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2020 年暑期社會實踐安全責任承諾書 本人及實踐團隊所有成員自愿參加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2020 年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活動,并保證本人的身心狀況適合參與本次社會實踐,同時對本次社會實踐的目的、性質、實踐地的基本情況以及可能發生的意外和風險有清楚的了解,詳細閱讀并全部理解教育部令第 12 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 年 9 月 1 日生效)。在社會實踐期間,本人及實踐團隊所有成員保證將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學校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和自愿作出以下承諾:
1.各項目(團隊)的學生負責人作為本次實踐活動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次實踐活動的前期組織籌備、具體安排、預案制定等有關工作。
2.原則上不外出進行實地調研,如必須進行實地調研活動,各項目(團隊)的學生負責人需提前向所在學院團委(團總支)、掛靠指導單位匯報具體安排并征得同意,實地調研范圍不能超過所在城市的地域范圍。需在實踐過程中注意隨時保持與學校、團隊其他成員的緊密聯系,各項目(團隊)的全體成員均需在實踐活動前提前告知家長并獲得其支持。
3.各項目(團隊)的全體成員需提前了解所在地區的防疫情況并采取措施積極配合。備齊相關防疫物資,加強成員的健康監測,做好自我保護,佩戴口罩。
4.本人及實踐團隊所有成員在實踐過程中隨身財物的遺失、被盜、毀壞等經濟損失自行承擔;由于本人及實踐團隊所有成員過錯造成的第三方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自行承擔;由于本人及實踐團隊所有成員過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的人身意外傷害,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12 號)第十二條進行處理;本人及實踐團隊所有成員在實踐過程中如有違法行為或違反實踐當地各項規定以及民族習慣等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和引起的法律責任自行承擔。
5.本次獲得校級立項的社會實踐活動各項目(團隊)的成員需與立項申報材料中所列的人員保持一致,非本團隊成員不得參加學校已獲立項的項目(團隊)的各項實踐活動。
6.參加實踐活動的團隊成員需確保良好的身心狀況,不適宜參加實踐活動的,需出具個人情況說明,報學院團委(團總支)、掛靠指導單位后,學校準予退出。
本文最終解釋權歸共青團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委員會所有。
本人及實踐團隊所有成員已經詳細閱讀并認可本責任書,對整體內容和各項規定均無異議。
項目(團
隊)
名稱:
主
要
負
責
人
簽字:
團
隊
其
他
成員簽字:
?。ū境兄Z書由一個項目(團隊)的全部成員閱讀并同意后,填寫上交。本承諾書適用于除線上調查研究形式外的所有活動形式團隊成員。)
共青團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委員會 二〇二〇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