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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析吉林四平市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的創新

      發布時間:2025-06-17 12:37:22   來源:作文大全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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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林業行政執法在我國林業保護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林業行政管理部門體制較為僵化,執法工作存在較多不足。本文將在分析吉林省四平市林業行政執法面臨的主要問題的基礎上,提出解決執法困境的一些方法。

      關鍵詞:林業行政執法;林業行政管理

      中圖分類號:S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9-0167-1

      我國幅員遼闊,林地面積寬廣,林業保護工作量十分巨大?,F行的林業保護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民眾對林地保護的法律意識還比較落后,受教育程度也普遍較低,導致林業行政執法工作難度相當大。在開展林業行政執法工作中,主要面臨以下主要問題:

      1 當前林業行政執法面臨的主要問題

      1.1 民眾法制意識欠缺,法律法規普及工作有待加強

      在吉林四平市各個地級鄉鎮,林業相關部門都曾投入了大量時間和精力從事普法工作,通過各種宣傳品、組織座談、播放科教宣傳片等教育民眾愛護林地,增強法律意識,但是收效不是很明顯。就四平市而言,發生涉林違法案件主要集中在農村,案件分布比較廣泛,涉案對象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僅僅依靠林業行政處罰的宣傳效果很難達到影響一大部分民眾的目的,所開展的林業法規普法教育工作,也主要集中在各個縣政府所在地以及人流量比較大的集鎮,相對于人員稀少或者地理偏僻的鄉村,則很少甚至從未去從事普法教育工作,發生涉案事件,也僅僅只給予行政處罰,并未借此事件進行普法深度教育,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尚不夠徹底。

      1.2 林業行政執法力量配備不足,工作較為被動

      按照我國法律法規授權,負責林業行政案件主要由森林公安為主要力量,擔負本地區的林業管理工作。但就四平市目前的森林公安配備來看,還無法滿足正常的工作需要。森林公安不僅要查處林業行政案件,同時又肩負著全市所有林地的護林防火任務。吉林四平市森林防火期較長,工作任務重,以目前在編的警力來看,尚顯不足,致使部分林業行政案件不能及時查處。主動查辦案件數量有限,大多數案件都是接報后查處,案件查處的時間效率較低。

      1.3 少數基層政府部門存在違反林業法律的現象

      部分地方政府由于受到各種利益的誘惑,也會發生違規盜伐、濫伐林木、違法占(用)林地以及各類毀林等事件,給森林資源造成較大損失。一些政府工程在項目審批環節,為了趕工期或者降低成本,未經審批或者手續不全的情況下就匆忙開工建設,在施工的過程中存在“少報多砍、少批多占”的現象。在林業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往往受到各方利益以及多方職能部門的掣肘,執法難度相當巨大。

      1.4 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

      部分條款規定滯后,難以有效發揮對林業的規范和保障作用,主要突出表現在四個方面:

      1.4.1 現行的林業法律法規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林業的管理體制與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不適應 我國有關林業法律法規并沒有覆蓋這三種效益,而主要體現了對經濟效益的維護。森林法中的一些條款雖然明確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制度、使用權的轉讓制度、造林組織管理及各類造林形式形成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歸屬等一系列制度,但這一系列制度所維護和體現的效益形式主要是經濟效益。

      1.4.2 部分法律法規條款缺乏可操作性 我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對于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違法事件有詳細的處罰措施,除處以一定罰款外,還要求恢復林地原狀。但是對于不能恢復的情況并未做出明確的處理措施,比如違法開山采石(礦)、采土、采砂等行為,這種違法行為往往是毀滅性的,即使恢復,是十分困難甚至不可能完全恢復,而《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對無法恢復原狀的情況如何處理卻沒有相應的規定。

      1.4.3 《森林法》規定的行政責任承擔主體錯位 行政罰款是林業行政處罰的主要方式之一。按照現行《森林法》的規定,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法人組織造成的涉林違法行為,需要對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法人組織作出處罰。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這種處罰往往攤派到該組織全體成員身上,而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法人組織的負責人,卻沒有受到什么損失或者損失很小,造成處罰主體的錯位,達不到處罰懲戒違法的目的。

      2 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的創新措施

      隨著國家對林業管理工作的逐步重視,倡導依法治林、高效管理,鞏固綠化造林成果,已成為吉林四平市生態建設的共識。高效的執法工作需要科學合理的林政執法工作制度,執法工作制度的創新,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2.1 改革和創新林業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是進行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前提。首要工作是要進一步加快建立健全林業分類經營管理體制,完善落實林業產權制度。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F在施行的森林資源采伐限額管理制度,限制了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植樹造林工作的積極性。合理配置林業資源,保障各方權益。在落實林業產權的基礎上,鼓勵林地流轉承包,科學合理利用林地,造福于民。

      2.2 加快修訂和完善林業法律法規,確保有法可依

      現行的《森林法》以及《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條例已經明顯不符合當今社會的具體實情,某些條款也缺乏對一些違法事件的處理措施,筆者建議我國立法機構應當在充分調研、仔細分析的基礎上,加快修訂和完善當前林業法律法規,使各項林業保護措施有法可依,切實保障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維護林地的生態完整和安全。修訂后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明確法人違法的法律責任,具體規定對法定代表人或具體責任人的處罰條款。

      2.3 加強法制教育宣傳,使社會公眾都能知法守法

      杜絕林業違法事件發生的根本辦法還是教育民眾擁有相應的林地法律意識,并且能夠知法守法。各地方林業部門要把普及林業法律法規知識作為一項長期工作來抓,堅持不懈,使社會公眾都能知法守法,并積極配合林業行政部門的工作開展。此外,還要不斷加強培訓林業行政人員自身的綜合素質,提高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執法能力。

      作者簡介:方志平(1966-),男,吉林梨樹人,四平市葉赫林場工程師,研究方向:營林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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