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合同 抵押權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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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 押 人(乙方):
擔 保 人:
為確保 2011 年 8 月 28 日簽訂的(以下稱本保同)的履 行,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產作抵 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經實地勘驗,在了解其權屬 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乙方的房產抵 押。郝廣金向甲方貸款壹佰萬元整( Y: 1000000.00 )乙方 將房屋抵押給甲方,該房屋所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和房產 權一并抵押給甲方。
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遇,同意就下列房產抵押事項 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每一條、乙方用作抵押的房產坐落于水龍小區一號樓二 單元 301 室。
第二條、根據本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郝廣金 (身份證號: 612722196809031872 ),抵押期限為 2011 年 8 月 28 日。
第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 房產,乙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 移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應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第四條、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需延長本合同項下借款 期限,或
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甲方同意并達成書面協 議。
第五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 財產:
1 、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債務人未依約歸還本 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2 、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可者繼承人放棄 繼承的。
3 、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第六條、抵押權的撤銷:本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 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乙方應協助甲方 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七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 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 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八條:違約責任 1 、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 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甲方有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 供經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 本息。
2 、乙方違反第四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 為無效,甲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 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 分之 8 的違約金。
3 、乙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 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應給予賠償。
4 、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八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 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 8 的違約金。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 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人民 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 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中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