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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贍養糾紛案心得體會

      發布時間:2025-06-23 12:33:02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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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 社 會 實 踐 報 告

       贍養糾紛案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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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贍養糾紛案 心得體會

       一、案例簡介 原告方某(女)已年逾七旬,是三個被告的繼母。三被告之父何某病故之后,方某與趙某再婚,方某與趙某婚后,因不和睦,次年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后,方某因無生活來源,向阿克陶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三個被告承擔贍養義務,每年付給口糧 500 斤、生活費 120 元。三個被告提出與方某已達成不再由其生養死葬和財產分配的協議,從此雙方已解除了繼母女權利義務關系,并提出方某在四川原籍還有兩歲時已由他人收養,與方某無往來的親生兒子劉某,亦應承擔贍養義務。

       二、案例審判 涇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被告繼母女關系成立。1989 年原告再婚時,雖與被告之間達成生養死葬不再由被告承擔的協議,但并未經法定程序解除繼母女關系,此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之親生子劉某,從小由他人收養,長大后與原告偶爾來往,被告以此為理由,要求其擔負贍養義務,不能成立。被告何某以其出嫁多年為理由,不愿承擔贍養義務,理由不足。

       據此,該院于 1991 年 5 月 1 日判決:一、方某責任田由邱某耕種,每年付給方某口糧小麥 400 斤(每年 7 月底前付清)、玉米 100 斤(每年 12 月底前付清);何某每年付給方某生活費 60 元(每年 12 月底前付清);何某每年付給方某生活費 60 元(每年 6 月底前付清)。二、方某的醫療費、喪葬費,由何某承擔百分之四十,另外兩個被告各承擔百分之三十。以上給付從 1991 年開始付給。

       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訴。后經回訪,何某已將方某接回家中生活,其他兩女亦與方某和睦往來。

       三、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三被告對原告有共同贍養的義務,也就是說她們對原告的贍養義務是同一的、不可分的,因此此案就是必要共同共同訴訟。訴訟標的的同一是指共同訴訟人存在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

       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如果沒有共同起訴或沒有共同被訴,法院的判決就無法對其他有贍養義務的人生效。如果法院判決作出后,原告對其他有贍養義務的人提起訴訟,就可能出現一事再理的現象,也就難以避免裁判矛盾。所以,有必要讓有共同實體權利和義務的人站在原告一側或被告一側共同進行訴訟。

       本案是典型的贍養費糾紛案。在當今社會,由于很多家庭的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著代溝,當父母年老、子女成家時,贍養問題就成為擺在父母與子女之間非常尷尬的問題,按照

       傳統的道德觀念,父母年老時子女應盡贍養之責本是天經地義,然而現實中往往事與愿違,因贍養費糾紛而涉訴的數不勝數。本案事實較簡單。原告與三個被告之間是母子關系,原告配偶已過世,現原告自己難以生存,年始原告本人已無力承擔自己的養老費用,而三被告也因各自贍養費的糾紛而未盡贍養之責,現原告要求三被告盡贍養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理論上一般認為,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本案中原告已喪偶,也喪失了勞動能力,無力承擔養老費用、醫療費與護理費,可以說完全符合以上的兩個條件,子女是應盡好贍養義務的,這不僅是道德上的約束,而且是法律上的一種強制性的義務。因此,接下來的問題便是三被告應如何共同負擔對原告的贍養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在履行贍養費方面要以贍養人的實際能力為限,由贍養人與被贍養人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綜合認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并未達成贍養費的一致意

       見,因而訴諸法院。先分析原告的實際需求,其僅僅希望三被告承擔其今后的寄養費、醫療費與護理費,應該說要求是很正當的,并非苛求。再分析三被告各自的經濟能力。根據生活條件、經濟條件的不同,據此,可以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更多的贍養費,而要求第二被告與第三被告支付相對較少的贍養費,應該說,這并非固定的。如果三被告的經濟條件在日后變化的話,應酌情增加或者減少各自的費用。本案中法院對三被告各自支付贍養費數額的判決是很正確的。

       在這類案件中,原告多系老年群眾,行動不便,經濟上一般也比較困難,讓其到被告住所地起訴本來就有一些困難,如果是分屬不同轄區的多個被告,有可能在幾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造成推諉貨爭奪,從而造成訴訟拖延,從而使原告增加訴訟,這是不合理的。所以,《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 9 條規定,這類案件,可以適用被告就原告原則。將管轄權歸為原告住所地法院統一行使,可便于原告就近行使訴權,且此類案件依法可適用拘傳等強制措施,能夠保證受訴法院盡快審理并作出公正判決,及時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也提高訴訟效率。

       贍養案件處理的是家庭內部矛盾,爭議的不僅僅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涉及更深層的情感、心理等復雜因素。作為子女,不得忽視、冷落老人,尤其是獨居老人。孝

       敬父母不僅要有物質供養,更要有精神關愛和心靈撫慰,這既是法律義務,也是道德責任。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独夏耆藱嘁姹U戏ā返谑鍡l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贍養協議屬于身份關系的協議,關于身份關系的約定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所以贍養協議中關于身份關系約定,無論老人是否同意,應當是無效的。贍養老人是每個子女應盡的義務,不能通過協議約定免除,也不能以其他理由抗辯不承擔。

       四、法制觀念對社會的影響

       我們知道一個社會的法律制度是該社會的上層建筑,是其經濟等的集中反映,并為其服務;那么該社會的經濟等是其經濟基礎,是決定該社會上層建筑的基礎;這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經典理論,根據這一經典理論,社會的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是一對矛盾的對立統一體。我們知道,市場經

       濟就是法制經濟,沒有一個很好的法制環境,沒有一個良好的法律制度,市場經濟高效有序地運行就是一種不可能,所以說好法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是社會發展的需要。

      ?。ㄒ唬┙ㄔO法制社會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經濟,就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發展市場經濟,不斷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市場經濟具有明顯的法制性。只有保證良好的社會秩序,才能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序進行。在發揮市場對資源的配置和在發揮國家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的過程中,都需要法律的規范、引導、制約和保障。

      ?。ǘ┙ㄔO法制社會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證。法制是同民主緊密相聯的,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必不可少的保障。只有不斷完善憲法和法律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證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與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

      ?。ㄈ┙ㄔO法制社會是維護社會穩定、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保持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是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們各項事業順利發展的前提。沒有穩定,就什么事情也干不成。保持穩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辦法是實行法制,建設法制社會。

       綜合可見,社會經濟的反戰是離不開法制的,法制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著積極推動的作用。

       五、結論

       現實中父母與子女之間因贍養費糾紛涉訴的數不勝數。一方面,應加強對公民的道德教育和家庭教育;另一方面,應充分發揮基層職能部門的作用,使贍養費糾紛及時得到解決,單單依靠法院來解決繁多的贍養費糾紛任務太繁重,也不利于家庭的和睦。但最為重要的是,應逐步建立養老保險機制,使社會中無人贍養的老年人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救助。尊老、敬老、養老雖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通過對這一起案件的分析,我感到老人晚年得不到兒女照顧,在一些地方光靠道德約束是行不通的。把贍養老人是做子女的法定義務這一法律知識更應該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讓他們知法懂法,以實際行動回報養育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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