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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2014 )
第 1409 90 0 515 號
起重機定貨合同
設
備
名
稱:
起重機 及配套 設備
買 買 方:
賣 賣 方 方 :
簽 訂 時 間 :
?。?/p>
年
月
日
合 合 同 條 款
1 .定義 本合同中所用下列名詞的含義在此予以確定。
1.1、“買方”是指
,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
1.2、“賣方”是指
,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的所有部分。
1.4、“合同價格”是指在本合同 4 款中規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 16 款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設備及其設計、制造、檢驗、驗收、性能驗收試驗和技術指導等文件(包括圖紙、各種文字說明、標準)。
1.7、“合同設備”是指賣方根據合同所供應的機器、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和所有各種物品。
1.8、“驗收”是指買方對合同設備保證期滿后的驗收。
1.9、“日、月、年”是指公歷的日、月、年;
“一天”是指 24 小時;
“周”是指 7 天。
1.10、“技術服務”是指由賣方提供的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時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
1.11、“現場”是指位于為買方使用合同設備所在地。
1.12、“備品備件”是指根據本合同提供的 起重機備用部件,包括隨機備品備件。
1.13、“書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簽名的文件。
1.14、“設備缺陷” 是指賣方因設計、制造錯誤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設備(包括部件、原材料、鑄鍛件、電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及附件規定的性能、質量標準要求的情形。
2 、合同標的
本合同所訂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
2.1、設 備 名 稱:起重機及附屬設備和服務 2.2、設備規格型號:見技術協議中的供貨范圍、隨機備品備件及附件
2.3、數
量:見技術協議中的供貨范圍、隨機備品備件及附件 2.4、買方向賣方購買的本合同設備及數量,對于買方的 生產是必須的生產設備,因此本合同設備數量應是整體不可分割的。
3 、供貨范圍 3.1、賣方供應的設備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3.2、賣方供應的設備技術資料如下:
3.2.1、主要技術參數符合附件一(技術協議)
3.2.2、設備配置、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符合技術協議中的供貨范圍、隨機備品備件及附件
4、 、 合同價格 4. 1、合同設備價款為:¥
元。
人民幣:元
產 品 名 稱
規 格 型 號
數 量 產品分項價(元)
單 價 (元)
合 計 (元)
備
注 主機 運輸 安裝 辦證 電動單梁橋式起重機 LDA10t-12m H=9m A3
臺
配 配 CD 型單速電動葫蘆
2、 車間附件價(含稅價)¥
元 。
序號 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 數 量
單 價 合 計 備
注
1 行車軌道
2 軌道壓板 24kg
3 軌道夾板 24kg
4 無接縫安全滑觸線 10 ㎡
5 軌道安裝費
4.2、合同設備總價款為:¥ ¥
元 元(大寫:
)
。
4.3、本合同設備價款為含稅價格,包括合同設備設計費、材料費、制作費、包裝費、安裝費、調試費、技術資料、技術服務、運輸費、驗收辦證檢測費用。
4.4、本合同設備總價款為閉口價,即在交貨期內為不變價。
5、 、 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為人民幣。
5.2、付款方式:銀行電匯和現金均可。
5.3、款項的支付:買方按下列方式向賣方支付貨款 5.3.1、第一次付款:合同簽訂后 3 個工作日內買方支付賣方 ¥
元(大寫:壹萬元整)作為合同定金。
5.3.2、第二次付款:合同設備制造完成運到買方現場后,3 個工作日內買方支付賣方合同總價款的50%, ¥
元(大寫:叁萬壹仟玖佰伍拾元整)作為設備到貨款。
5.3.3、第三次付款:合同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通過驗收,且賣方提供向當地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告知/驗收/使用等所需的一切手續和全額發票后,買方方才支付賣方總價款的余額 ¥ 元(大寫:
)。
5.4、特別指明的是:賣方收到買方支付的預付貨款后,必須在本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內將合同設備交付使用。
6、 、 交貨 6.1、本合同設備的交貨期:于 合同生效后
年
月
日前運輸至買方現場。買方應保證設備運輸到施工現場的進場道路暢通,如應道路問題發生二次轉運費用全部由買方承擔。
6.2、交貨地點:(阿壩州松潘縣買方現場), 賣方貨到現場買方提供卸貨場地及吊車。
6.3、合同設備交貨期以設備運輸至買方現場時間為準。此日期是本合同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的根據(因買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交貨期時間順延,責任由買方承擔)。
6.4、賣方負責辦理設備從賣方到交貨地點的運輸費用。
6.5、收貨單位:
。
7、 、 包裝與標記 7.1、如果設備有外包裝,則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包括設備(或配件)的名稱、數量的詳細裝箱單、出廠質量合格證、技術說明各一份。
7.2、凡由于賣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賣方均應按本合同規定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賣方負責與承運部門交涉,同時賣方應盡快向買方補供貨物以保證使用需要。
8、 、 技術服務和聯絡 8.1、賣方應及時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檢驗、調試、安裝、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等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等全過程的服務。賣方向當地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告知/驗收/使用等所需的一切手續。
8.2、賣方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買方按賣方的技術資料進行啟動,并負責解決合同設備在調試、試運行中發現的制造質量及性能等有關問題。
8.3、如遇重大問題需要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在一般情況下,另一方應同意參加。
8.4、買方有權將對方所提供的一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資料分發給與使用合同設備有關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構成任何侵權,但不得向任何與使用本合同設備無關的第三方提供。
8.5、對蓋有“密件”印章的雙方的資料,雙方都有為其保密的義務。
8.6、賣方須對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供貨、設備及技術接口、技術服務等問題負全部責任。
8.7、合同設備在質保期內,有義務派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到廠現場服務。
8.8、賣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是有實踐經驗、可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買方有權提出更換不符合要求的賣方現場服務人員,賣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買方認可的服務人員。
8.9、由于賣方技術服務人員對調試、試運的技術指導的疏忽和錯誤而造成的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9、 、 質量檢驗 9.1、工廠檢驗與現場檢驗 9.1.1、由賣方供應的合同設備,在生產過程中都須進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合格者才能出廠發運。賣方還應在隨機文件中提供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文件。
9.1.2、賣方技術人員應該隨同貨物一起到達目的地,共同檢驗貨物的數量,規格和質量。如發現有嚴重不符之處,應立即停止檢驗,封存檢驗現場,等待賣方派遣具備授權處置的人員到達現場共同處理和解決。如果賣方在接到買方要求派遣人員的通知后 3 天之內,賣方人員未按時赴現場,買方有權自行檢驗,檢驗結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并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
9.1.3、雙方在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設備由于賣方原因(包括運輸)造成損壞、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范時,應做好記錄,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換和/或索賠的依據;
如果賣方委托買方修理損壞的設備,所有修理設備的費用由賣方承擔;
如果由于買方的原因造成設備損壞或短缺,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應盡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但費用由買方自負。
9.1.4、賣方如對上述買方提出修理、更換、索賠的要求有異議,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后 3 天內提出,否則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9.1.5、如雙方代表在會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由雙方委托權威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雙方權威檢驗機構聯合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驗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9.1.6、買方對到貨檢驗所提出索賠的時間,不遲于貨物抵達現場之日起的 3 個月內。
9.1.7、上述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盡管沒有發現問題,或賣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修理,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
9.2、合同設備質量保證期,自設備安裝調試運行合格后由技術監督局簽發驗收報告之日起壹年。
10、 、 調試和驗收 10.1、本合同設備按技術協議約定的技術要求及配置,符合國家機電設備檢查驗收標準,按技術及說明書進行安裝、調試、運行和維修。整個安裝和調試,賣方必須按技術協議及規范進行安裝和調試工作。
11 、違約責任 11.1、賣方保證其供應本合同的設備是全新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成熟的、質量優良的,設備的選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經濟運行和易于維護的要求。
11.2、賣方保證本合同起重機部分必須在河南省礦山起重機有限公司本公司內進行生產制造,賣方不得將本合同設備轉讓給其它任何分包商,如賣方違反本約定,賣方支付買方按本合同總價款的兩倍承擔違約金。
11.3、如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合同設備停運時,則質量保證期應按實際修理或更換所延誤的時間做相應的延長。其造成工程返工、報廢,賣方應立即無償更換和修理,并承擔費用。
11.4、在質量保證期內,如發現設備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
11.5、本合同生效后,賣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交貨期交貨,如逾期交貨(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除外),賣方按以下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1.5.1、逾期 1 周交貨,每周違約金按合同總價款的 5%承擔;
11.5.2、逾期 2 周交貨,每周違約金按合同總價款的 5 %承擔;
11.5.3、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如賣方逾期交貨遇合同設備材料價格上漲,其合同總價款不變。
11.5.4、賣方逾期交貨不能超過 2 周。
11.6、賣方承擔逾期交貨違約金,并不免除賣方按照本合同繼續交貨及其他的相應義務。
11.7、如賣方不(或不能)履行本合同,按本合同總價款的 10 %承擔違約金,并退還買方支付的貨款。
11.8、本合同生效后買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貨款,如買方不(或不能)履行本合同,按本合同總價款的 10 %承擔違約金。
12、 、 稅費 12.1、根據國家有關稅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賣方應當交納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稅費,由賣方承擔。
12.2、本合同設備價格為含增值稅價格。賣方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服務、運雜費和稅費等費用已全部包含在合同總價款內, 發票單位:
13、 、 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 13.1、本合同一經生效,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單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修改、取消或補充的建議。該項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經雙方簽字確認。如果該項修改改變了合同價格和交貨期,應在提出修改通知書的同時,提出影響合同價格和/或交貨期的詳細說明。雙方同意后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才能生效。
13.2、如果賣方有違反或拒絕執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時,買方將用書面通知賣方,賣方在接到通知后 5 天內確認無誤后,對其違反或拒絕行為作出修正,如果認為在 5 天內來不及糾正時,應提出修正計劃。如果得不到糾正或提不出修正計劃,買方將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權利。對于這種中止,買方將不出具變更通知書,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和索賠將由賣方負擔。如果賣方的違約行為本合同其它條款有明確規定,則按有關條款處理。
13.3、如果買方行使中止權利,買方有權停付到期應向賣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項,并有權將在執行合同中預付給賣方的中止部分款項索回。
13.4、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因國家計劃調整而引起本合同無法正常執行時,賣方或買方可以向對方提出中止執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關條款的建議,與之有關的事宜雙方協商辦理。
13.5、如果賣方破產、產權變更(被兼并、合并、解體、注銷)或無償還能力,或為了債權人的利益在破產管理下經營其業務,買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賣方或破產清算管理人或合同歸屬人終止合同,或向該破產管理人、清算人或該合同歸屬人提供選擇,視其給出合理忠實履行合同的保證情況,執行經過買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3.6、若 13.5 款考慮的情況確實發生,買方有權從賣方手中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作接管并收歸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內從賣方的現場中遷出所有與本合同設備有關設備、圖紙、說明和材料,這些東西的所有權已屬買方,賣方應給買方提供全權處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這類設備、圖紙、說明和材料,買方對這種終止合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對賣方的任何索賠不承擔責任,此外,雙方應對賣方已經實際履行的合同部分評價達成協議,并處理合同提前結束的一切后果。
14、 、 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是指:嚴重的自然災害和災難(如臺風、洪水、地震、火災和爆炸等)、戰爭(不論是否宣戰)、叛亂、動亂等等。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響合同義務的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時間,但是不能因為不可抗力的延遲而調整合同價格。
14.2、受到不可抗力影響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盡快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傳真或電報通知另一方,并在 10 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受影響的一方同時應盡量設法縮小這種影響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誤,一旦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后,應將此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14.3、如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估計將延續到 30 天以上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本合同的執行問題(包括交貨、試運行和驗收等問題)。
15、 、 合同爭議的解決 15.1、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后仍不能達成協議時,則雙方同意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
15.2、由上述過程發生的費用除法院判決另有規定外,應由敗訴方承擔。
15.3、在進行法院審理期間,除法院審理的事項外,合同仍應繼續履行。
16、 、 合同生效 16.1、本合同經買賣雙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17、 、 其它 17.1、本合同的技術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本合同項下雙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資料,除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給與“合同設備”及相關工程無關的第三方。
17.3、合同雙方應指定 1 名代表,負責直接處理“本合同設備”的技術和商務問題。雙方代表的姓名、通訊方式、傳真、電話等列入本合同文本之中作為雙方約定之聯系方式。
17.4、本合同一式四份,買賣雙方各執二份
買 買
方:
賣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地
址:
地址:
聯系人:
聯系人:
電 電
話:
電
話:
開戶行:
開戶行:
帳 帳
號:
帳
號:
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起重機技術協議 :
合同編號:( (2014 )第 14090515 號附 1 號 買
方:
賣
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技術協議 買方 :
?。?/p>
賣方:
買賣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賣方向買方提供的 設備技術規格、性能參數、供貨范圍、安裝與調試、性能驗收、售后服務等方面(含設計、制造、運輸、調試、檢測辦證等)達成以下技術協議:
第一章
一般技術條款
1.1 、項目工程概況
項目名稱:
起重機項目 項目工程地理位置:位于四川省阿壩州松潘縣境內。
1.2 、項目工程環境條件
1.2.1 、自然環境
環境溫度
最高+34.3℃
最低-1.4℃ 年平均氣溫
14.2℃ 年平均相對濕度
81% 年平均風速
2.6m/s 雷暴日數
52 日/年
地震強度
Ⅷ 級 年平均氣壓
922.2.5KPa
項目工程地海拔高程
910m
1.2.2 、工作環境
室內運行環境溫度
-5℃~40℃ 空氣相對濕度不超過
90%(25℃時)
廠用交流電源電壓
380V/220V-15%~+20% 廠用交流電源頻率
三相/單相 50Hz±5% 第二章
技術規范
2.1 、說明
本技術規范僅對起重機在設計、制造以及試驗等方面提出最基本的技術要求。賣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設備以及技術性能指標優于本技術規范提出的要求。
2.2 、總則
本技術協議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合同設備(合同號:(2014)第 14090515 號)的訂貨,包括本體及其附屬設備的功能設計、結構、性能、安裝和試驗等方面的技術要求。
最終確定的技術協議作為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協議涉及的制造要求及相關的技術標準,供、需雙方簽字確認后,賣方應對本協議所涉及的產品安全及質量全面負責。
本協議并不妨礙賣方對合同設備的制造采用更高的制造及控制標準,對制造過程中涉及本協議之外的材料及工藝要求通知買方監制人員確認后方能實施。
所有零部件的制作、裝配、安裝嚴格按技術要求執行制造零件的所有材料嚴格按國家和部件標準的技術要求執行。
該設備在設計、制作、安裝、調試、驗收中,應當充分突出其優化性、可靠性、耐用性、準確性。嚴格按技術標準執行。
2.3 、主要技術參數
2.3.1 、 產品技術參數
電動單梁起重機技術參數
1)起重量:10t 2)工作制度:A3 3)跨度:12m 4)最大起升高度:9m 5)起升速度:7m/mi 6) 大、小車運行速度:20m/min 7) 供電形式:安全滑線 8) 操作形式:地操 9) 電源:交流380V,三相三線 10軌道型號:24kg 起重機 主要外購、外協產品配套廠家 序號 名
稱
配 套 廠 家 1 減速機 河南省礦山起重機有限公司 2 電動機 南京特種電機廠 4 電器 施耐德
5
鋼材 包頭鋼鐵有限公司 安陽鋼鐵有限公司 6 軸承 洛陽軸承廠、瓦房店軸承廠、哈爾濱軸承廠 7 鋼絲繩 南通鋼絲繩廠、河南中裕鋼絲繩有限公司 8 超載限制器 安徽蚌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2.3.4 、設備用途及主要功能
2.3.4.1
設備名稱:
電動單梁起重機 2.3.4.2
合同設備數量:共 1 臺套
2.3.4.1
車間普通物料的起吊作業。
2.4、工作制度:
A3
2.5、安裝驗收: 賣方負責合同內設備的安裝、調試,買方應負責具備所有安裝作業條件,如安裝施工場所、通道、供電設施、電源、氧氣、乙炔、安裝過程中的吊車、設備現場管理等。
2.5.1 設備的驗收在賣方到買方廠內安裝調試完成后進行,對設備的技術、功能及完整性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報告,同時賣方配合買方取得阿壩州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的驗收;
2.6、質量保證 2.6.1
賣方應嚴格按合同的技術條件及相應國際標準進行產品的設計、制造、檢驗、電器部分安裝,對合同及技術協議(包括雙方往來的信函記要等)所規定內容賣方應嚴格執行,如有變必須由甲方認可;
2.6.2
合同設備質保期為設備在技術監督局驗收合格后 12 個月;
在設備質保期內賣方應隨時派人到買方解決質量問題;
并免費提供和更換因設備制造問題產生的備件損耗;
供方在質保期要有足夠的備件儲備。
2.6.3 發現質量問題,接到通知后 1 小時作出答復,派出技術人員必須在 12 小時內到達現場解決問題,做到問題不解決,服務工作不停止。
2.7、起重機顏色
2.7.1
起重機顏色為桔紅色。
第三章
服務與培訓
3.1 、提供完善的技術資料
3.1.1 全部外購設備的全套完整的原裝資料。
3.1.2 系統總體布置圖。
3.1.3 各保護、內部接線圖、外部接線原理圖等。
3.1.4 各種單元的使用說明書,系統的操作說明書。
3.2 、現場安裝調試
賣方負責所提供的設備的設計制造、運輸、調試,派出人員保證在設備正常試連續運行后且經驗收合格后才撤回。
3.3 、人員培訓
3.3.1 操作人員培訓:為用戶免費現場培訓操作人員,使受訓人員能正確完成合同設備的操作。
3.3.3 培訓方式:賣方派技術人員到現場作技術培訓。
3.3.4 培訓的時間、人數、地點等具體內容由供需雙方商定。
3.3.5 賣方為買方培訓人員提供設備、場地、資料等培訓條件,并提供食宿和交通方便。
3.4 、售后及服務 3.4.1、設備安裝完成后壹年在質保期內,免費更換有缺陷的零部件,接用戶電話后 1 小時內做出回應,并以最快速度到現場處理問題 。
3.4.2、賣方在交貨時向買方提供設備的全部設備總裝圖。
3.4.3、賣方在交貨時向買方提供設備的詳實的備品備件目錄。
第四章
其他
4.1 、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隨時協調解決,作為本協議的補充條款。
4.2 、 本協議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
買方:
有限公司
賣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技術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