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糧食庫存實物檢查規程doc 糧食庫存檢查自查報告文章,供大家閱讀參考。
附件1:
糧食庫存實物檢查規程
1 總則
1.1為規范糧食庫存檢查中的實物檢查方法和程序,根據《糧食庫存檢查暫行辦法》,制定本規程。
1.2 糧食庫存實物檢查應根據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企業實際情況和糧食儲存形態選擇合理的檢查方法,檢查企業糧食庫存的性質、品種和數量。
1.3對中央儲備糧庫存實物的檢查,應同時檢查實際承儲庫點的分布狀況和代儲企業代儲資格情況。
對地方儲備糧庫存實物的檢查,應同時檢查承儲企業是否符合地方儲備糧承儲管理的有關要求。
2 工作準備
2.1適時通知被檢查企業做好以下準備:
2.1.1準備與檢查當日實際情況一致的貨位明細表和分布平面圖。明細表和平面圖中應包括被查企業全部糧食貨位編號,每個貨位糧食性質、品種、數量、質量等級、收獲年度等信息,由企業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2.1.2準備糧食庫存相關賬務資料。包括糧食分倉保管賬和保管總賬以及相關輔助賬、表、原始憑證等。
2.1.3 丈量糧堆體積及測量糧食密度所需器具。
2.1.4采用稱重法進行糧食庫存實物檢查的,應校準衡器,備好運輸車輛、裝卸設備、所需空倉(場地)、包裝物、鋪墊苫蓋材料和作業人員。
2.1.5指定配合檢查的倉儲、檢驗等人員。
2.2糧食庫存檢查人員做好以下準備:
2.2.1了解被檢查企業糧食庫存情況。向被檢查企業有關人員了解并核對有無外租倉儲糧、委托儲糧、受托儲糧、在途糧食、政策性借糧以及未進行賬務處理的損失、損耗等情況。
2.2.2確定檢查工作順序。要根據被檢查企業貨位分布情況,合理確定檢查順序。采用稱重法檢查的,要安排好糧食出、入倉順序。
2.2.3了解糧食儲存期間質量變化情況。對被檢查企業庫存糧食水分、雜質、容重等質量指標進行核對分析,作為判定糧食儲存期間發生損耗數量的依據。
3 實物檢查
3.1以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為被檢查單位,對企業的全部糧食貨位進行逐一檢查,查清每個貨位糧食的性質、品種和數量情況。
糧食庫存實物檢查通常采用測量計算法。對少量不便測量計算的糧食,以及利用測量計算法檢查發現有問題的貨位,采用稱重法檢查。
3.2 測量計算法檢查糧食數量。此法主要適用于形狀規則的散裝糧堆數量檢查。
3.2.1測量計算糧堆體積。測量被查糧堆的外形尺寸,計算糧堆體積。測量計算過程中應扣除糧堆中通風管道等占用的空間。
3.2.2測量糧堆的平均密度。測量糧堆的平均密度主要采用標準容重器法和特制大容器法。
3.2.2.1標準容重器法測量糧堆平均密度。此法適用于小麥、玉米等糧堆平均密度的測定。通過測量對比標準倉糧堆平均密度和標準倉糧食容重確定修正系數,計算被查倉內糧堆的平均密度。
I確定標準倉。從被查倉中選擇儲糧數量和糧堆體積已知,且在儲糧品種、儲糧倉型、入倉方式、儲存時間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倉房作為標準倉。
II測量標準倉和其他被查倉糧食容重。按照《糧食、油料檢驗容重測定法》(GB 5498-85)規定的方法,測量標準倉和被查倉糧食的容重。
III計算標準倉糧堆平均密度。
標準倉儲糧數量(kg)
標準倉糧堆平均密度(kg/m3) =
標準倉糧堆體積(m3)IV確定修正系數。
標準倉糧堆平均密度(kg/m3)
修正系數=
標準倉糧食容重(g/l)×1000‰V計算被查倉糧堆平均密度。
被查倉糧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倉糧食容重(g/l)×修正系數×1000‰
3.2.2.2特制大容器法測量糧堆平均密度。此法適用于稻谷、大豆等糧堆平均密度的測定。通過測量對比標準倉糧堆平均密度和標準倉單位體積糧食重量,確定修正系數,根據修正系數和被查倉單位體積糧食重量計算被查倉糧堆的平均密度。
I確定標準倉。同3.2.2.1 I。
II測量標準倉和其他被查倉大容器單位體積糧食重量。采用容積為0.25~1 m3的特制大容器,裝入標準倉或被查倉的糧食,使糧食自流到容器中,呈自然堆積狀態,刮平容器上緣后稱重,所得糧食凈重除以容器體積即為標準倉或被查倉大容器單位體積糧食重量。即:
大容器內糧食凈重(kg)
大容器單位體積糧食重量(kg/m3)=
大容器體積(m3)III 計算標準倉糧堆平均密度。同3.2.2.1 III。
IV確定修正系數。
標準倉糧堆平均密度(kg/m3)
修正系數=
標準倉大容器單位體積糧食重量(kg/m3)V 計算被查倉糧堆平均密度。
被查倉糧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倉大容器單位體積糧食重量(kg/m3)
×修正系數
3.2.3 計算糧食數量。根據被查倉糧堆體積和糧堆平均密度,計算糧堆的測量計算數量,將保管期間發生的糧食損耗記入測量計算數中,所得結果為檢查計算數。
3.2.3.1 計算糧食測量計算數。
測量計算數(kg)=被查倉糧堆體積(m3)×被查倉糧堆平均密度(kg/m3)
3.2.3.2 計算應記糧食損耗。包括糧食保管期間已發生,但因糧食未出庫或未出清,未記錄的水分減(增)量、雜質減量以及糧食保管自然損耗。
I計算水分減(增)量。
(入庫水分%-實測水分%)
水分減(增)量(kg)=入庫糧食重量(kg)×────────────
(1-實測水分%)II計算雜質減量。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小麥、玉米、大豆和稻谷入庫后雜質減量均不應超過入庫重量的1%。
(入庫雜質%-實測雜質%)雜質減量(kg)=糧食入庫重量(kg)×────────────
(1-實測雜質%)III計算糧食保管自然損耗。
保管自然損耗=入庫糧食重量(kg)×0.2%×糧食儲存年數
IV 計算應記糧食損耗
應記糧食損耗(kg)=水分減(增)量(kg)+雜質減量(kg)
+糧食保管自然損耗(kg)
3.2.3.3計算糧食檢查計算數。
檢查計算數(kg)=測量計算數(kg)+應記糧食損耗(kg)
3.2.4認定糧食實際數量。
3.2.
4.1計算糧食檢查計算數與糧食分倉保管賬數量的差數和差率。
差數(kg)=糧食分倉保管賬數量(kg)-檢查計算數(kg)
差數(kg)
差率(%)= ×100%
糧食分倉保管賬數量(kg)
3.2.
4.2 賬實相符情況判斷及認定糧食實際數量。糧食檢查計算數與分倉保管賬數量差率的絕對值在允許的測量計算誤差范圍內的,認定庫存實際數量與分倉保管賬數量相符,分倉保管賬數量即為檢查當日糧食實際數量;差率超過允許測量計算誤差范圍的,要查明原因和具體數量,重新審核分倉保管賬數量,并重新計算賬實差率。重新計算后,差率在允許測量計算誤差范圍內的,重新核定的保管賬數量即為檢查當日糧食實際數量。差率仍然超過允許測量計算誤差范圍的,可用稱重法重新檢查。
測量計算法允許誤差由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不應超過±3%。
3.3儀器測量法檢查糧食數量。儀器測量法是利用儀器測量糧堆的體積和平均密度,計算糧堆儲糧數量的方法,適用范圍與測量計算法相同。
3.4稱重法檢查糧食數量。稱重法適用于:標準定量包裝
糧食(簡稱標包糧,下同)的抽包檢斤;非標準定量包裝糧食(簡稱非標包糧,下同)的數量檢查;數量較少且體積不易測量的散裝糧食的數量檢查。
3.4.1標包糧數量檢查。
3.4.1.1 標包糧抽查。采用抽包檢斤的方法,檢查標包糧是否符合定量標準。抽包之前要檢查包裝袋是否有散口和破損情況,如包裝完好,按5%的比例抽包檢斤。
I測定單包糧食稱量平均凈重。
抽包糧食毛重(kg)-抽包糧食包裝物重量(kg)單包糧食稱量平均凈重(kg)= ──────────────
抽包數量
單個包裝物的實際重量通過抽取少量包裝物(一般10~20條)稱重后取平均值的方法確定。
II計算單包糧食測算平均凈重。
單包糧食測算平均凈重(kg)=單包糧食稱量平均凈重(kg)+水分減(增)量(kg)+糧食保管自然損耗(kg)其中:
(入庫水分%-實測水分%)
水分減(增)量(kg)=標包重量(kg)×────────────
(1-實測水分%)保管自然損耗=標包重量(kg)×0.2%×糧食儲存年數
III 判斷是否為標包糧。單包糧食測算平均凈重與標包定量標準(見附表1-2)差數在0.5公斤以內的,判定為標包糧,否
則為非標包糧。
3.4.1.2點包計算標包糧實際糧食數量。被查貨位實際包裝數量與標包定量的乘積即為實際糧食數量。
3.4.1.3賬實相符判斷。標包糧點包計算所得實際糧食數量應與糧食分倉保管賬記載糧食數量完全一致,否則判定為賬實不符,要查明原因。
3.4.1.4認定標包糧實際數量。標包糧點包計算所得實際糧食數量,即為檢查當日糧食實際數量。
3.4.2非標包糧以及數量較少且體積不易測量的散裝糧食的數量檢查。對非標包糧以及數量較少且體積不易測量的散裝糧食,原則上使用稱重法檢查糧食數量,稱重結果扣除皮重即為檢斤糧食凈重。對數量較多不易稱重、且糧堆形狀規則的非標包糧,也可用測量計算法檢查糧食數量。
3.4.2.1計算糧食測算重量。
糧食測算重量(kg)=檢斤糧食凈重(kg)+應記糧食損耗(kg)
其中:應記糧食損耗計算方法同3.2.3.2 IV。
3.4.2.2 計算糧食測算重量與糧食分倉保管賬數量差數和差率。
差數(kg)=糧食分倉保管賬數量(kg)-糧食測算重量(kg)
差數(kg)
差率(%) = ×100%
糧食分倉保管賬數量(kg)
3.4.2.3賬實相符判斷。利用稱重法對非標包糧和散裝糧數量進行檢查,糧食測算重量與糧食分倉保管賬數量之間的差率在稱重法測量系統誤差范圍之內的,判定賬實相符,否則要查明原因。
稱重法誤差根據所使用的衡器類型及檢斤方式合理確定,一般不超過±0.5%。
3.4.2.4糧食實際數量的認定。利用稱重法對非標包糧和散裝糧數量進行檢查的,如判定為賬實相符,分倉保管賬數量即為檢查當日糧食實際數量;如判定為賬實不符,檢斤糧食凈重即為檢查當日糧食實際數量。
3.5糧食保管賬數量的調整。稱重法為法定的糧食重量計量方法,單個貨位的糧食經過稱重后,可在庫存檢查結束后依據檢查結果對糧食分倉保管賬和糧食保管總賬記載的糧食數量進行相應修正。
測量計算法為非法定計量方法,測量計算的結果只用于判斷賬實相符情況,不能作為修正糧食保管賬的依據。
3.6 檢查工作底稿的填寫。根據糧食庫存實物數量檢查的各類原始數據及測量計算結果,填寫《糧食實物檢查工作底稿》(附表1-1、1-2或1-3),并將全部貨位檢查的情況匯總填入《糧食實物檢查結果登記底稿》(附表1-4)。工作底稿由檢查人員及被檢查企業保管責任人、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后留存。
4賬實核對
4.1檢查糧食庫存保管賬賬務處理情況。檢查不同性質糧食是否分賬記載;各項糧食經營業務的記載是否完整,與有關原始憑證反映的業務情況是否一致,賬面記載的數字有無涂改,賬本是否完整,賬頁是否連續等。
4.2實物檢查結果與糧食分倉保管賬核對。根據糧食實物檢查結果,逐一核對每個貨位的糧食庫存分倉保管賬,檢查實際儲糧性質、品種與賬目記載情況是否一致,賬實是否相符。賬實不符的,要根據有關糧食進出庫原始憑證核查原因。采用測量計算法對糧食庫存實物進行檢查,賬實不符且原因難以查明的,可利用稱重法重新檢查。
4.3糧食分倉保管賬與糧食保管總賬核對。將糧食分倉保管賬的糧食數量分品種累加,結果應與保管總賬記錄相符,否則要查明原因。
5 其他事項
5.1糧食損耗的核對。糧食損耗數量在國家規定的額度范圍之內的,為正常損耗。超過國家規定額度范圍的部分,為超定額損耗。對超定額損耗數量較大的,視為賬實不符,要查明原因。糧食損耗的具體數量,必須通過檢斤的方法確定。
5.2糧食損失的核對。因災損失要依據財政、金融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審核結果認定具體數量。人為損失要查清原因和責任。
5.3 政策性借糧的核對。政策性借糧要根據有關部門的借糧手續核定具體數量。
5.4發現問題貨位的檢查。對發現問題的貨位要核對有關原始憑證,查明原因。
5.5代收代儲糧食的檢查。對委托代收代儲的糧食,以及異地儲存的糧食,必須進行延伸檢查,必要時可委托異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代查。對受托代儲(代農戶及其他糧食經營企業儲存)的糧食,應核對有關委托手續。
5.6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和地方儲備糧承儲管理情況檢查。
5.6.1檢查存儲中央儲備糧的企業和倉房(油罐)是否取得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儲備糧是否存儲在取得資格的倉房內,代儲糧食數量是否超過取得資格的倉容數量。
5.6.2 檢查取得資格的企業和倉房(油罐)是否達到規定標準。重點檢查庫區周邊有無污染源、交通是否便利;倉房是否密閉、防水、防潮,是否具備測溫、通風能力;糧油檢驗員、糧油保管員人數、資格是否達到要求;是否具備計量能力;有無重大生產事故;代儲資格條件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檢查結果,填入《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檢查工作底稿》(附表1-5)
5.6.3對地方儲備糧承儲情況的檢查,主要檢查承儲企業是否符合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定。
5.7 在檢查中央儲備糧實物庫存的同時,應具體了解承儲庫點中央儲備糧的計劃規模和實際庫存等情況。
中央儲備糧承儲企業糧食庫存情況的檢查結果,填入《中央儲備糧承儲情況檢查底稿》(附表1-6)。
6 附則
6.1本規程引用以下國家標準、文件規定:
6.1.1《糧食、油料檢驗容重測定法》(GB 5498-85)
6.1.2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令第20號)
6.1.3《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實施細則》(國糧通〔2004〕3號)
6.2本規程引用的規章、制度、辦法、規范、標準和規程有最新規定的,適用最新規定。
附表:1-1糧食實物檢查工作底稿(測量計算法)
1-2 糧食實物檢查工作底稿(標包糧檢斤)
1-3 糧食實物檢查工作底稿(非標包糧或散裝糧檢斤)
1-4 糧食實物檢查結果登記底稿
1-5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檢查工作底稿
1-6中央儲備糧承儲情況檢查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