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xx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草案) 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社章程文章,供大家閱讀參考。
練墩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章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發展生產力,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資產變股權、村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經濟合作社定名為練墩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合作社所在地蕪湖市無為縣開城鎮練墩行政村。
第三條合作社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以股東為成員、以資產為紐帶的社區性、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條合作社受同級黨組織領導,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依法屬于合作社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均屬集體所有,股東享受紅利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肢解。
第六條合作社的基本職能;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積累、資源開發、收益分配和承擔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章股權設置
第七條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總股份由個人分配股(人口股)和集體股構成。其中人口股占70%,集體股占30%,總股本金人民幣61.8萬元;設總股份61800股;每股為10元。
第八條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河塘等資源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基礎設施以及無形資產由合作社統一管理或發包、出租。
第九條合作社負責管理上述資產、股權,并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合作社將經營性資產委托練墩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理事會經營,所獲利潤為合作社所有。
第三章股東
第十條凡持有合作社股權,并取得經濟合作社核發的股權證書,擁護本章程,履行股東義務的,為本合作社股東。
第十一條按照“民主、公正、合理、依法”的原則,將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產量化到人,以股權形式明確股東在合作社的所有者權益中所占份額。
第十二條合作社向股東發給統一印刷《股權證書》作為享受股利分配的依據。量化的股權可以依法繼承和在本合作社股東內部轉讓,但不得退股、提現和抵押。如今后涉及股權內部轉讓,由股東本人申請,經理事會批準。
第十三條股東權利
1、合作社年滿18周歲的股東,享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合作社股東享受對合作社資產狀況、資金運營、資產處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權。
3、合作社股東享有對合作社理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但必須通過股東代表逐級反映。
4、合作社股東享有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權利。
第十四條股東義務
1、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本章程及本合
作社的各項規定。
2、積極參加村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3、按規定足額繳納各類稅、費。
4、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義務。
5、自覺服從國家、集體的建設發展規劃。
第四章組成與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
股東大會代表由股東代表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屆股東代表共78名,股東代表由各居民小組股東戶代表選舉產生。股東代表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股東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或半數以上股東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股東代表臨時會議。股東代表大會應有2/3以上股東代表出席方能召開。股東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股東代表大會形成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股東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力:
1、通過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和批準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和分配方案(財務預決算和分配方案需上級鎮政府備案)。
4、聽取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5、討論和通過理事會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執行機構,
理事會成員由7人組成,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長1人,由理事會確定,理事長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工作。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與主持股東代表大會。
2、擬訂合作社發展規劃,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
3、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4、擬訂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算、收益分配方案。
5、執行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6、負責日常社務工作,根據需要設置必要的內部經營管理機構。
7、對有關未盡事宜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監事會由5名成員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相互兼任,監事會成員不得由合作社財務人員兼任。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本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股東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有權檢查合作社財務。
4、對理事會成員、董事長執行社務進行監督,對理事會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要求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股東代表大會。
6、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股東代表小組長
各村民組股東代表中設股東代表小組長1名,股東代表小組長由各村民組股東代表推選。
股東代表小組長行使下列權力:
1、召開本小組股東代表會議。
2、宣傳貫徹理事會的有關決策。
3、聽取和了解股東向理事會提出的批評和建議,并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4、協助理事會做好本小組的年終分紅工作。
第五章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十九條理事會工作應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合作社資產的經營管理,依法決定資產的經營方式,可采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項目、租賃、拍賣、兼并等辦法,盤活存量資產,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十條理事會及理事會人員,嚴禁以合作社的資產為其它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一條合作社必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并做好登記造冊與歸檔工作。
第六章財務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合作社執行財政部、農業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
織財會制度(試行)》和《安徽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實行民主理財和監督,財務收支情況和資產營運情況向股東公布,實行社務公開。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貫徹勤儉辦社、民主理財的方針,開支要有預算,嚴格審批制度,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杜絕鋪張浪費。
第七章收益與分配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的收益主要來源于經營性資產的發包、出租、轉讓等收益部分和其它相關的收入。合作社的凈收益,是指當年的各項收入和扣除各項支出、應納稅金后的剩余部分(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轉讓、征用等收入,暫以集體積累的形式擴充發展基金)。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系,實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
當年凈收益分配順序如下: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提取3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的發展基金和其它事務性開支,剩余70%由股東紅利分配。
3、經理事會會議決定,可提取任意公積金,用于調節股利的分配,實行以豐補歉。
4、對股東紅利分配,首先支付集體的保底分紅,確保下年合作社行政、社會性支出的需要,當所留可分配收益難以確保集體保底分紅時,上述二項基金提留比例可適當降低。
對違反計劃生育條例、偷盜賭博、打架斗毆、違法占地、違章建房、占欠集體財物拒不歸還、無故拒繳稅費、不贍養老人等,經股東
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將作出暫停享受其個人的紅利分配。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的股東紅利分配,嚴格遵循股權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則,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終結算后于春節前兌現,憑股權證書領取。股權證書限作領取紅利的憑證,不作其他使用,股權證書遺失時要向合作社報失,申請辦理補發手續。
合作社為了發展需要,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適當調整當年提留和分紅比例。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不可預料的市場變故及國家政策調整等特殊情況造成的減收或虧損,則減發或停發當年的紅利。
第二十七條本合作社所轄區域內今后拆遷,如政策規定其宅基地補償歸個人時,合作社對原拆遷戶宅基地如何處理,將根據相關法規政策另行召開股東代表大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今后凡夫妻離異者的一方(嫁入的女方或男方),一旦脫離了本經濟合作社組織的,將收回其享有股權。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本章程從2017年12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并報請鎮政府審核同意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