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 id="ebnk9"></ol>
    1. 2024年度國際私法心得體會不少于三百字

      發布時間:2025-06-16 05:23:12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字號: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4年度國際私法心得體會不少于三百字,供大家參考。

      2024年度國際私法心得體會不少于三百字

      心得體會是指一種讀書、實踐后所寫的感受性文字。語言類讀書心得同數學札記相近;
      體會是指將學習的東西運用到實踐中去,通過實踐反思學習內容并記錄下來的文字,近似于經驗總結。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國際私法心得體會不少于三百字6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在這學期中,我們集中學習了《國際私法》。通過老師的講解和自學,我對這門學科的有關知識有了一定的認識。國際私法產生之初,是產生于各國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亞民法典、1794年的普魯士民法典、1804年法國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對國際私法的內容做了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國際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廣泛的規定于各種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進。

      學科的重點在于它的理論部分,體現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內容。具體而言,國際私法的學說史、沖突規范的結構與類型、準據法的確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內容又是這四章的重點。從第五章開始,屬于國際私法的分論部分,主要解決各種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所以每一章關于法律適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國際私法在世界范圍內是公認的一個獨立的法律學科,它主要解決涉外民事關系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各國在國際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別,主要有三種方式:法典式、專章專編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國是通過法典的形式來規定國際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國將國際私法的內容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據法、繼承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中都有國際私法的有關規定。嚴格來講,說國際私法只是規定在民法通則中,是不全面的。各國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規定國際私法的情況。

      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以確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為前提,以解決法律沖突為核心,由外國人民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統一實體規范和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序規范所組成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簡言之,國際私法就是解決法律沖突問題的法律部門。無論以沖突規范調整也好,統一實體規范調整也好,都是為了解決法律沖突問題。

      國際私法的客體主要是法律事實,包括位于外國的物、發生在外國的事等等。國際私法調整的對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這種民事關系指涉外的財產關系以及與涉外財產關系有關的人身關系。這種涉外民事關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涉外性,包括三個方面:主體涉外,指民事關系主體一方是外國人;客體涉外,指涉外民事關系的客體位于外國;內容涉外,指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或稱作涉外民事關系的權利與內容發生在國外。二是廣泛性,指涉外民事關系不僅指一般意義上的民事關系,例如涉外婚姻關系,涉外繼承關系等,還包括涉外的貨物買賣,貨物運輸,貨物保險,貨款支付,國際投資等經濟關系。三是國際性,涉外民事關系是通過不同國家自然人、法人之間的經濟、民事關系體現出來的,這種關系表面上現表為自然人法人之間的關系,實質上這種民事關系是由國家之間的關系決定的。國家的對外政策,國家和國家之間的政治關系、經濟關系直接影響不同國家之間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民事關系。

      國際私法“禁止反言原則”是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當事人之間在簽訂合同時所做的承諾,以后不能反悔?!敖狗囱栽瓌t”出自于英國的“判例法”,后為美國所接受并予以發展,現在英美法系國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對這一原則做了規定。大陸法系國家雖然在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這一原則,但大陸法系國家在立法中所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則”的合理因素,有的國家把“禁止反言原則”作為國際慣例來適用。

      單邊沖突規范是指沖突規范的系屬直接指明涉外民事關系只適用內國法或者只適用某一特定的外國法。而雙邊沖突規范指的是指沖突規范的系屬并不指明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內國法,或者適用外國法,而是指出一個客觀標志或提出一個法律使用原則,根據這一客觀標志或法律適用原則,結合涉外民事關系的事實情況,確定涉外民事關系應該適用內國法,還是適用外國法。舉一個雙邊沖突規范的例子: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這里面的系屬:侵權行為地法律,可以是內國法,也可以是一個特定的外國法。所以,可以分解為兩個系屬分別為內國法和一個特定外國法的單邊沖突規范。

      法律是以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任何法律都有可操作性。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可以適用于涉外婚姻關系、涉外繼承關系、涉外侵權關系、涉外合同關系、涉外買賣關系、運輸關系、保險關系、支付關系、投資關系等等。

      我國入世之后,涉外民事關系將會在我國各個領域普遍展開,充斥著我們的日常生活,就像我們現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規、上學要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一樣,所以說,跟現實生活是緊密相連的,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國際法的主體中,關于國家主權的豁免。之所以產生國籍主權的豁免,是因為平等者間無管轄權。國家主權豁免中,我們要注意這幾個問題:1、司法管轄豁免,司法管轄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執行三方面都必須得到國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國家的同意不得推定為對其他方面的同意。2、國際上對國家主權豁免分為絕對豁免和相對豁免,我國采用絕對豁免原則,而西方一些國家采用相對豁免原則,相對豁免是指將國家行為加以區分,主權行為、管理行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為、商事行為不能得到豁免。3、豁免的放棄分為明示放棄和默示放棄兩種,默示放棄是通過起訴、正式應訴、提起反訴、介入訴訟的行為來放棄豁免,注意只有這四種行為。

      二、國際法的主體中,關于承認的問題。1、承認具有單方性、政治性、法律性。2、承認的形式分明示承認和默示承認兩種,默示承認是指通過建交、正式接受領事、締結政治性條約和正式投票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四種方式。3、國家承認是基于領土的變更,分為獨立、合并、分立和分離,政府承認是基于劇烈革命和政變等導致的政府更迭,對政府承認的條件是有效統治原則。對交戰團體和叛亂團體的承認,后果是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自己承擔國際責任,除非該團體自己掌握國家政權,組建新政府。

      三、國際法主體的法律責任中國家的間接責任,這個知識點,往年考試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團體本身對外國或外國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國家承擔責任,但如果國家對這種行為或其后果的發生有失職或縱容,則可能導致國家的間接責任。

      四、國際法主體的法律責任的新發展。1、雙罰原則。2、國際刑事法院。3、國際賠償責任,國際賠償責任是一種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注意兩個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雙重責任制,國家承擔補充性的連帶責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國家責任制。

      五、空間法上關于界河利用的問題,這里要注意以下三點:1、兩國以河流為界,可航行的,界線為主航道中心線,不可航行的,界線為主河道中心線。2、可自由航行的,船舶可越過中心線,但不能隨便到對岸靠港,除非遇難。3、捕魚只能在本國的一側,不可越過中心線。

      六、海洋法上的領海。1、領海的范圍:一般為12海里。2、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依據海洋法,有12項行為是有害的,例如外國船舶通過時搞科學實驗、捕魚、上下人員、裝卸貨物、起降直升機等行為,通過一般不能停止,除非遇難、不可抗力和海上救助。此外注意任何有關與通過無關的行為均需得到允許。而且這里不包括軍艦,但外國政府船舶同樣享有無害通過權,潛水艇通過時要展示國籍。3、沿海國的管轄權,原則上,沿海國不予管轄,例外:a,行為有害沿海國利益,b,應船長或船旗國使領館代表的請求。

      七、海洋法上的毗連區。1、毗連區的范圍,24海里減去領海寬度,2、沿海國的權利,沿海國在海關、財政、衛生、移民四個方面有管制權,3、特點,毗連區具有依附性,或為公?;驗閷俳洕鷧^,沿海國主張專屬經濟區的,實行專屬經濟區制度。

      八、海洋法上的專屬經濟區。1、專屬經濟區的范圍,領?;€起不超過200海里。2、沿海國的權利及特征,權利主要是資源開發的主權權利,權利具有排他性和非固有性,必須經宣告,主張了才有。專屬經濟區里還有相應的立法權和執法權,對于違法行為,沿海國可以采用一定的執法手段,我們用一個順口溜來記憶它:登臨逮捕走司法,提供擔保即放他,盡快通知船旗國,不能監禁與體罰。這里的監禁與體罰僅針對非法捕魚的行為。3、他國權利,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簡記為航飛鋪。

      九、外空活動法。外空活動法中注意三項制度:1、登記制度,登記要采用雙重登記制,即要在本國與聯合國秘書長處登記,如果是兩國共同發射的,則有一國向聯合國秘書長處登記即可。2、營救制度,營救國要盡力營救、及時通知、安全交還。及時通知包括通知發射國和聯合國秘書長。3、責任制度,a,凡是外空對外空造成的損害,一律實行過錯責任,兩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B,凡是外空對近地面造成損害的,一律實行絕對責任。C,外空先碰撞,然后又造成近地面損害的,碰撞各方承擔共同的絕對責任。D,對地面建筑物的損害,由碰撞雙方承擔共同的絕對責任。

      十、屬地屬人管轄權的碰撞。1、外交保護從性質上講,是屬人管轄權的體現;從本質上講,是處理國家間關系的制度;外交保護的條件:①因他國不當行為受損害,他國的不當行為分為積極的作為與消極的不作為。②國籍連續。③用盡當地救濟。注意,不是所有的當事人申請外交保護的情形,國家都要給予外交保護,國家也可以不依當事人申請主動給予外交保護。2、引渡,引渡是無條件無義務的,要注意引渡的四個原則:雙重犯罪、罪名同一、本國人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不得隨意轉引渡。3、庇護,庇護是對外國政治犯、難民準許入境、允許居留、給予保護和拒絕引渡的行為,在性質上他是屬地管轄權的體現,是權利而非義務。對象是政治犯、難民。我國認為域外庇護不合法。

      十一、外交特權和豁免中的民事管轄豁免,一般豁免是原則,但有四項例外:

      ① 外交人員在接受國的私有不動產物權訴訟。

      ② 以私人身份作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贈人的繼承事項訴訟。

      ③ 外交代表在接受國內在公務范圍以外所從事的專業或商務活動的訴訟。

      ④ 外交人員主動起訴而引起的與該訴訟直接有關的反訴

      這個考點還沒有考察過。

      十二、領事特權與豁免,(1)館舍,①非經館長允許,不得進入工作區域,與火災或

      其他災害需采取迅速保護行為時,可推定館長同意;②接受國負有保護責任;③領館財產原則上不得征用,但卻有必要時,可以征用,但要給補償。

      (2)、人員,①人身不可侵犯:重罪或司法機關以裁判執行的除外;②管轄豁免,這

      里我們注意,領事人員對職務行為享有司法管轄豁免,對非職務行為不享有司法管轄豁免;③作證:職務行為所涉事項豁免,非職務行為所涉事項不豁免。

      十三、紐倫堡原則,這里注意紐倫堡原則后又發展出來幾項新原則:對戰爭罪行和危

      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原則;戰爭罪犯不得庇護原則;國際合作原則。

      十四、國際刑事法院(icc),(1)、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罪刑:發生于規約生效后的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侵略罪;(2)、管轄對象:個人,注意不審國家;(3)、管轄依據:①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締約國;②被告是締約國國民;③犯罪在締約國境內實施;④非締約國決定接受icc對在境內實施的或由其國民實施的一項具體犯罪的管轄權。

      在國際經濟法的課程學習中,國際貿易術語的學習與理解顯得很重要。雖然這些標準和規則的共同條件是由各種民間組織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與任意性,但卻是在在廣泛的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簡化交易程序,縮短交易時間,節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時也為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提供了重要的依據。下面僅就我自學到的知識談談對若干貿易術語的理解與認識。

      首先是賣方義務最小的為exw(工廠交貨)即是由賣方到賣方的工廠去提貨,只要買方出了賣方的工廠大門貨物所產生的一切風險與所有的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責,賣方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履行了交貨義務。它適用于海(水)路、陸路、空中運輸的國際貨物,它給予買方的風險是最大的,買方除了承擔把貨物運至裝運地和運到目的地的貨物運輸費用外還要承擔貨物在賣方國家的出口手續等費用,另外為了貨物的安全買方還要買一份保險,若是賣方所在國家不允許該貨物出口,其風險亦是由買方承擔。所以exw除了特種貨物買賣、折價銷售貨物合同買賣外在國際商事貿易中很少用。當買方無力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時,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

      與exw相對應的是ddp(完稅后交貨)這組貿易術語正好與exw相反,它是要求將貨物送上門后才算履行完交貨手續。即貨物從賣方所在國出發賣方需承擔對所有費用分別是:將貨物運至裝運地的費用、辦理所在國貨物出口的一切費用、承擔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所有費

      用、貨物在途中的風險及保險費用、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和進口所要承擔的一切費用。所以ddp與exw相反為賣方所設對義務是最大的,用一句話概括就是把貨物送上門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費用及風險均由賣方承擔。所以這種貿易術語一般在經濟蕭條時期企業利潤下滑時賣方主動出擊時,賣方薄利多銷時選用。在賣方無力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時,同樣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

      下面的是國際經濟法中最重要的三個貿易術語:fob、cif、cfr這三組術語的共同點是:①風險轉移的時間相同:裝運港貨物裝運上船②交貨地點相同:裝運港③進出口手續辦理相同:賣方辦出口,買方辦進口④適用于相同的運輸方式:海運和河運。它們的不同點我也找到了一個表將其概括下來了。參見下表:

      在此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來說明這三個術語中的具體運用和這一個術語告訴了我們什么信息。例如:“中美之間簽訂了300噸的鋼材買賣合同,約定fob上?!本瓦@么短短的一句話就告訴了我們11個信息。分別是:1、中國是賣方,美國是買方。2、鋼材是從上海裝運。3、有買方(美國)自己負責運輸。4、賣方無買保險的義務,為了鋼材安全由買方自己買保險。5、賣方(中國)負責鋼材出口手續和結關費用。6、由買方(美國)負責鋼材進口手續和結關費用。7、鋼材在裝運上船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在裝運上船之后由買方承擔。(2014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8、買方付給中國的價格只有鋼材的價格。

      9、只能由海路或運輸。10、買方租船后給賣方充分通知以便賣方貨交承運人。11、賣方交貨時給買方。

      充分通知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由此可以看出,短短了一句話就包含了11個信息。而cif和cfr除了價格構成、運輸安排、投保以外和fob一樣??梢钥闯鲈趪H貿易中剪短的幾個英文字母就將買方和賣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設置的清清楚楚了,確實是簡化了商事主體談判的時間,節省了交易成本,從而提高了效率。促進了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

      另外,在介紹兩個貿易術語。分別是:dap和dat。這兩個貿易術語是《2014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新增的,是到運合同即賣方均需將貨物運到指定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個人認為dap合同和ddp合同大部分是相同,唯在辦理進口關手續和承擔費用時ddp是由賣方承擔,而dap依舊是買方承擔。就這么一點區別。dap

      和dat在運費承擔、保險承擔、運輸方式上是一樣的,它們最大的區別是:在dap下賣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貨物處于買方控制之下,而無需承擔卸貨費;
      而在dat下賣方需承擔把貨物由目的地的運輸工具上卸下來的費用。另外二者也不僅僅適用于海(水)路還適用于陸路、空運、多式聯合運輸等。

      以上這7個貿易術語是我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課程中通過看書和聽視屏課學得的,這7個術語也是司法考試中要求必須掌握的。上面僅談的是自己對它的理解與認識。若有不足與缺漏之處,望廣大法學同仁不吝賜教。我認為從司法考試的角度來說掌握這些幾個術語已經足夠了,但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國際商事的發展也是日新月異的,我等在此坐而論道實際上是沒有多少發言權的。所以真希望以后有機會親自參與國際商事實踐,從而好好體會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商事來往中的魅力。

      在國際經濟法的課程學習中,國際貿易術語的學習與理解顯得很重要。雖然這些標準和規則的共同條件是由各種民間組織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與任意性,但卻是在在廣泛的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簡化交易程序,縮短交易時間,節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時也為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提供了重要的依據。下面僅就我自學到的知識談談對若干貿易術語的理解與認識。

      首先是賣方義務最小的為EXW(工廠交貨)即是由賣方到賣方的工廠去提貨,只要買方出了賣方的工廠大門貨物所產生的一切風險與所有的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責,賣方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履行了交貨義務。它適用于海(水)路、陸路、空中運輸的國際貨物,它給予買方的風險是最大的,買方除了承擔把貨物運至裝運地和運到目的地的貨物運輸費用外還要承擔貨物在賣方國家的出口手續等費用,另外為了貨物的安全買方還要買一份保險,若是賣方所在國家不允許該貨物出口,其風險亦是由買方承擔。所以EXW除了特種貨物買賣、折價銷售貨物合同買賣外在國際商事貿易中很少用。當買方無力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時,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

      與EXW相對應的是DDP(完稅后交貨)這組貿易術語正好與EXW相反,它是要求將貨物送上門后才算履行完交貨手續。即貨物從賣方所在國出發賣方需承擔對所有費用分別是:將貨物運至裝運地的費用、辦理所在國貨物出口的一切費用、承擔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所有費用、貨物在途中的風險及保險費用、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和進口所要承擔的一切費用。所以DDP與EXW相反為賣方所設對義務是最大的,用一句話概括就是把貨物送上門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費用及風險均由賣方承擔。所以這種貿易術語一般在經濟蕭條時期企業利潤下滑時賣方主動出擊時,賣方薄利多銷時選用。在賣方無力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時,同樣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

      下面的是國際經濟法中最重要的三個貿易術語:FOB、CIF、CFR這三組術語的共同點是:①風險轉移的時間相同:裝運港貨物裝運上船 ②交貨地點相同:裝運港 ③進出口手續辦理相同:賣方辦出口,買方辦進口 ④適用于相同的運輸方式:海運和河運。它們的不同點我也找到了一個表將其概括下來了。參見下表:

      在此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來說明這三個術語中的具體運用和這一個術語告訴了我們什么信息。例如:“中美之間簽訂了300噸的鋼材買賣合同,約定FOB上?!本瓦@么短短的一句話就告訴了我們11個信息。分別是:1、中國是賣方,美國是買方。2、鋼材是從上海裝運。3、有買方(美國)自己負責運輸。4、賣方無買保險的義務,為了鋼材安全由買方自己買保險。5、賣方(中國)負責鋼材出口手續和結關費用。6、由買方(美國)負責鋼材進口手續和結關費用。7、鋼材在裝運上船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在裝運上船之后由買方承擔。(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8、買方付給中國的價格只有鋼材的價格。

      9、只能由海路或運輸。10、買方租船后給賣方充分通知以便賣方貨交承運人。11、賣方交貨時給買方。充分通知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由此可以看出,短短了一句話就包含了11個信息。而CIF和CFR除了價格構成、運輸安排、投保以外和FOB一樣??梢钥闯鲈趪H貿易中剪短的幾個英文字母就將買方和賣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設置的清清楚楚了,確實是簡化了商事主體談判的時間,節省了交易成本,從而提高了效率。促進了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

      另外,在介紹兩個貿易術語。分別是:DAP和DAT。這兩個貿易術語是《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新增的,是到運合同即賣方均需將貨物運到指定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個人認為DAP合同和DDP合同大部分是相同,唯在辦理進口關手續和承擔費用時DDP是由賣方承擔,而DAP依舊是買方承擔。就這么一點區別。DAP和DAT在運費承擔、保險承擔、運輸方式上是一樣的,它們最大的區別是:在DAP下賣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貨物處于買方控制之下,而無需承擔卸貨費;而在DAT下賣方需承擔把貨物由目的地的運輸工具上卸下來的費用。另外二者也不僅僅適用于海(水)路還適用于陸路、空運、多式聯合運輸等。

      以上這7個貿易術語是我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課程中通過看書和聽視屏課學得的,這7個術語也是司法考試中要求必須掌握的。上面僅談的是自己對它的理解與認識。若有不足與缺漏之處,望廣大法學同仁不吝賜教。我認為從司法考試的角度來說掌握這些幾個術語已經足夠了,但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國際商事的發展也是日新月異的,我等在此坐而論道實際上是沒有多少發言權的。所以真希望以后有機會親自參與國際商事實踐,從而好好體會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商事來往中的魅力。

      首先,先從國際私法這門課程本身談起。我一直以為這門課程與國際公法相對,因為私法與公法一直都是對應的,公法涉及公權力,私法涉及私權利。而好像并不是我想象中的國際私法。因為我目前印象最深刻的三句話中的其中一句就是,國際私法是沖突規范選擇的法律,而不是直接適用的法律。簡而言之,國際私法解決的是法律選擇的問題。我也一直將此深深印刻在我的腦海中,這對我之后理解系屬公式及連結點非常重要,因為只有建立在這個前提下,系屬公式和連結點也才得以存在和合理。第二句話是老師對于第四章的教材不同表述,好像是叫排除外國法適用的制度,我雖然記不太清但是還是能感受到老師的不習慣,我感覺還挺有意思的。因為在確定準據法適用的一般性問題中的像反致這樣的概念都是比較新的,哪怕是在整個國際私法的框架之下,也出現了很多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的概念,但細看他們的內容卻又是熟悉的。

      其實我也一直想吐槽,為什么偏要把一個簡單的概念寫的那么的特別又拗口?也許這就是我目前達不到大家境界的原因吧哈哈哈。但剛開始確實有被他的那個樣子唬住,后面自己畫了圖又覺得還好,不是很難懂。第三句話是老師對于準據法表述公式的基本類型中說要像連線一樣連起來,感覺有點回到了高中的感覺。到現在我確實能記得這七個類型了,但是感覺國際私法很有特點,給我的感覺就是能與很多其他部門法有交叉,但是自己本身的內容又是很多而且比較亂?但是我是支持其作為單獨的一門學科的,畢竟在如今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沖突不可避免,甚至只增不減,如何選擇法律適用及承不承認反致?平等互惠的最惠國待遇?對于一國尊嚴來說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嗯,所以我覺得我們學習國際私法的意義也在這里。

      国产另类无码专区|日本教师强伦姧在线观|看纯日姘一级毛片|91久久夜色精品国产按摩|337p日本欧洲亚洲大胆精

      <ol id="ebnk9"></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