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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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一)申請人
姓
名:
聯系方式: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二)行政機關
名稱:荊州市財政局 聯系方式:0716-8265546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
非營利組織事業發展情況和非營利活動的證明材料
(二)證明用途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 【部門規范性文件】《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3 號):三(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和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四)證明的內容
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和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五)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
本證明事項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六)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七)不實承諾的責任
申請人不實承諾的失信信息納入荊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的有關事項,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自其被取消資格的次年起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其存在取消免稅優惠資格情形的當年起予以追繳。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要求,具體是: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事業發展和非營利活動情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并愿意接受相應的依法處理;
(四)本人承諾許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財政、稅務部門可到登記管理機關進行核驗。
本人愿意配合對上述內容的調查、核查、核驗。
(五)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六)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申請人簽字(蓋章):
日
期:
(本文書一式兩份,行政機關與申請人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