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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破產申請書【五篇】(全文完整)

      發布時間:2025-07-13 23:11:58   來源:申請書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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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申請書范文第1篇申請人:東莞市xx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事實和理由:東莞市x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破產申請書【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參考。

      破產申請書【五篇】

      破產申請書范文第1篇

      申請人:東莞市xx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東莞市xx電子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登記設立,系由xxx和xxx投資設立的企業。注冊資本港幣 萬元。投資總額港幣 萬元,經營期限 年?,F有職工 人。生產經營范圍為:
      。

      最近一、兩年來,由于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申請人的技術和管理等競爭綜合實力明顯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 年月 日申請人應付貨款 元人民幣;應付短期借款 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借款 萬元人民幣,大部分已設立擔保);其他應付款 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 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 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款 元人民幣(已因訴訟被法院凍結),固定資產帳面合計 元人民幣,土地使用權帳面計 元人民幣(詳見資產狀況說明 )。債務大于資產 元,嚴重資不抵債。自 年 月底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現在全部供應商停止供貨,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此致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_________破產清算組

      參與分配債權申請書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已于____年__月__日被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還債,并指定成立了破產清算組全面接管了該破產企業。清算組在清理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時,發現債務人_______尚欠該破產企業______款(寫明款項性質)________元,且該債權已由______人民法院以(

      )____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或調解書或______仲裁委的仲裁裁決書)認定。破產清算組經調查,并與債務人________聯系,證實到你院申請執行該債務人的債權人還有____家,債權總額達_______元,而該債務人現有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人的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7條、第298條、第299條之規定,特申請參與被申請執行人__________的財產分配,以維護該破產企業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企業破產清算報告】關于XXX的破產清算報告

      XXX破產清算組

      關于XXX的破產清算報告

      (XXXX)XXXX字第XX號

      債權人會議主席、各位債權人:

      XXX(破產企業名稱)由于不能清償(或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或債權人XXX因債務人XXX不能或無力償還到期債務,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申請破產),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XX)XXXX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宣告XXX破產,并于XXXX年XX月XX日在刊登了破產公告,XXXX年XX月XX日又以公函指定(寫明清算組具體工作單位及成員,有幾名寫幾名)成立了XXX破產清算組,其中XXX任組長,XXX任副組長。

      清算組成立后,于XXXX年XX月XX日進駐XXX開展工作,歷時XX月,清算工作已經結束,現將清算情況報告如下:

      一、破產企業基本情況

      (本段寫明破產企業設立、性質、職工、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

      二、企業破產原因

      (本段寫明破產企業資產負債、債權債務、原因及責任分析).

      三、債權人申報債權及審查確認情況

      (本段寫明債權人申報債權本金、利息、()有無抵押等情況,清算組審查并經債權人會議確認,以及未申報、過時效、駁回異議等情況)。

      四、催收債權情況

      (此段寫明破產企業享有對外債權共XX筆XX元,催收的人員、時間、采取的方式、收回XX筆XX元或物品,未收回的債權及原因等)。

      五、破產財產的評估、變現及分配方案

      (此段寫明破產財產的評估單位、時間、評估方法及評估結果,資產處置原則、機構、方法、變現等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在優先支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所欠稅款(或扣除抵押XX元)后,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為XX元人民幣,確認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破產債權金額為XX人民幣,受償率為XX%。

      六、破產清算中財務收支情況

      (此段寫明清算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處理破產財產后的總收入及各項費用支出:職工工資XX元、勞動保險XX元、評估費XX元、訴訟費XX元、鑒定費XX元、稅款XX元、辦公費XX元等)。

      上述支出之和等于收入數額、收支平衡。

      綜上,XXX的破產清算工作已經結束,提請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破產申請書范文第2篇

      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請求事項:(寫明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被申請人破產還債)

      事實與理由:

      (應當寫明并證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以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包括有關的合同文本、公正文書、擔保協議、往來帳目以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在我國如何申請破產?

      導語

      當公司經營不善就會走上破產的道路,但在我國企業要破產可沒有那么簡單,可以說是注冊容易注銷難。在我國該如何申請企業破產,《我顧問》法律在線為你解答。

      破產這個詞我們經常能聽到,破產制度也可以說是人類文明的成果。我國《破產法》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因此在我國只有企業能進行破產,自然人并不能像香港那樣申請個人破產,各位債務人請好好掙錢還債。

      我們平時所說的破產一般都是指破產清算程序,其實我國《破產法》還包括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兩種程序。

      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企業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企業,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的制度。

      破產重整

      破產重整是指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業,通過對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協調,借助法律強制進行營業重組與債務清理,以避免企業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

      破產和解

      破產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延期償還和減免債務問題達成協議,中止破產程序的一種方法。

      由于申請人身份的不同可以申請破產的類別也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請破產時應明確申請的是破產清算、重組還是和解。

      我國破產申請就是指請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破產程序的開始不以申請為準而是以受理為準。因此,破產申請不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而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條件。我國申請破產的原因如下:1.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在滿足上述其中一個原因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和清算人均有權向法院進行破產申請。

      債權人申請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破產清算的申請。但不可以申請破產和解。申請時候除了提交有關債權證據外,還需要證明債務人的外部情況,也就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就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并不需要有證據證明債務人內部具有破產原因,如:"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債務人申請

      債務人是最基本的破產申請人,債務人可以選擇啟動重整、和解、破解清算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程序,且需要證明其具備完整的破產原因才可以進行申請。還應當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等大量文件??梢姽鞠胍?自殺"還是要經過重重程序和審查。

      清算人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算人只能選擇申請破產清算程序,其不得選擇重整或和解的程序。

      破產申請書范文第3篇

      《破產法》第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破產申請書范文第4篇

       

      隨后,1998年出臺的《規定》對于上述申請條件作了調整,《規定》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第92條規定: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兑幎ā穼Α兑庖姟吩试S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規定進行了糾正,同時明確了申請參與分配應向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此外,按照《規定》的要求,申請參與分配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執行程序開始后及財產被執行完畢前;2)債權人必須取得執行依據;3)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在第三個條件上,概言之,《規定》要求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也可能無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而《意見》則是要求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其差別在于判斷衡量是否能夠償還全部債務的財產范圍不同。

       

      《解釋》第50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督忉尅返?09條規定: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梢钥吹?,《解釋》刪除了《規定》中指出的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將申請材料交由原申請執行法院,再由原申請執行法院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的規定。此外,按照《解釋》的規定,被執行人的債權人參與分配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執行程序開始后;2)債權人必須取得執行依據或者是對被執行的財產具有優先權或擔保物權的;3)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對比而言,《解釋》規定的三個條件與《意見》的規定更為接近,差別在于《解釋》延續了《規定》關于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取得執行依據的內容,同時增加了對被執行的財產具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資格。理論上而言,上述三個條件均為客觀條件,可根據客觀事實進行判斷。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不論《意見》抑或《解釋》,均明確要求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因此,《意見》與《解釋》均不僅要求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且要求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對這一事實提供證明材料。換言之,若債權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與理由,其無法參與分配。

       

      二、“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如何認定

       

      實際上,《解釋》規定的第三個條件并非通過簡單的事實羅列便可認定,是否滿足第三個條件,必須先解決如下問題:被執行人的財產是指其所有財產抑或被執行法院所控制的財產?所有債權的范疇如何界定,是否包含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假若僅指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如何窮盡此類債權的范圍?在財產尚未作出處置前,其僅有的是理論上的評估價值,而其實際處置價值多少則無法得到確認。因此,如何判斷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則是擺在欲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面前必須解決的問題。

       

      (一)被執行人的財產范疇如何界定

       

      首先,需要界定的是這里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是指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抑或執行法院已處置的財產。假若僅指已被執行法院所處置的財產,那么將極大的擴大了參與分配的范圍。例如某一執行法院執行到一筆執行款,在未對申請條件進行修正的前提下,只要這筆執行款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其他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便可參與分配,這將產生許多參與分配案件,導致執行陷入混亂。因此,此處的被執行人財產應指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

       

      從理論上分析,所有被執行人的財產是有限的,完全可通過查詢統計的方式窮盡其財產情況,但問題在于,當前執行法院尚無法窮盡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更遑論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其更無法查明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情況。在此背景下,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實際上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全部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證明材料,其將承擔無法提供該材料而導致無法參與分配的后果。

       

      (二)所有債權的范疇如何界定

       

      北京市曾于2013年8月份召開全市高、中級法院執行局(庭)長座談會,并于會后形成《關于案款分配及參與分配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會議紀要,該紀要第7條第2款規定,《規定》第90條中,“全部債務”是指申請參與分配并符合參與分配條件和程序的債權之和(包括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但該種關于全部債務的內涵的界定,存在邏輯上的循環定義,詳言之,全部債務范疇的界定決定著債權能否申請參與分配,但上述規定又指出全部債務是指能夠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之和。從理論上而言,債權包括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與尚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因此,我們需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在于:《解釋》中的債權是否包括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督忉尅返?08條第2款規定,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因此,對于事實上具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司法解釋允許其未經法院等有權機關確認即可進人參與分配程序。而對于不具有優先受償權的且未取得執行依據的普通債權,其未經法院等有權機關進行司法確認,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執行必須以相關生效的法律文書為執行依據,而將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納入參與分配債權人范疇,將導致執行法官必須對此債權進行實體上的判斷,承擔訴訟階段法官的職責,此舉定會招致針對執行法官越權的批評意見。?從審慎角度出發,若將此部分真實性未經司法確認的普通債權納入所有債權范圍,將無法解釋其為何在參與分配程序中不能分配到執行款。因此,《解釋》中的所有債權不應包括未取得執行依據的普通債權。

       

      需要解決的第二個問題在于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與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具有優先權及擔保物權的債權如何窮盡。當前,司法實務中,客觀上無法統計出被執行人涉及的全部債權,哪怕是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雖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所有裁判文書上網,但是民事調解書并未屬于上網的范疇,此外還包括公證債權、仲裁機關確認的債權等等。而無法窮盡所有債權,將可能導致《解釋》中的“所有債權”數量減少,導致無法滿足“被執行人財產無法清償所有債權”的前提,進而導致部分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無法參與分配。

       

      (三)如何判斷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

       

      延續上文分析,實際操作中均難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及所有債權的范疇進行準確界定。但是,從另一角度分析,假若被執行人的財產及所有債權范疇可以界定,那么對于尚未被處置的財產,其價值亦無法確定。在執行實務中,對于被執行人財產的判斷標準有評估價與最終的拍賣處置價,兩者往往未能等同。換言之,對于未被處置的財產,其價值無法確定,進而無法準確判斷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否不能清償所有債權。

       

      三、準破產制度帶來的實務難題

       

      破產制度解決的是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在所有債權之間如何分配。?而啟動這一分配的原因在于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亦即資不抵債或者不能清償,?相對應的則是破產法所規定的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在此背景下對債務人的有限資產于所有債權間按照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分配。

       

      我國參與分配制度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所設立,自設立以來經過了兩次司法解釋的修改。從三部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內容來看,參與分配制度具有明顯的破產制度的烙印?!兑庖姟放c《解釋》均規定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提供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與理由,更有甚者,《規定》第96條直接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〇條至95條(即參與分配)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由此可見,參與分配制度與破產制度同樣適用喪失清償能力這一前提,對于不能清償所有債務的企業,司法解釋明確允許其可在參與分配制度與破產制度間選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然將參與分配制度作為破產制度的替代品,參與分配制度與破產制度并無明確差異,均是對債務人資產的分配。而這種制度間界限的模糊恰恰是參與分配制度一直以來屢被詬病的根源所在。?此外,參與分配這一替代性制度僅有司法解釋中寥寥數語的規定,其與破產法較為完整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具有天壤之別,規定的缺乏及已有規定的不可操作性,導致參與分配制度在司法實務中產生多種難題,具體到本文所研究的參與分配制度的申請條件而言,要求債權人提供債務人所有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務的事實,實際上將不少債權人阻擋在參與分配大門之外,導致參與分配未能實現其原有的功能。

       

      四、以破解執行競合為目的的參與分配制度的確立

       

      因此,從破解執行競合的角度出發,參與分配的申請條件有必要予以修改,具體修改為:被執行人為公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若該債權的執行法院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請參與分配;若該債權的執行法院已執行到部分財產,且財產已處置完畢的,可以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且已執行到位的財產必須一起被分配;若該債權的執行法院已執行到部分財產,但該財產尚未處置的,不得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一)除具有優先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外,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為已進人執行程序的債權

       

      具有優先權或擔保物權的債權,此類債權可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其優先受償的法理依據為法律所賦予,因此,有必要允許此類債權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但對于未有優先權和擔保物權的普通債權而言,不論其已提起訴訟抑或已取得執行依據,均不能申請參與分配。原因在于,首先,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的真實性尚未經審判程序所確認,若徑直申請參與分配,將導致執行法官承擔審理職能,有違審執分離的規定;再者,參與分配制度設立的初衷在于解決因執行競合導致的沖突,其屬于執行程序的內部制度,已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實際上也未申請執行立案,不應參與執行程序;另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管轄地包括一審法院所在地、被執行人所在地及財產所在地,而若允許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參與分配,事實上變相使其進入執行程序,此舉將突破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管轄的規定。

       

      (二)欲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其執行法院須提供相應的查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證明材料

       

      對于欲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由執行法院提供查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相關證明材料,

       

      此舉在于避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消極執行,在查詢到被執行人的財產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凍結或扣押后,徑直向查封、凍結或扣押財產的法院發送參與分配函而未采取其他任何執行措施。此外,該規定亦與參與分配的功能取向相符合。即另案的僨權人申請參與他案的執行分配的原因,并不是因為債權人沒有提供財產線索及執行法院未積極查找財產情況,而是因為在現實條件下,被執行人只有已知的被處置的財產,除申請參與分配外,另案的債權人無法通過其他途徑實現自己的債權。

       

      (三〉欲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的原執行法院若已執行到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前提為該財產已處置完畢,且除該財產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破產申請書范文第5篇

      一、管轄

      1.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所在地是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個別案件的級別管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二、破產申請

      3.提出破產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4.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1)債權發生事實及有關證據;

      (2)債權性質、數額;

      (3)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供證據;

      (4)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5.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1)企業虧損情況的說明;

      (2)會計報表;

      (3)企業財產狀況明細表和有形財產的處所;

      (4)債權清冊和債務清冊(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名單、住所、開戶銀行、債權債務發生的時間、債權債務數額,有無爭議等);

      (5)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同意其申請破產的意見;

      (6)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破產案件的受理

      6.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破產申請需要更正、補充材料的,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的次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逾期未予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7.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駁回破產申請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的期限為十日。

      8.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中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

      (1)債務的清償期限已經屆滿;

      (2)債權人已要求清償;

      (3)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10.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公告。公告除了在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張貼外,還應根據具體案情(如債權人所分布的區域、破產財產所在的區域等)在地方或全國性報刊上登載。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立案時間;

      (2)破產案件的債務人;

      (3)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逾期未報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等。

      1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通知債務人,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后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通知已知債權人的通知書應包括本意見第10條第(3)、(4)項內容。

      1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以破產企業為債務人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已經審結但未執行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2)尚未審結且另無連帶責任人的,應當終結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3)尚未審結且另有連帶責任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待破產程序終結后,恢復審理。

      1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受訴人民法院不能在三個月以內結案時,應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本意見第45條、第46條的規定辦理。

      1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發現破產企業作為債權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并且在三個月以內難以審結的,應通知該人民法院移送。

      15.在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人民法院獲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應當告知債務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

      不申請破產的,不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原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可繼續進行。

      16.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債務人為其他單位擔任保證人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破產立案通知后五日內轉告有關當事人。債權人得知保證人(債務人)破產的情事后,享有是否將其債權作為破產債權的選擇權。債權人既不參加破產程序又不告知保證人的,保證人(債務人)的保證義務即自此終止;
      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所享有的債權額即為破產債權,參加分配后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償的債權向被保證人求償。

      17.人民法院立案公告后,債權人只能申報債權,不能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申報書應具有本意見第4條所列前三項內容。

      18.人民法院對于申報的債權,應當指派專人負責登記造冊。

      1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立即通知債務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償債務。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須償付的,在清算組成立前應當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

      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關于停止清償債務的通知后,仍然對部分債權人清償債務或者有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列行為者,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追回該項財產,并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對法定代表人、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

      20.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及時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停止辦理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結算業務;
      開戶銀行支付維持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費用,需經人民法院許可。

      21.債務人的開戶銀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不得扣劃債務人的既存款和匯入款抵還貸款??蹌澋臒o效,應當退回扣劃的款項。拒不退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其退回并向其開戶銀行制發協助執行通知書,并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對有關人員和直接責任者予以處罰。

      2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向企業全體職工公告,要求他們保護好企業財產,不得非法處理企業的帳冊、文書、資料和印章,不得隱匿、私分、無償轉讓、非正常壓價出售企業的財產。

      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破產程序終結以前,擅離職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者拒絕向清算組辦理交接手續的,或者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債權人會議

      23.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主持,以后的債權人會議由會議主席主持。

      24.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應當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指定并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宣布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及其他有關事項,并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的基本狀況。

      25.債權人會議主席召開債權人會議,應在發出通知前三日報告人民法院。

      26.債權人可以委托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人應向人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27.召開債權人會議,召集人應在開會前七日(外地應為二十日)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

      28.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表決,以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計算票數,以其代表的債權額計算表決的債權額。

      29.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半數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數,“過半數”不包括本數。

      30.行使表決權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額,按債權人會議確定的債權額計算。對債權人會議確定的債權額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確認的債權額計算。

      31.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多次討論仍未通過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及時作出裁定。

      32.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派員列席債權人會議。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并有義務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拒絕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拘傳。

      五、和解和整頓

      33.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的,應向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提交整頓方案。整頓方案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對企業達到破產界限的原因的分析;

      (2)調整或組建企業新的領導班子的計劃;

      (3)改善經營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轉產措施的可行性;

      (4)扭虧增盈的辦法;

      (5)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和目標等。

      34.被申請整頓的企業應當向債權人會議提交和解協議草案。和解協議草案應具有下列內容:

      (1)清償債務的財產來源;

      (2)清償債務的辦法;

      (3)清償債務的期限等。

      被申請整頓的企業如果要求減少債務的,還應寫明請求減少的數額。

      35.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由人民法院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企業與債權人達不成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業破產。

      36.企業整頓期間,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債權人會議和人民法院報告整頓情況、和解協議執行情況。

      37.企業整頓期間,企業有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部分債權人或債權人會議均有權申請終結整頓。

      38.企業整頓期間,人民法院發現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終結該企業的整頓,宣告其破產。

      39.經過整頓,企業能夠償還到期債務的,只能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期限、數額清償。但是,有財產擔保并且沒有放棄優先權的債權,不在此限。

      擔保物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至破產宣告前非經人民法院同意,不得行使優先權。

      40.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不申請整頓的,即可依法宣告其破產。

      六、破產宣告

      41.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應當公開進行。

      42.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應當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到庭,當庭宣布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響裁定的效力。

      43.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破產企業自即日起應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人民法院或清算組認為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除外。

      4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業破產的同時可公告。公告應具有下列內容:

      (1)企業虧損、資產負債狀況;

      (2)宣告企業破產的理由和法律根據;

      (3)宣告企業破產的日期;

      (4)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的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的保護;

      公告應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45.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應通知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46.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收到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后,應當按通知的數額、時間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對通知的債務數額或財產的品種、數量等有異議的,可在七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定;
      逾期既未清償或交付又未提出異議的,由清算組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后強制執行。

      47.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應通知(附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書副本)破產企業的開戶銀行,限定其銀行帳戶只能供清算組使用。

      48.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可將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書副本抄送有關政府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

      49.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會、統計、保管、保衛人員必須留守,其他需要留守的人員及留守人數由清算組決定。

      七、破產清算

      50.成立清算組以前,人民法院商同級人民政府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工商行政管理、計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人事等部門和專業人員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組成員。一經指定,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不得借故推托或擅離職守。確因客觀情況不能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清算組組長由人民法院指定。

      51.清算組可以聘任會計師事務所一定數量的會計師及其他工作人員。

      52.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并且報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監督。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糾正,并可以解除不稱職的清算組成員的職務,另行指定新的成員。

      53.清算組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受債權人會議監督。清算組的決定違背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撤銷。

      54.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應當組織企業財會人員做好財務決算工作,保管人員編制好財產清單,業務人員做好購銷等業務的清結工作。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時,由破產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移交。

      55.清算組決定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損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由人民法院裁定解決。裁定書所確定的賠償數額應列入破產債權。

      56.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后,應組織企業留守人員和清算組的工作人員,對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清點、登記造冊,查明企業實有財產總額。

      57.清算組對破產財產應當重新估價,已經折舊完畢的固定資產,應對其殘值重新估價,殘次變質財產應當變價計算,不需要變價的,按原值計價。

      58.清算組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以金錢分配為原則,也可以采用實物方式,或者兼用兩種方式;
      破產企業的債權在分配時仍未得到清償的,也可以將該債權按比例分配給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同時通知破產企業的債務人。

      59.清算組處理破產企業的財產,可以將實物合理作價后分配給債權人,也可以變賣出售。變賣應公開進行,如采用公開拍賣方式。破產財產屬于限制流轉物的,由國家指定的部門收購。

      60.破產企業與他人組成法人型或合伙型聯營體的,破產企業作為出資投入的財產和應得收益應當收回;
      不能收回的可以轉讓,聯營對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破產企業作為合伙型聯營的一方應對退出前聯營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聯營體的債權人可作為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清算組收回破產企業投入的財產和應得收益給聯營對方造成損害的,按照本意見第55條處理。

      61.依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和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保證人有權以其清償數額作為破產債權向人民法院申報并參加分配;
      凡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未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分以下兩種情況:

      (1)債權人可以作為破產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以其全部債權額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并參加分配,還可就不足受償部分向保證人追償;

      (2)保證人在申報債權的期限屆滿以前得知債權人不參加破產程序的情事后,可以其保證的債務數額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并參加分配。

      62.票據(匯票、本票、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付款人或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付款或承兌,因此所產生的債權為破產債權,付款人或承兌人為債權人。

      63.破產企業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不足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其差額應列入破產債權。

      64.計息的破產債權,計算到破產宣告之日止。

      65.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未到期的債權,以到期債權列入破產財產,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損失。確實無法收回的破產企業的財產,不列為破產財產進行分配。

      66.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費用”,包括破產企業留守人員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以及清算組的必需費用。

      67.清算組應當根據清算結果制作破產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并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68.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清算組應即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

      69.債權人領取財產時,應當出具注明債權人具體地址、開戶銀行帳號的證明。

      70.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71.破產程序終結后,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注銷登記,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告知人民法院。

      72.破產企業注銷登記后,人民法院應宣布清算組撤銷。

      73.破產程序終結后發現的破產企業的財產請求權,由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行使。追回的財產,由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清償。如財產較少,人民法院認為無再行分配的必要,可歸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

      八、其他

      74.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的破產還債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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