市級)
序號 實施 層級 權力清單 責任清單 備注 權力分類 項目名稱 子項 辦理項 實施依據 承辦的職能部門機構 責任事項 責任事項依據 追責情形 追責依據 市級
29 設區市 行政處罰 對主要農作物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測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出具虛假證明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 34 號公布,2015 年11 月 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條: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2.《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第五十一條:品種測試、試驗、鑒定機構偽造試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按照《種子法》第七十二條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或者下級農業部門上報或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應及時制止(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客觀公正的進行取證,并做好記錄。
3.復核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監督責任:對處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2.【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二十六條除依法可以當場決定行政處罰的外,執法人員經初步調查,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嫌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報本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3.【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二十七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二人。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第二十九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為調查案件需要,有權要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協助調查;有權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勘驗;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資料;對重要的書證,有權進行復制。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或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并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
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二十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采納。
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4-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三十八條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5.【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5-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三十九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及時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進行審查,認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第四十二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6.【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五十二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即視為送達。
7.【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六十條對生效的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五條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和受委托的農業管理機構應當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農業行政處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農業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六條上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行政主體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權力運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 2.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 4.違反法定程序; 5.違法處理罰沒財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機關; 7.對違法行為應當處罰不處罰或者亂處罰;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2007 年 4 月 17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ㄒ唬┎痪邆湫姓幜P主體資格; (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 (四)違反法定程序; (五)違法處理罰沒財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機關; (七)對違法行為應當處罰不處罰或者亂處罰; (八)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應當承擔行政過錯責任。
2.同 1。
3.同 1。
4.同 1. 5.同 1. 6.同 1. 7.同 1 8.【規章】《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條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序號 實施 層級 權力清單 責任清單 備注 權力分類 項目名稱 子項 辦理項 實施依據 承辦的職能部門機構 責任事項 責任事項依據 追責情形 追責依據 30 設區市 行政處罰 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測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出具虛假證明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 34 號公布,2015 年11 月 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條: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2.《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第二十七條:品種測試、試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種子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品種測試、試驗資格。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或者下級農業部門上報或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應及時制止(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客觀公正的進行取證,并做好記錄。
3.復核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監督責任:對處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2.【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二十六條除依法可以當場決定行政處罰的外,執法人員經初步調查,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嫌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報本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3.【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二十七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二人。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第二十九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為調查案件需要,有權要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協助調查;有權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勘驗;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資料;對重要的書證,有權進行復制。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或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并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
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二十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采納。
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4-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三十八條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5.【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5-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三十九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及時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進行審查,認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第四十二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6.【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五十二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即視為送達。
7.【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六十條對生效的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五條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和受委托的農業管理機構應當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農業行政處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農業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六條上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行政主體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權力運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 2.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 4.違反法定程序; 5.違法處理罰沒財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機關; 7.對違法行為應當處罰不處罰或者亂處罰;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2007 年 4 月 17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ㄒ唬┎痪邆湫姓幜P主體資格; (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 (四)違反法定程序; (五)違法處理罰沒財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機關; (七)對違法行為應當處罰不處罰或者亂處罰; (八)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應當承擔行政過錯責任。
2.同 1。
3.同 1。
4.同 1. 5.同 1. 6.同 1. 7.同 1 8.【規章】《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條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序號 實施 層級 權力清單 責任清單 備注 權力分類 項目名稱 子項 辦理項 實施依據 承辦的職能部門機構 責任事項 責任事項依據 追責情形 追責依據 31 設區市 行政處罰 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 34 號公布,2015 年11 月 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條第五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或者下級農業部門上報或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應及時制止(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客觀公正的進行取證,并做好記錄。
3.復核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監督責任:對處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2.【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二十六條除依法可以當場決定行政處罰的外,執法人員經初步調查,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嫌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報本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3.【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二十七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二人。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第二十九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為調查案件需要,有權要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協助調查;有權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勘驗;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資料;對重要的書證,有權進行復制。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或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并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
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二十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采納。
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4-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三十八條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5.【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5-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三十九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及時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進行審查,認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第四十二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6.【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五十二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即視為送達。
7.【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六十條對生效的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五條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和受委托的農業管理機構應當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農業行政處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農業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六條上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行政主體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權力運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 2.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 4.違反法定程序; 5.違法處理罰沒財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機關; 7.對違法行為應當處罰不處罰或者亂處罰;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2007 年 4 月 17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ㄒ唬┎痪邆湫姓幜P主體資格; (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 (四)違反法定程序; (五)違法處理罰沒財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機關; (七)對違法行為應當處罰不處罰或者亂處罰; (八)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應當承擔行政過錯責任。
2.同 1。
3.同 1。
4.同 1. 5.同 1. 6.同 1. 7.同 1 8.【規章】《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條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序號 實施 層級 權力清單 責任清單 備注 權力分類 項目名稱 子項 辦理項 實施依據 承辦的職能部門機構 責任事項 責任事項依據 追責情形 追責依據 32 設區市 行政處罰 對假冒授權品種的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 34 號公布,2015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條第六款: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 年 3 月 20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213 號公布;2013 年 1 月 31 日國務院第 231 次常務會議修訂;根據 2014 年 7 月 29 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四十條: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的植物品種繁殖材料,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或者下級農業部門上報或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應及時制止(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客觀公正的進行取證,并做好記錄。
3.復核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監督責任:對處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2.【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二十六條除依法可以當場決定行政處罰的外,執法人員經初步調查,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嫌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報本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3.【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二十七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二人。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第二十九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為調查案件需要,有權要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協助調查;有權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勘驗;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資料;對重要的書證,有權進行復制。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或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并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
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二十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采納。
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4-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三十八條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5.【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5-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三十九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及時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進行審查,認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第四十二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6.【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五十二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即視為送達。
7.【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1.【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六十條對生效的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部門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農業部令 2011 年第 4 號修訂)第五條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和受委托的農業管理機構應當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農業行政處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農業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六條上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行政主體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權力運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 2.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 4.違反法定程序; 5.違法處理罰沒財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機關; 7.對違法行為應當處罰不處罰或者亂處罰;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過錯責任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