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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5-06-16 13:11:19   來源:黨團工作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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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 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避免各類交通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管理范圍內載人機動車和廠內機動車的安全管理以及海上作業可能涉及的交通安全管理。

       3. 職責 3.1 安全環保部負責機動車輛使用管理的檢查、監督;負責員工交通安全相關培訓。

       3.2 人事行政部車隊負責載人機動車輛的日常使用和維護管理。

       3.3 建造部車間負責公司內部機動車的日常使用和維護管理,以及可能涉及的海上作業交通安全。

       3.4 承包商負責其所屬車輛的日常使用和維護管理,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3.5 項目管理部負責外租機動車輛的性能把關和合同簽訂。

       4 .工作指南 4.1 對機動車車輛的要求 4.1.1 一般安全要求:

       4.1.1.1 載人機動車必須經過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并領取牌號和行駛證,方準上路行駛。

       4.1.1.2 廠內機動車必須經過屬地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檢驗合格,注冊登記并領取牌號才能投入使用。

       4.1.1.3 保持車況良好和車容整潔,場內所有機動車輛,包括項目組的車輛,其制動器、轉動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安全帶等必須保持齊全、有效,并正常使用。

       4.1.2 定期檢驗:

       4.1.2.1 載人機動車,每年應按照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安排進行年度檢驗,

       年檢不合格車輛不允許上路行駛。

       4.1.2.2 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載人機動車駕駛員審驗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4.1.2.3 廠內機動車,由安全環保部與屬地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聯系來廠進行年度檢驗,年檢不合格的車輛不允許投入使用。

       4.2 對駕駛員及乘車人員的要求 4.2.1 對駕駛人員的安全要求:

       4.2.1.1 載人機動車駕駛員,應身體健康,必須經過系統培訓,考取相關類別駕駛執照。

       4.2.1.2 廠內機動車駕駛員,應身體健康,必須經過特殊工種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4.2.1.3 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者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4.2.1.4 駕駛員證不準轉借、涂改或使用偽造的駕駛證及其它相關證件。

       4.2.1.5 載人機動車必須由指定的專職司機駕駛,嚴禁非專職司機駕駛公車(包括租用的車輛)。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使用,禁止交給無駕駛執照人員駕駛。

       4.2.1.6 嚴禁酒后駕駛車輛。

       4.2.1.7 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4.2.2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4.3 車輛行駛前的檢查 4.3.1 檢查證照(牌照、行駛證、駕駛證、附加費證、養路費等)是否齊全、有效。

       4.3.2 檢查車輛,達到下述要求時,才能上路行駛: 4.3.2.1 油、水、電符合要求。

       4.3.2.2 各部件連接牢固,輪胎氣壓正常。

       4.3.2.3 方向、燈光、剎車安全有效。

       4.3.2.4 貨物裝載合理,捆綁牢固。

       4.4 車輛行駛安全要求:

       4.4.1 駕駛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及其它相關的證件和票證。

       4.4.2 駕駛員要精力集中,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廠內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相應的安

       全操作規程),開動前,確認車輛所有人員都系好安全帶。

       4.4.3 車輛必須按規定行駛或進行場內作業,不得違章超載或超員(廠內機動車不得載人)。

       4.4.4 雨、雪、霧等惡劣天氣行車,要減速,勤觀察,注意保持車距,霧天行車要開霧燈。

       4.4.5 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在駕駛車輛時打手機、吸煙、進食、回頭與其他人閑談或有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4.5 司機要按要求填好車輛運行記錄和車輛維修保養記錄。

       4.6 交通事故管理:

       4.6.1 駕駛員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按交通部門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4.6.2 非職業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由此而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承擔。

       4.6.3 職業駕駛員未經主管領導許可私自出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本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4.7 車輛的維修及保養 4.7.1 機動車輛按規定進行一保、二保,小修、中修和大修。

       4.7.2 維修保養后履行檢驗程序以達到修保質量。

       4.8 租用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要求:

       4.8.1 租用機動車輛時,要對車輛所有者進行資質能力評估,不允許與私人簽訂任何形式的租用合同。

       4.8.2 租用機動車輛的隨行駕駛員,納入公司對機動車駕駛員的日常安全管理范圍。

       4.8.3 在公司租用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合同條款中,應滿足以下要求:

       4.8.3.1 駕駛員應服從用車單位的管理,熟悉用車單位的管理要求和行車安全規范; 4.8.3.2 明確日常保養和維修的雙方責任和工作范圍; 4.8.3.3 保險條款和項目應完備,當發生超出保險責任范圍的賠償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額外賠償的責任方;

       4.8.3.4 合同期內、非工作時間,車輛管理和使用的責任條款;如駕駛員工作時間之外和未經管理者同意的私自駕駛行為或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

       或被盜應承當的經濟賠償責任; 4.9 私家車管理建議 4.9.1 公司倡議私家車司機參照本程序中的安全行駛的有關要求,確保行車安全。

       4.9.2 私家車司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行車意識、駕駛技能,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覺性。

       4.9.3 注意做好私家車輛的維護、保養、維修工作。

       4.10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 4.10.1 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掌握避碰、信號、通信、消防、救生等專業技能的人員 4.10.2 船舶、設施上的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船舶、設施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全 4.10.3 不得在港區、錨地、航 道、通航密集區以及主管機關公布的航路內設置、構筑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有礙航行安全的活動 4.10.4 相關施工設施的搬遷、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撈清除 4.10.5 船舶、設施儲存、裝卸、運輸危險貨物,必須具備安全可靠的設備和條件,遵守國家關于危險貨物管理和運輸的規定 5 .相關文件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主席令第八十一號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 405 號 5.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主席令(第 7 號)

       5.4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津政令第 20 號 5.5 天津市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津政令第 31 號 5.6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

       GB-T 16178-1996

       6 .相關記錄 6.1 車輛運行與維修保養記錄 6.2 隱患整改通知單 6.3 叉車運行保養記錄

       7

       附件

       7.1 叉車安全操作規程 7.2 公司內停車管理規定

       叉車安全操作規程 1 叉車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1.1 叉車作業前,應檢查外觀,加注燃料、潤滑油和冷卻水。

       1.2 檢查起動、運轉及制動性能等是否異常。

       1.3 檢查燈光、音響信號是否齊全有效。

       1.4 檢查車叉外觀及固定連接等情況是否正常。在開車前檢查各控制和警報裝置,如發現損壞或有缺陷時,應在修理后操作 1.5 檢查提升鏈條外觀及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1.6 檢查液壓件是否有泄漏現象等。

       1.7 發現故障問題應及時維修排除,故障未排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2 叉車作業過程中的安全事項 2.1 起步時應注意的問題 2.1.1 起步前,應注意觀察周圍環境,確認無行車安全障礙后,先鳴笛后起步。

       2.1.2 氣壓式制動的車輛,制動氣壓讀數必須達規定數值方可起步。

       2.1.3 叉車在載物起步時,駕駛員應先確認所載貨物是否平穩可靠。

       2.1.4 不準人站在貨叉上,車上不準載人; 不準人站在貨叉下,或在貨叉下行走; 2.1.5 平穩地進行起動、轉向、行駛、制動和停止,在潮濕的或光滑的路面,轉向時須減速 2.2 駕駛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2.2.1 行駛時貨叉底端距地高度應保持 300-400mm 左右,門架須后傾。

       2.2.2 行駛時不得將貨叉升得太高。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礙物,以防止刮、碰。

       2.2.3 叉車運行過程中應注意定時檢查壓力、溫度是否正常。

       2.2.4 離車時,將貨叉下降著地,并將檔位手柄放在空檔位置,發動機熄火并斷開電源,將手制動拉好,在坡道停車時,還須用墊塊墊住車輪。

       2.2.5 轉彎時,如附近有行人或車輛,應發出信號并禁止高速急轉彎。

       2.2.6 內燃機式叉車,在下坡時禁止熄火滑行。

       2.2.7 非特殊情況,禁止在載物行駛過程中急剎車。

       2.2.8 在場地作業行駛速度不得超過 15 ㎞/ h,倒車速度應不大于 5 ㎞/ h。

       2.2.9 叉車在運行時,要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必須與前面的車輛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2.2.10 搬運時不應超過規定負荷,貨叉須全部插入貨物下面,并使貨物均勻放在貨叉上,不許用單個貨叉尖挑貨物 2.2.11 在搬運物件時,如物件擋住駕駛員的視線,此時應考慮采取倒行方式。

       2.2.12 禁止在坡道上轉彎,也不應橫跨坡道行駛。

       2.2.13 進出作業現場行駛時應注意上空有無障礙物,以防刮、碰,尤其要注意高壓架空電氣線路。

       2.3 裝卸貨物時應注意的問題 2.3.1 叉載貨物時,應按需要調整兩貨叉的間距,以使兩叉負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貨架。

       2.3.2 叉載的貨物重量應符合載荷中心曲線標志牌的規定。

       2.3.3 裝載貨物的高度不得遮擋駕駛員的視線。

       2.3.4 在貨物裝卸過程中,必須用制動器制動叉車,防止因叉車移動,使貨物倒塌傷人。

       2.3.5 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以免碾壓物蹦起傷人。

       2.3.6 貨叉叉貨時,貨叉應盡可能深的叉入貨物下面,要注意貨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貨物或物件。

       2.3.7 叉裝貨物時,應采用門架后傾方式來穩定貨物,以免貨物滑動。放下貨物時可使門架少量前傾,以便安放貨物和抽出貨叉。

       2.3.8 禁止高速叉取貨物和用叉頭向堅硬物體碰撞。

       2.3.9 叉車行走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上或站在叉舉的貨物上。

       2.3.10 叉車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周圍,以免貨物倒塌傷人。

       2.3.11 禁止用叉車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以免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2.3.12 禁止用制動慣性溜放物品。

       2.3.13 禁止使用單叉吊物作業。

       2.3.14 禁止超載作業。

       3 叉車作業結束后的安全管理 3.1 對作業過程中發現的故障和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和消除。一時或當班不能解決的,在設備運行記錄中注明,在下班次作業前給予解決。

       3.2

       作業結束后,應做簡單的檢查和維護,將車開到指定位置停放,注意做好熄火、斷電等后續工作。

       3.3 做好設備運行記錄。主要包括當班運行時間、累計運行時間、運行狀態、出現和解決的問題,以及未解決的問題等內容。

       公司內停車管理規定

        為保證公司院內車輛停放有序,維護院內正常辦公秩序,確保院內消防通道暢通無阻,特制定如下規定; 1、所有進入公司院內車輛必須嚴格執行“出門證”制度,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車輛嚴禁入黃色警戒線內。

       2、出門證必須隨車配備,放在車內明顯位置,進出院內必須接受門衛保安人員的檢查。

       3、嚴格實行一車一證,不得涂改、轉借出入證,如有發現將予以沒收。

       4、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停車位內整齊、有序的停放。

       5、對影響消防通道并產生嚴重后果者,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6、停放的車輛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存放造成后果,將追究其有關責任。

       7、嚴禁在院內從事洗車、維修等影響衛生、易發火災的不安全工作。

       8、院內停放的車輛要鎖好門窗,車內不能存放貴重物品,如有損失后果自負。

       9、出門證如有遺失或損壞,應立即報告發證機關,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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