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內審制度第1篇根據繁昌區審計局繁審辦[20XX]21號文件要求,為貫徹落實繁昌區審計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我鎮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鄉鎮內審制度,供大家參考。
根據繁昌區審計局繁審辦[20XX]21號文件要求,為貫徹落實繁昌區審計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我鎮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安徽省內部審計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制度。
一、目標任務
成立鎮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對本單位下屬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等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經濟責任等行為,進行內部審計監督,以促進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推進基層黨風廉政建設。
二、審計范圍
1、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2、財務制度的健全、有效;
3、國家和單位資產的管理情況;
4、專項資金的提取、使用;
5、國家財經法紀的執行情況;
6、承包、租賃經營的有關審計事項;
7、離任審計;
8、經會議研定的或上級審計機關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三、審計職責
1、審查憑證、帳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和材料。
2、查閱有關會議材料。
3、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取證。
4、對正在進行的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及時予以制止。
5、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領導小組批準,可以采取有關必要措施并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6、針對審計的問題提出改進管理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紀律的意見。
7、對違反財經紀律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四、審計計劃及組織方式
根據上級部署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計劃,由領導小組研定后公布實施。
本單位下屬單位的定期審計,原則上每年都應有項目實施、每三年實施一輪,特殊情況可隨時審計。
村、社區的定期審計,原則上在換屆前統一實施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審計。
審計項目一般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承擔,第三方審計機構的確定及費用通過規定程序確定。
五、審計程序
1、依據審計計劃,應提前通知被審計單位并發出審計公告。
2、承擔審計的機構與被審計單位做好審計前對接工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可實行報送審計或就地審計。
3、根據需要,被審計單位應按時報送或提供有關財務賬套、報表及相關文件、材料等。
4、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后,報領導小組審定。
5、經批準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被審計單位應及時說明、整改。
6、所有審計事項結束后,應及時建立審計檔案,按照相關規定管理。
六、相關紀律要求
1、承擔審計的機構、人員應依法審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保守秘密。同時其依法行使的職權受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2、對違反本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由領導小組研究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重的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七、其它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原繁陽政[20XX]39號文件廢止。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鎮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鎮級及所屬各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規范收支行為,促進經濟社會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浙江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 《寧波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新浦鎮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鎮級及所屬部門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獨立監督審核的行為。
第三條 新浦鎮審計所是新浦鎮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及內部審計人員在鎮政府領導下,依照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以及本制度開展審計工作。
鎮政府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匯報,及時批復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并督促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審計意見,支持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并按規定積極參與內審培訓等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內審人員理論工作水平。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不準隱瞞依法查出的**違規問題,不準擅自改變審計計劃、方案、審計意見和決定。
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內部審計工作。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護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第八條 鎮審計所在上級內部審計協會的指導和監督下,負責新浦鎮內部審計工作,并對各單位內部審計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鎮內部審計工作職責:
(一)按照上級內部審計協會有關規定和鎮政府要求,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
(二)組織審計業務培訓、開展理論研究,定期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內審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三)組織內部審計及審計調查活動
對鎮財政、鎮屬行政事業單位的部門預算進行審計和監督;
對鎮財政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對鎮屬企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對鎮屬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對鎮屬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評價;
評價鎮屬企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或審計調查事項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每年應當向單位主要負責人提交工作報告。
內部審計機構(專(兼)職審計人員)在開展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審計業務的需要,報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檢查監督審計業務質量。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應加強與外部審計的溝通與合作。
第十三條 鎮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以上審計領導小組會議,主要商議鎮內審工作的計劃安排、審計報告內容、后續整改情況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專(兼)職審計人員)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相關單位按時報送年度預算、預算執行情況、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決算、會計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二)參加或列席本單位召開的基建、設備購置、財務收支及其他重大經濟決策會議,主持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單位有關規章制度;
(四)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經濟活動的資料、文件、實物,對被審計對象的業務活動進行現場觀察、調查和記錄;
(五)檢查計算機系統有關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查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七)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九)根據審計結果,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經內審領導小組批準,責令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對違反財政、財務收支法規的行為進行整改,對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議予以采納;
(十)對模范遵守財經法規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提出表彰建議;
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提出通報批評或者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二)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前,應編制審計工作方案或審計實施方案,組成審計組,并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審計單位(個人);
被審計單位應配合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應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由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四)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個人)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個人)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送交審計組。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沒有異議;
(五)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后,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下達被審計單位,同時抄送市審計局;
(六)審計報告中指出的待整改審計問題應由與待整改問題相關的分管部門主抓落實整改,財政、紀委做整改配合。
(七)被內審對象要依據審計建議與報告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并書面報告執行結果,將整改情況提交審計領導小組討論。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開展問題整改回頭看工作,督促整改到位。
(八)內部審計機構應對必要的項目實施后續審計。
第十六條 實施審計或者審計調查時,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要善于擴大運用內部審計成果,采用專報或預警函等各種形式同時督促其他單位開展自查整改。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當建立完整的審計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可以邀請鎮紀檢、人大共同參與具體工作,同時接受其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已經國家或上級審計機關審計的,年度內內部審計機構和下屬單位不得安排重復審計。
第二十一條 對內審檢查中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內審機構根據情節輕重,可以提出責令糾正、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理或移送檢察機關處理等建議,報內審領導小組同意后予以處理:
(一)不按規定向內審組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篡改報表、資料,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謊報或隱瞞重要事實情況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意見的;
(五)拒絕、阻撓檢查或對內審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審計工作成效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突出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
對不履行審計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
對**、**、**、泄露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街道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和《審計署關于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業務指導和監督的意見》(審法發[20XX]2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街道內部審計機構對街道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第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和本規定,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
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和本規定。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四條街道設立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由街道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組織的副書記、紀工委書記、內審工作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紀檢監察、組織和經濟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審計辦公室(下簡稱“審計辦”),并建立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內部審計工作,聽取審計辦的工作匯報,及時審批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審計報告。聯席會議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結果進行審查和通報,對審計所發現問題的整改進行督查。
第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審計、會計、財務、稅務、經濟、金融、統計、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法律或信息技術等從事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除涉密事項外,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建立內部審計業務委托管理機制,加強對委托業務的過程控制和后續評價,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七條街道應當將審計辦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需經費,列入街道預算,為內部審計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街道應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考核、評價和獎懲。
第三章 內部審計職責權限和程序
第九條審計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街道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1、對街道所屬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2、對街道所屬單位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3、對街道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4、對街道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5、對街道所屬單位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6、對街道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7、對街道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8、對街道所屬單位負責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9、協助街道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10、配合上級審計機關對本部門、單位的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
11、國家有關規定和街道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審計辦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時應有下列權限:
1、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2、參加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3、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修訂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議;
4、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5、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6、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7、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街道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做出臨時制止決定。同時,將情況和處理決定及時通報上級審計部門,聽取意見;
8、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街道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9、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10、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街道主要負責人批準,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十一條街道應當將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審計報告、整改情況、單位制度、內部審計統計報表和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法問題線索等資料報送區審計局備案。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實施程序,應當依照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和本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審計辦對街道所屬單位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可以參照執行國家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和區審計局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
第四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應當及時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告知審計辦。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及時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審計辦與紀檢監察、巡檢、組織人事等其他內部監督力量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的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審計辦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問題線索,將按照管轄權限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等相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1、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2、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3、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4、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5、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實施審計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被發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2、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3、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4、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5、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陷害的,街道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審計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鎮的經濟管理工作,維護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根據審計法及上級有關制度,結合本鎮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全鎮各部門、各村、社區等依照本制度接受內部審計。
第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上級機關(區審計局)審計部門和黨委政府領導下,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第四條 審計的內容
1、會計工作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2、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
3、鎮、村等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4、資產與資金的安全完整及使用情況。
5、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6、現金、銀行存款管理使用情況。
7、其他資金及財務管理情況。
第五條 在實施審計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職權:
(一)根據內審工作需要,要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審核有關的報表、憑證、賬簿、預算、決算、合同、協議,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現場勘查實物;
(三)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四)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
(五)如有**,有權予以暫時封存相關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
(六)有權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措施;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客觀公正、恪盡職守,不得**和泄露秘密。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受國家的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和報復。
第八條 由于被審計單位或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造成審計結果與事實不符的,應追究被審計單位財務負責人或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條 審計過程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鎮、村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管理以及其他有關的資料進行監督;
(三)組織對鎮政府經費帳及下屬單位經濟活動分季度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四)組織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五)鎮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并提出整改措施方案。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鎮企業系統內部管理和監督,維護財經法規,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鄉鎮企業系統內部審計是指依法在鄉鎮企系統業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審計工作人員,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本單位及主管的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監督、評價,獨立行使內部監督職權,對本部門、本單位領導人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鄉鎮企業、各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 鄉鎮企業系統內部審計是鄉鎮企業系統內部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國家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鄉鎮企業系統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第五條 各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職或兼職內部審計人員。
第六條 鄉鎮企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同級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一)財務計劃或者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國家和單位的資產的管理情況;
(四)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國家財經法紀的執行情況;
(六)企業實現的利稅等經濟指標情況;
(七)企業財務決算及利潤分配情況;
(八)社會各方面的攤派、收費和罰沒款項;
(九)承包、租賃經營的有關審計事項;
(十)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十一)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所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十二)部門領導人交辦或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內審機構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所在單位的規定,可以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簽制度。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根據內部審計的需要,按時向其主管的內部審計機構報送有關的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文件、資料等。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是:
(一)檢查憑證、賬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參加有關的會議;
(三)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五)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濟單位領導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的建議;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意見;
(七)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八)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對其進行指導的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國家審計機關反映;
(九)部門和單位領導可以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權限;
(十)對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經濟效益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提出通報表揚和獎勵。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本系統、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定審計計劃,經本部門,本單位領導人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審計時,應當事前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報送本部門、本單位領導人。經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四)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領導人提出申訴。該領導人應該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鄉鎮企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審計,其審計依據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二)《鄉鎮企業財務制度》、《鄉鎮企業會計制度》、《關于鄉鎮企業成本開支范圍的規定》、《鄉鎮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規定》及地方補充規定;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發展鄉鎮企業的各項政策、規定;
(四)地方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措施;
(五)國家其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鄉鎮企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應保持合理的人員結構,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凡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審計師、會計師、經濟師、工程師和高級職稱的專業人員。
第十五條 各級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并應事前征求對其進行指導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鄉鎮企業系統各部門、各單位可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評定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聘任內部審計人員。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積極鉆研業務和有關專業知識。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機密、**。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暫行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