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條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使用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藥品生產企業、教學科研單位,未按規定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9篇,供大家參考。
第四十一條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使用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藥品生產企業、教學科研單位,未按規定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二條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自營出口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未按規定在專用賬冊中載明或者未按規定留存出口許可、相應證明材料備查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連續停產1年以上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未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即恢復生產的;
(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未按規定渠道購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
(三)麻醉物品區域性批發企業因特殊情況調劑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后未按規定備案的;
(四)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生退貨,購用單位、供貨單位未按規定備案、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使用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和教學科研單位,拒不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于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八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該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的申請。
第四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中有應當許可而不許可、不應當許可而濫許可,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生產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域設置電視監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第八條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生產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生產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第九條 申請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經營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需要儲存、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倉儲設施;
(三)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絡;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經營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 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履行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手續的生產企業,可以經銷自產的易制毒化學品。但是,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經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單方制劑,由麻醉藥品定點經營企業經銷,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條 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憑生產、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進行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吊銷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第二十二條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將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原料藥銷售給取得《購用證明》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外貿出口企業。
第二十三條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將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原料藥銷售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購用證明》的單位。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企業之間不得購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原料藥。
第二十四條 教學科研單位只能憑《購用證明》從麻醉物品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企業購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五條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將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單方制劑和小包裝麻黃素銷售給麻醉物品全國性批發企業。麻醉物品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應當按照《麻醉物品和精神物品管理條例》第三章規定的渠道銷售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單方制劑和小包裝麻黃素。麻醉物品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不得購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單方制劑和小包裝麻黃素。
麻醉物品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因醫療急需等特殊情況需要調劑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單方制劑的,應當在調劑后2日內將調劑情況分別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第二十七條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逐一建立購買方檔案。
購買方為非醫療機構的",檔案內容至少包括:
(一)購買方《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二)購買方企業法定代表人、主管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負責人、采購人員姓名及其聯系方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及采購人員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購用證明》或者麻醉物品調撥單原件;
(五)銷售記錄及核查情況記錄。
購買方為醫療機構的,檔案應當包括醫療機構麻醉物品、第一類精神物品購用印鑒卡復印件和銷售記錄。
第二十八條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核查采購人員身份證明和相關購買許可證明,無誤后方可銷售,并保存核查記錄。
發貨應當嚴格執行出庫復核制度,認真核對實物與藥品銷售出庫單是否相符,并確保將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送達購買方《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的地址,或者醫療機構的藥庫。
在核查、發貨、送貨過程中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 除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外,購用單位應當按照《購用證明》載明的用途使用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不得轉售;外貿出口企業購買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內銷。
購用單位需要將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退回原供貨單位的,應當分別報其所在地和原供貨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原供貨單位收到退貨后,應當分別向其所在地和原購用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使用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和教學科研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企業的監督檢查制度和監督檢查檔案。監督檢查至少應當包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狀況、銷售流向、使用情況等內容;對企業的監督檢查檔案應當全面詳實,應當有現場檢查等情況的記錄。每次檢查后應當將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檢查單位;需要整改的應當提出整改內容及整改期限,并實施跟蹤檢查。
第三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第三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許可、依法吊銷或者注銷許可的情況及時通報有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于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注銷登記的情況通報后,應當及時注銷相應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許可。
第三十八條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中國麻醉物品協會報送上月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庫存情況;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中國麻醉物品協會報送上年度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庫存情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匯總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藥品電子監管實施要求,及時聯入藥品電子監管網,并通過網絡報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庫存情況。
第三十九條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使用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和教學科研單位,對過期、損壞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登記造冊,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銷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到現場監督銷毀。
第四十條 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情形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撤銷根據本辦法作出的有關許可。
第四十七條 申請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資料為復印件的,應當加蓋申請單位的公章。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小包裝麻黃素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生產的供教學、科研和醫療機構配制制劑使用的特定包裝的麻黃素原料藥。
第四十九條 對獸藥生產企業購用鹽酸麻黃素原料藥以及獸用鹽酸麻黃素注射液生產、經營等監督管理,按照農業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1999年6月26日發布的《麻黃素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為切實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易制毒化學品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運行,根據國務院《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湖北中醫藥高等??茖W校危險化學品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易制毒化學品是指《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45號)規定的三類23種。
第二條 實驗實訓中心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分工如下:
(一)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責任人與實驗實訓中心負責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的申報、許可、購買等手續,不得私自買賣易制毒化學品;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監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失和被盜;
(二)負責實驗室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使用管理,及時報告易制毒化學品使用或管理中出現的意外情況,積極配合學校處理相關安全工作檢查;
(三)各有關實驗室在實驗實訓中心及學校領導下,負責本實驗室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學校與各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條 嚴格遵守規定,對易制毒化學品做好使用保管記錄,落實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五條 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申報、領用、使用過程的安全管理,做到臺帳清楚、數量平衡。
第六條 領取易制毒化學品時,相關負責人要做好臺帳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人、實驗名稱、易制毒化學品名稱、用量等),并留存檔案。使用易制毒化學品進行實驗時,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定;使用后,廢液嚴格按照規定集中存放,定期申請集中處理。
第七條 定期進行易制毒化學品進行安全檢查,排查安全隱患,確保正常教學秩序。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使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觸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一、積極配合公安、安監等部門對易制毒化學品進行管理,主動接受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二、易制毒化學品運抵單位后,易制毒化學品經辦人在場監督卸貨、入庫,核對數量無誤后,由送貨人、倉管員、易制毒化學品經辦人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
三、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臺賬登記清楚、全面、準確,倉管員和易制毒化學品經辦人應每月盤點當月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核對無誤后,做好記錄。發現數量不對的應立即查找原因。
四、憑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向倉庫領用易制毒化學品,出庫時,領用人、倉管員應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
五、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入庫管理,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崗位責任制,企業從業人員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崗位責任制,企業從業人員的易制毒化學品知識培訓,健全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六、嚴格落實人防、扶防措施,確保易制毒化學品存放安全。
七、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 各實驗室應建立健全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使用、管理檔案。
2、 實驗室易制毒化學品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制度,配備專用存放柜,嚴格出入庫登記管理手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人員應定期盤查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報至校辦公室、保衛處和?;行膫浒?。
3、 實驗室易制毒化學品只允許用于教學、科研實驗。嚴禁將易制毒化學品私自儲存、轉讓、買賣。
4、 發現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或安全事故隱患時,應及時報告校辦公室、保衛處和?;行牡扔嘘P部門。
5、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人員、實驗室負責人和使用易制毒化學品實驗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做好使用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備案。
6、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后的。廢渣、廢液等廢物,由使用單位管理人員按照環保要求進行處理,不得私自亂倒,污染環境。
7、 未按學校規定購置、使用和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發生安全事故的,學校將追究當事人責任。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由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1、生產、經營、使用、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設定易制毒化學品專庫存放,確保專人保管,建立專門臺帳,指定專人登記。
2、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易制毒化學品聯絡監督員,保衛人員,做到責任到崗,責任到人,職責明確。
3、對選用的易制毒化學品聯絡監督員,倉庫保管員,保衛人員,要進行嚴格把關,保證責任心強,政治可靠。對選用的保管,保衛人員,要開展經常性培訓教育,宣傳禁毒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
4、儲存倉庫標志明顯,并安裝好防盜門窗,防盜報警裝置及通風設施。
5、開展經常性倉庫檢查,并有記錄,儲存倉庫24小時值守,認真建立臺帳,記錄入出庫,領用人員情況,嚴格交接班記錄。
6、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案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