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法律服務合同
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聘 請 單 位:
(以下簡稱“甲方) 受 聘 單 位:
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業務發展需要,決定聘請乙方作為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
乙方同意接受該聘任并按照法律法規、行業慣例和律師之道德標準和行為準則為甲方(含分支機構)及(列于附件的)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服務。為此,雙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法律顧問服務
1. 法律顧問服務內容
1.1 法律風險監控報告
1.1.1 工作內容:應甲方要求,每服務年開始的一個月內對甲方進
行一次法律風險調查,并在完成調查工作后的1個月內向甲方提交《法律風險監控報告》。
1.1.2 工作成果:每年一次的《法律風險監控報告》(內容包括但不
限于法律事務現狀說明、分析存在的法律風險的原因、需要采取的控制措施建議、結論)。
1.1.3 時間計算:《法律風險監控報告》按照實際工作時間計入法律
顧問工作時間。
1.1.4 為避免疑問,本條約定的法律風險監控報告系指甲方與乙方
就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另行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完畢后的第一年開始實施。
1.2 重大合同審查或起草
1.2.1 工作內容:應甲方要求,對甲方擬簽訂各類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擔保合同、貸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使用合同、物資的采購協議、產品經銷協議、產品服務協議、勞動合同、勞務合同,進行法律審查或起草合同文本,但屬于專項法律服務內容的除外;
1.2.2 乙方成果:應甲方要求,審查合同并向甲方提交合同法律審查意見書或合同修改稿或提交起草的合同文本。
1.3 制度審查
1.3.1 工作內容: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內容涉及甲方與其員工、經銷商、供應商或根據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例如:環境法規、消防法規、會計法或會計規則、財政稅法等)要求建立的,重要規章制度進行法律審查。
1.3.2 乙方成果:甲方重要制度的法律審查意見和建議。
1.4 法律意見
1.4.1 工作內容:應甲方要求,就甲方業務活動和內部經營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1.4.2 乙方成果:根據甲方的要求和需要,提供書面的法律意見書或口頭的法律意見。
1.5 發出律師函
1.5.1 工作內容: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在業務活動及內部經營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各類糾紛提供咨詢意見或建議,在不違背律師執業利益沖突的原則下對相關對象發出律師函證。
1.5.2 乙方成果:了解糾紛發生經過情況,擬訂并根據甲方要求向相關對象發出律師函,并將該函件提供甲方備案。
1.6 法律知識培訓
1.6.1 工作內容:應甲方要求,對甲方的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運用技巧的培訓或舉辦法律講座。
1.6.2 乙方成果:根據甲方提出的需求,制定培訓教案并提交甲方,現場或通過雙方約定的其它方式進行培訓。
1.7 文件的法律審查
1.7.1 工作內容: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對外發布的具有法律約束力或以承擔一定義務為內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公示、聲明、廣告語、對外承諾、招標文件等,進行法律審查或擬定相關文本。
1.7.2 乙方成果:乙方出具的法律審查意見書。
1.8 應甲方要求,乙方律師提供的其它法律事務服務,但不包含專項法律服務和訴訟仲裁業務,但甲方可以就專項法律服務(交易各方簽署備忘錄或任何此種性質交易文件前)和訴訟業務(起訴前或接到法院傳票后3日內)向乙方提出一般性咨詢請求,乙方應當按照本條約定的范圍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相關費用按常年法律顧問計時標準計入常年法律顧問工作時間。
2. 法律顧問服務費用與支付
2.1 法律顧問服務實行按小時收費,國內法律事務費用為每小時人民幣【 】元[(大寫)【】,涉外法律服務為每小時【】元[(大寫)[]。
2.2 每半年為一個服務期間。甲方應每服務期間開始后5個工作日內預付¥[](大寫人民幣[])萬元給乙方作為提供服務的備用金。
為避免疑問,如每一服務期間甲方所支付的備用金不足,則甲方應當依據本合同約定及甲乙雙方核實的乙方工作小時數在該服務期間屆滿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差額部分。
2.3 每服務期間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實際工作的時間進行結算。如屆時實際結算金額多于備用金數額,雙方可以協商選擇(a)將結算差額同下一服務期間的法律服務備用金一并支付;
或,(b)在結算后的7個工作日內甲方予以支付。如屆時實際結算金額少于備用金數額,雙方可以協商選擇(a)將結算差額納入到下一服務期間的法律服務備用金中;
或,(b)在結算后7個工作日內由乙方予以返還。
2.4 其它費用約定:乙方應甲方要求,到甲方指定的地點辦公的,差旅費由甲方承擔,報銷標準按照甲方一般中層管理人員待遇標準報銷,且甲方應當在乙方提交報銷單據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
2.5 結算方式:2.1款至2.3款約定的法律顧問服務費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2.4款約定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實報實銷,以現金方式支付并存入甲方總協調律師指定的銀行賬戶。
3. 法律顧問工作方式
3.1 為減少甲乙雙方費用,雙方同意乙方提供法律服務主要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方式進行溝通,具體聯系方式見附件。應甲方要求,乙方律師應當到甲方或其指定的場所辦公。
3.1.1甲方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方式提出的法律服務需求,應當由本協議中甲方指定的聯系人發出,且應當發至本協議約定的乙方總協調律師和廖鳳霞實習律師。
3.1.2甲方通過電話提出的法律服務需求,涉外法律問題乙方指定李壽雙律師作為電話聯系人,非涉外法律問題乙方指定 為電話聯系人,訴訟仲裁問題乙方指定 律師為電話聯系人;
3.1.3如甲方要求乙方到指定辦公場所提供法律服務,則甲方應當提供電話、電子網絡等辦公條件和能夠達到保密與安全要求的辦公環境。
3.2 律師和聯系人指派:為完成常年法律顧問服務,乙方指派由【】律師作為總協調律師,就法律事務服務與甲方指派的聯系人進行溝通,協調法律事務工作。如果,a)為及時處理甲方緊急法律事務,乙方所指派的律師(見第6.1條之約定)不能及時提供服務的,或b)乙方認為另行指派專業律師能提供更好的服務,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指定本所具備相當資質的律師作為甲方的暫時服務律師。
3.3 如未另行約定,本協議第1.1、1.2、1.3.、1.4、1.5、1.7以及1.8部分內容,一方應當委派兩名執業律師進行審核,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容:
3.3.1銷售合同、采購合同,代理/委托協議、分銷協議、服務協議;
3.3.2質量保證合同、保險合同、產品說明書;
3.3.3技術轉讓協議、技術服務合同、技術開發合同;
3.3.4商標許可協議、專利許可協議;
3.3.5股權轉讓協議、重大資產處臵合同、(擔保金額達到【●】萬元的)重大擔保合同;
3.3.6重大商業行為意向書、合作協議、合營合同、合資合同、投資合同;
3.3.7董事會/股東會召集、召開、決議文件等;
3.3.8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聘用合同、甲方普遍適用的勞動合同;
篇二:專項法律服務合同書
專項法律服務合同書
編號: 法專字()第 號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一.甲方是一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中國法律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是一家依中國法律設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三.甲方為使自己的企業行為合乎中國法律的規定,使自身的合法權益獲得中國法律的保護,自愿聘請的律師為其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經協商雙方達成合同如下:
1 服務期限
根據甲方的要求乙方指派本所律師為甲方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期限自本合同簽訂后乙方為甲方提供該專項法律服務之日起,至該項目經乙方論證可行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文件,或不可行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時止,但服務期限最長不超過 個月。
2 委托事由
甲方因“ ”一事而需要乙方律師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3 工作內容
3.1 就該項目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3.2 應甲方要求起草與該項目有關的各類法律文書,就該項目是否可行出具法律意見書。
3.3 應甲方要求審查與該項目有關的各類法律文書,提供修改意見。
3.4 應甲方要求參與與該項目有關的談判。
4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向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4.2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真實資料,不得虛假陳述;
乙方亦有權要求甲方對其委托辦理的法律事務提供真實、全面的情況及材料。
4.3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以及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活動。
4.4 甲方不得提前中止本合同,但乙方有重大過錯除外。
4.5 乙方律師應當誠實信用,恪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嚴密審慎,盡職盡責地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乙方應選派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4.6 乙方不得泄露在甲方受聘期間所接觸的甲方商業機密、技術秘密,并不得利用甲方商業機密和技術秘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4.7 乙方不得向甲方作無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的虛假承諾。
4.8 乙方必須在甲方授權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4.9 乙方不得拒絕接受甲方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委托辦理法律事務的要求。但甲方為謀取非法利益、提供虛假材料的除外。
5 特別約定
5.1 乙方在不妨礙、不拖延甲方交辦的法律事務的前提下,可承接他方的法律事務。
5.2 如在本合同期間,甲方發生合并、分立、名稱變更等事項,則甲方的權利、義務承受者享有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5.3 乙方律師及助手不享有甲方員工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規定享有的各項權利,亦不承擔甲方員工依據勞動法及其勞動合同應履行的義務。
6 相關責任
6.1 甲方無合法理由單方解除本協議,乙方已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并承擔違約金壹萬元。
6.2 乙方無合法理由單方解除本協議,無條件退還乙方已收取的全部律師費,并承擔違約金壹萬元。
6.3 甲方無合法理由逾期支付乙方律師酬金超過30日的,經乙方書面要求仍不予支付律師酬金的,視為甲方單方解除本協議。
6.4 乙方無合法理由拒絕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超過30日的,經甲方書面要求仍不予提供服務,視為乙方單方解除本協議。
6.5 甲方有重大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經乙方律師提出書面異議拒不糾正,乙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協議,此項中止行為,不視為違約,由此產生的后果概由甲方承擔。
6.6 甲乙雙方之任何一方如解除合同,應以書面形式闡明理由并通知對方。
7 律師費
該項目的專項律師服務費為:人民幣 元正(¥ ),于本合同書簽訂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支付。
8 附 則
8.1 本合同附件所確定的通訊地址及收件人為甲乙雙方認可的文件送達地址,如有變更,變更方有義務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向原地址、原收件人寄送的文件(以特快專遞方式)在寄出后第三日即視為已送達。
8.2 由本合同引起的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訴訟在本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管轄。
8.3 本合同文本為中文,共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于年 月 日在 簽訂。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乙方
篇三:法律服務合作協議書
法律服務合作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E_mail:
乙方:
地址:
負責人:
郵政編碼:
電話:
鑒于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甲方因經營管理等事項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乙方表示同意;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定義:
甲方包括僅限于甲方,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關聯企業。
二、工作方式
1、人員指派:甲方安排_________與乙方聯絡,并負責收集擬處理法律事務的相關資料,配合并督促乙方開展工作。乙方指派 等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小組,負責處理甲方的“”項目的法律事務。
2、固定走訪式制度
為加強合作,乙方律師應二周內不少于一次到甲方走訪,了解情況,
現場辦公,溝通有無。
3、臨時性走訪制度
為及時、迅速協助甲方解決問題,特立此制度。此制度之含義:不論是節假日,還是8小時工作時間之外,只要甲方有緊急事務處理,除乙方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脫身外,乙方律師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現場,參與協商解決。
4、集體協作式制度
該制度指甲方的委托事項非顧問之所長時,乙方將以全所的強大律師團隊為依托,指派其他專業特長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以保證甲方所托事項圓滿完成
三、工作范圍
乙方律師的工作內容具體如下:
1.經營管理法律服務:
(1)提供與商鋪所有者之間的協議和/或協議提供意見或建議;
(2)建立和完善長期使用的協議范本;
(3)審閱、修改協議、協議、章程等法律文件;
(4)參與商鋪所有者之間的商務談判;
(5)與商鋪所有者發生糾紛時,以非訴訟形式協助公司對外交涉、談判;
(6)提供與業務活動相關的法律信息;
(7)對將由公司開展的針對商鋪所有者的重大決策出具法律建議;
(8)應要求對外出具律師函;
(9)經授權發表律師聲明;
(10)應要求對公司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專題培訓;
(11)辦理與商鋪所有者之間重大文件簽署等事件的律師見證事項;
(12)其他委托事項。
2.針對與商鋪所有者之間重大項目專項法律服務
(1)就參與的重大項目,提供相關的法律政策依據以及相關案例;
(2)就所參與的重大項目提供相關法律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3)對項目的有關方案,進行法律審查;
(4)協助起草、審查和修改與項目有關的協議及其他各種法律文件;
(5)協助處理項目中所發生的其他法律事務。
四、甲方職責
1.甲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資料和文件,并保證所提交資料和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法律顧問。
5.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有權就乙方服務范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咨詢,乙方應及時做出答復。
7.甲方應當對乙方律師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及通訊設備。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導致上述服務事項沒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
9.甲方委托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范。
10.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律師列席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11.甲方應如實向乙方律師提供任何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
五、乙方的職責
1.乙方應當指派熟知公司運作事項及相關法律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有權對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和驗證。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隨時報告工作進度。
5.乙方在維護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從法律和行業規則的要求,有權保持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8.乙方的工作時間、地點應根據甲方的實際法律服務內容的不同,具體協商或隨時聯系約定。
9.乙方律師有權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10.乙方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理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律師不擔責。
11.乙方對在工作中接觸、了解到的有關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六、律師費用及支付辦法
1、甲方一致同意本次法律服務費用為 元人民幣(¥ 元),支付方式為。
2、涉及甲方的訴訟、仲裁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協商收費。
七、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鑒定費用、評估費用、辦案費用等;
2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上述有關費用。
八、協議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