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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執行時效性質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發布時間:2025-07-18 22:41:37   來源:作文大全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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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從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與1991年《民事訴訟法》之訴訟期限定性,到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時效之路“開端”,再到2015年《民訴法解釋》出臺時時效之路“完成”,我國執行時效制度終于脫胎換骨。但與此同時,執行時效與訴訟時效的趨同化也導致執行時效獨特性和獨立性的危機。本文建議取消執行時效概念,對于常規規則,以“判決確認之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在民法典訴訟時效部分作出規定,實現訴訟時效制度的“統一化”。當然,這并不影響《民事訴訟法》對極特殊規則作出規定。

      關鍵詞:執行時效;訴訟時效;性質;民事訴訟法;民法典

      中圖分類號:DF72

      文獻標志碼: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9.02.12

      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開始規定申請執行期限,1991年《民事訴訟法》原樣維持。不過,自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出臺,申請執行期限制度經歷了重大變革:名稱由“申請執行期限”修改為“申請執行時效”;申請執行期間從1年或6個月統一加長為2年;開始承認執行時效的中止和中斷,并適用訴訟時效的相應規定;將執行時效從法院的“立案條件”調整為被執行人的“時效抗辯”。執行時效與訴訟時效的規則趨同,雖為正本清源之舉,但也導致執行時效獨特性和獨立性的危機。繼續留在民事訴訟法“自成一體”,還是奔向民法“實現統一”,這是一個問題。

      對于執行時效的性質為何、如何實現巨變以及未來何去何從,本文擬作系統性、理論性的描述、解釋和展望。除個人研究興趣之外①,本文主要出于三個初衷:第一,民法典制定已到沖刺之時,這是執行時效立法體例重新選擇的絕好契機;第二,解釋清楚執行時效制度發生與變革的細節和背景,才能理解其本質、功能及限度,才能更好地服務于未來的制度設計;第三,挖掘執行時效理論、立法與實踐的移植因素和中國元素,以便確定哪些扎根中國國情,哪些只是徒具形式。

      一、“訴訟期限”定性的邏輯——從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說起

      執行時效“出生”時的身份是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期限”,立法表述也是“申請執行期限”,直到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一次修正時才開始轉變。

      (一)初始定性:訴訟期限

      自《民事訴訟法(試行)》開始,申請執行期限的訴訟期限定性幾乎不證自明,以至于民事訴訟法教科書通常都不討論性質問題,只是強調“喪失申請執行權利”的嚴重后果。偶有論及“訴訟期限”性質,主要是兩種情形:一是,強調申請執行期限與執行工作期限相區別,前者針對當事人,后者針對法院[1]391;二是,面對申請執行期限是否發生中斷等爭議,強調其訴訟期限性質以及“期間耽誤”規則的解決方案[2]841,畢竟我國沒有蘇俄法那樣的明文 《蘇俄民事訴訟法典》第347條規定:“追索人耽誤執行書或執行簽證提交執行的期間,如果法院認為有正當理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恢復其耽誤的期間?!保▍⒁姡褐袊嗣?a href="http://www.trylelo.com/k/daxue/"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大學蘇聯東歐研究所.蘇俄民事訴訟法典[M].梁啟明,鄧曙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119.)。

      當時理論界有時也使用“時效”來指稱申請執行期限:一是,我國學者對《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69條作釋義時指出:“本條是執行時效的規定”[3]121;二是,我國學者翻譯蘇俄民事訴訟法教材時,使用“執行時效”之翻譯[4]119。不過,使用時效表述并不影響人們心目中的訴訟期限定性,因為我們當時并不會嚴格區分時效與訴訟期限,畢竟民法上尚無訴訟時效制度作為參照,這與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時特別強調“申請執行期間是時效而不是訴訟期限”的境況不可同日而語。

      (二)他山之石:移植蘇俄法的結果

      于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申請執行期限借鑒于蘇俄法。根據《蘇俄民事訴訟法典》第345條,“法院對案件的判決,只要案件當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可在從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時起三年內提交強制執行,而對其他所有案件的判決,如果立法未規定其他期間,則在一年之內可提交強制執行……”[5]119就連根據雙方是否有自然人而設定不同期限,也是學習《蘇俄民事訴訟法典》的產物,只是期間上進一步縮短,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69條,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為1年,雙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為6個月。

      立法上借鑒蘇俄法在當時是一件再自然不過的事情,就連1986年《民法通則》初設的訴訟時效規則(如勝訴權消滅的效力表述、極短的普通時效期間、兜底性的法官裁量延長等)也明顯具有蘇俄法印跡。當初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申請執行期限和民法的訴訟時效先后借鑒于蘇俄法,形成了當前執行時效與訴訟時效“二元并立”的格局,明顯有別于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雖然二元并立已從當年的實質之別變成今天的形式之分,但其慣性仍然不小。

      (三)規范對象:公法意義的申請執行權

      申請執行期限的規范對象其實是公法意義上的“執行請求權” 參見:常怡.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416;柴發邦.民事訴訟法學新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429;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840.。執行請求權界定的是申請執行人與法院(國家之代表)的關系,只要申請執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法院便認定其喪失申請執行的權利 理論界和實務界常以此界定申請執行期限效力,參見:柴發邦.民事訴訟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390-391;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841;羅書平.立案指南: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執行卷[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302.,這對關系中并無被執行人的位置 除了強調被執行人自愿履行的,申請人有權接受,以表明實體權利并未消滅。參見:柴發邦,趙惠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簡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121;程延陵,朱錫森,唐德華,楊榮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釋義[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183;江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釋義·新舊法條對比·適用[M].北京:華夏出版社,1991:347.。這與典型訴訟期限的效力表述一致,比如當事人超過上訴期限后上訴,不再享有上訴權,法院可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參見:柴發邦.民事訴訟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359;柴發邦.民事訴訟法學新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344-345;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657.,這里也無被上訴人的位置。既然申請執行期限針對執行請求權,就不可能屬于訴訟時效范疇,因為訴訟時效針對私法請求權,直接界定權利人與義務人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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