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幾年來,我國的建筑工程發展速度不斷加快,在為我國的經濟做出了重要貢獻的同時,也給環境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逐漸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將目光集中在了建筑材料的綠色環保上。墻體保溫工程作為建筑工程的重要部分,它的綠色環保將很大程度的影響建筑工程整體的環保狀況。因此本文將著重探討墻體保溫工程中綠色建筑材料的應用。
關鍵詞:建筑工程;墻體保溫工程;綠色材料
隨著城市化的不斷推進,人們會越來越重視對于環境的要求,因此建筑工程的綠色環?;谴髣菟?,在以后發展過程中只會越來越向綠色環保的方向靠攏。綠色環保建筑材料就是在這種時代背景下的產物,通過生產過程中的科學處理、建筑工程中的合理運用,可以使得建筑過程中的污染大大降低,甚至達到無污染的作用。
一、綠色環保建筑材料的定義及優勢
1、綠色環保建筑材料的定義
綠色環保建筑材料指的是工人在建筑材料的生產過程中,利用一些先進、清潔的生產技術,生產而出的一種對環境污染少、質量達標、能夠替代原有污染較重的建筑材料的新型建筑材料。綠色環保建筑材料在生產過程中重視對于環境的保護和有害物質的處理,因此對于環境的污染能夠降低到最小[1]。
2、綠色環保建筑材料的優勢
綠色環保建筑材料的生產原料是一些廢舊的建筑棄料,因此使用綠色環保的建筑材料能夠實現廢棄材料的廢物利用,減少廢棄材料對于環境的破壞。同時綠色環保材料與傳統建筑材料相比,其保溫效果更好,更能夠適用于保溫墻體的建設使用。除此之外,綠色環保建筑材料使用的是最新的生產技術,與傳統的建筑材料相比具有更高的強度以及耐久性,因此比傳統建筑材料更加耐用,能夠有效的提升建筑的整體使用壽命。因為這些原因,目前綠色建筑材料已經較廣泛的被應用到各種保溫墻體的建筑工程當中。
二、墻體保溫工程中常見的綠色材料
基于科學技術的發展進步,我國許多建筑施工單位都開始應用綠色建筑材料來進行墻體保溫的相關工作。而目前,比較常見的材料主要包括對墻體基本制作材料中水泥、混凝土以及保溫材料的應用。
1、生態水泥
生態水泥是指利用焚燒垃圾的灰渣或下水道的污泥經過脫水處理后產生的干粉配比而成的水泥。生態水泥的優點主要體現在:①主要來源是日常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垃圾,提高了垃圾的利用率;②在實際生產過程中不會產生有毒害物質,保護環境;③具有良好的阻燃性和調溫性,是應用于墻體保溫工程建設中的首選材料。
2、綠色混凝土
按照使用性能的不同,將綠色混凝土分為以下幾種類型:①綠色高性能混凝土。以工業廢渣為主要原料,以低水膠、高效外加劑和常規細摻料為輔,經過合理配制后形成的混凝土,具較強的耐久性和實用性;②再生骨料混凝土。這種類型混凝土是由廢棄磚塊、砂漿、混凝土和水泥砂漿經過混合、拌制形成的。再生骨料混凝土雖實現了老舊建筑廢料的充分利用,但由于老舊建材使用年限較長,再加上常規性能比天然材料略低,故在實際使用中極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而無法保障工程質量,故需針對這一問題進行完善;③環保型混凝土。由于這種類型混凝土具有良好的透氣性和透水性,可為植物生長和生存提供基礎條件,同時也為外墻保溫的施工提供了新方向[2]。
3、保溫材料
①擠塑型聚苯板的保溫性能、強度及防潮性能良好,但使用成本高;②膨脹型聚苯板的保溫效果良好、價格適用,但總體強度較擠塑型聚苯板要低;③巖棉板和膠粉聚苯顆粒保溫漿料的阻燃性能較好,但保溫效果不理想。
因此,在墻體保溫工程施工中,需要綜合考慮建筑實際需要、氣候條件、環境特點選擇適宜的保溫材料。
三、綠色建筑材料在在墻體保溫建筑中的應用規范
在當前建筑行業,綠色環保建筑材料正在逐漸替代傳統的建筑材料,成為目前主流的建筑使用材料。但是,綠色建筑材料與傳統建筑材料的不同,決定了它必須使用不同的施工技術進行建筑的施工建造。如上文提到的再生骨料混凝土,雖然在材料上實現了對環境的綠色環保,但是由于再生骨料孔隙率大,吸水性強、強度低,在實際使用時會和傳統的混凝土特性有很大的不同,如果使用特殊的方式進行工程施工很可能會導致建筑整體的質量產生問題。因此建筑工人在使用新興的綠色環保建筑材料時,一定要注意不同材料的不同特性,嚴格按照使用規范進行建筑材料的使用和加工,防止意外事故的產生[3]。
結束語
在綠色環保逐漸成為時代主題的現在,任何工程都必須要考慮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作為對于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的建筑行業,更應該及時做出改變,選用新型綠色建材,減少對環境的破壞。并且,綠色環保建筑材料對于墻體的保溫作用顯著強于傳統的建筑材料,因此值得廣大建筑公司的開發和使用。
參考文獻:
[1]賀夢琦.聚氨酯硬泡技術在綠色建筑生態節能設計中的應用[J].科技通報,2017,33(1):174-177.
[2]朱桐,宋波,鄧琴琴.建筑高性能外墻外保溫經濟厚度分析[J].建筑科學,2015,31(6):75-79.
[3]武智榮,劉元珍.保溫和普通混凝土建筑的消費者支付成本比較——以某綠色示范工程為例[J].建筑經濟,2016,37(1):9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