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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于至善理論幸福社會構建

      發布時間:2025-06-24 20:34:02   來源:黨團工作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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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至善理論的幸福社會構建

       自啟蒙運動以來,西方的思想家就一直鼓吹人生來自由平等。但是從現實情況來看,沒有哪一個國家能真正實現自由平等,因為人生來就存在能力的差別,這就導致了人們在生活中所獲取的社會資源有所不同。因為存在差異,而各個階層沒有形成相應的道德配備,所以社會經常出現恃強凌弱的現象。

       一、關于對幸福終極追求

       人類總是在追求生命的最高意義,有的人認為是快樂,有的人認為是財富,還有的人認為是名譽。但若以精神與物質的結合體來定義人類的最高目的的話,那只有幸福符合這一標準。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指出:“幸福是德性的完滿運用與實現活動,是以絕對的而不是相對的方式存在的。而每一個人所得到的幸福的重量,恰好與他所具備的德行和實踐智慧以及他所做的善行的分量相等”.我們可以得出關于幸福的內涵。幸福是德性的完滿運用,這說明幸福的內容關乎德性,與人的善行有關。只有將人類的善行最完美的發揮出來,人類生活才能達到最美好的狀態。幸福是德性的完滿運用與實現活動,因而幸福不由我們命運所致,而是由我們的所作所為決定,即由我們對善的踐行程度所決定。進一步深入,既然善行是獲取幸福的行為方式和手段,那么我們只要把握了善的內涵并找到善的獲取方式,就找到了打開幸福之門的鑰匙。

        二、社會至善的現實需要

        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開篇第一句話講“每種技藝和探索與每種行動和選擇一樣,都顯得是追求某種善,所以人們有理由把善表示為萬事萬物所追求的目標”.在這里,亞里士多德認為所有人的行為都是追求某種意義上的善,所有的共同體都是為了獲得某種善而建立的,只有將善運用到最完美的狀態,社會公共秩序運行才能和諧,公民生活才能完美。

       在《政治學》中亞里士多德給“至善”下的初步定義是:人的至善就是靈魂的符合德行的實現活動,如果有不止一種的德行,就是合乎那種最好、最完善的德行的實現活動。從表層意義來看,亞里士多德對幸福與至善的表述幾乎是一致的,所以學界有很多人認為幸福就是至善。然而筆者認為這是不嚴謹的,幸福與至善的關系遠沒有這么簡單。亞里士多德在《優臺謨倫理學》中提出至善是形而上的本體,是任何具體善的目的因和動力因。而至善又分為理性思辨的善和智慧實踐的善兩大類。因此至善需要從兩個層面上來理解。第一層面,幸福與至善都是合德性終極價值目標,都因自身的特殊屬性而被人類追求,都是獨立地存

       在。從這個角度看,幸福與至善等同。第二層面,至善還有具體實踐這一層次,至善需要智慧實踐的善與思辨的善同時進行才能完美。而幸福不可能被實踐,幸福也不可能自我實現。因此至善同時是實現幸福狀態的必需手段。

       亞里士多德把大量的筆墨用在關注政策面的政治制度選擇、城邦健康運行、家庭生活開展、公民教育探討等一系列的論證。這一系列有關政治的討論的目的都是為了實現善的目的。那么亞里士多德的用意不正是告訴我們,政治建設是實現至善理想的基石嗎?

       總結亞里士多德在政治方面的所提出的善行,共有四條原則值得我們去思考,分別是思辨、中庸、公正、集體幸福。思辨活動是政治生活中的第一善,沉思的生活是人類生活之中最高的幸福。亞里士多德是一位崇尚思辨而又注重實踐的偉大思想家,他認為思辨是人類本性之中的最好的實踐活動。思辨的行為其本身就是目的,有著持續性與自足性的特點,能給人帶來非常純潔的幸福感。中庸是政治生活中的第二善,也是踐行至善之道,實現幸福生活最重要的原則。公正是政治生活中的第三善,也是亞里士多德認為的德性之首,是對待他人之善的準則。集體歸屬感是政治生活中的第四善。個體幸福需與集體幸福相結合,才能達到至善完美狀態。亞里士多德的幸福觀不是停留在個人幸福上,至善也不僅是為了造福個人,而是重視城邦的整體幸福。

       三、社會差異的普遍存在

       自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來,啟蒙思想占據主流,“天賦人權,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思想無論在西方還是東方,都非常有市場。但是反觀現實社會,沒有任何一種社會制度能夠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自由平等,人類無論如何發展也無法消滅差異。人在自然能力上有所差異是一個顯然的事實,這種不對稱造成了人所獲取的資源有差別,進而導致了權利數量分配的不同。權力分配不均,必然導致那些擁有先天自然優勢的人獲得更多的權力,甚至形成超越大眾的特權。

       當今社會,不少人痛恨差別,一提到特權就恨得咬牙切齒,認為特權是世間不公正的源頭。然而特權也會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認為那些道德高尚、能力出眾的人天生應該成為領導者,成為君主來統治人民。普通人痛恨差異,反感特權,當然可以理解,然而他們不知道,消滅差異,抹殺一切特權更是一種不公正。亞里士多德認為:“公正就是政治中的善。”它包括了平等和平等的人,就應該給予他們平等數量的事物。這其中唯一的標準是公民對社會機能所做的貢獻是多少。每個公民盡多少義務就應該享受多少權利,那些貢獻多于他人的人就應該獲得更多的權利,這樣才符合公正的本質。

       美國政治學家柯克說:“社會要由精英來統治和維持,任何文明民族若沒有大批這種精英人物都不會維持長久,純粹的民主制遲早會毀掉民主和自由”.所以我們要理性對待特權,不能一味抹殺,要根據上文對特權的不同分類而采取不同態度。對于擁有執政權的階層為社會謀福利而享有特權我們要熱情擁護并大力支持,因為法律不能規定一切,也不能預見一切,法律之外的社會生活需要社會的精英階層來引導;對于社會優勢階層的合理特權我們要加以承認,坦然面對,因為每個人的創造力有所不同,多勞多得,為社會做的貢獻越大所得到的回報就應該更多;對于統治階層危害社會公共福利的特權我們要堅決反對,因為社會整體利益是人類最高利益,沒有任何一個特殊階層能夠踐踏社會利益。

        四、基于至善理論的幸福社會構建 的思考

       既然社會差異不可能消除,特權也不必完全消滅,那么我們在這樣一個社會中應該怎樣做才能實現幸福,達到個人與集體的至善?筆者認為在差異普遍存在的情況下,要想達到至善的境界,需從以下三點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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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合理有序充滿活力的社會首先要擁有公平與正義

       筆者認為公平與正義是一個健康社會最重要的兩個因素?;舨妓拐f:每一個人都應當承認他人與自己生而平等。到 18 世紀,資產階級思想家更是高舉人人平等的大旗。羅爾斯繼承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在原初狀態的假設下提出了公平的正義。公平與正義是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我們黨和國家歷來重視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公平與正義理念相互支撐,相互作用,共同為社會的健康發展發揮作用。在此,筆者提出這樣一個設想,即公平來保證社會的活力。能者多得,貢獻越大所得越多,這樣能夠激發全社會的創造熱情;正義來促進社會的和諧。強者不恃強凌弱,弱者能夠安穩生活。

      ?。ǘ┓膳c特權各有所用,二者不可缺一

       法律與特權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既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又相互支持、相互促進。法律是維護社會的重要手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其重要原則,特權是少數人享有的特殊權利。然而法律與為公共利益服務的特權在本質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社會的更好發展。然而法律在覆蓋面上具有局限性,尤其不能處理突發性、偶然性事件。所以一個科學的社會體系在法律與特權之間會有一個明確的分工,那就是法律保障既有,特權處理偶然。法律在既有的范圍內發揮作用,而那些突發性、偶然性事件則交給特權來處理。這里要注意的是,在使用特權處理突發性、偶然性事件時,一定要及時把那些有用的實踐經驗上升為理論,上升為法律,以使社會運轉更加有序。

      ?。ㄈ﹤€人能力或有不同,但都應該根據自己的能力來為社會盡到相應的義務,做出相應的貢獻

       根據能力和所擁有的社會資源不同,可以將社會分為三個群體,分別為強者、中者、弱者。強者是在社會中處于優勢地位,占有大部分社會資源,主導社會時候的社會群體;中者是在社會中雖然不處于優勢地位,但擁有一定的社會資源,通過努力能夠進一步上升的社會群體;弱者是在社會中處于劣勢地位,占有很少的社會資源,無力改變自己的生活,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不同的群體擁有不同的社會資源,那么就要盡不同的責任。強者執掌乾坤,扶危濟困。強者屬于社會的精英,雖然是少數群體,但他們擁有常人不及的天賦與能力,所以他們應該利用手中豐富的社會資源為民謀利,為社會造福,推動社會進步;中者積極進取,熱心公益。中者占社會的大多數,他們雖然沒有強者手中豐富的社會資源,但是通過努力還是有晉升為強者的空間的,因而他們要積極進取,為社會做貢獻;弱者樂觀面對,學會感恩。弱者同樣是社會的少數群體,由于先天的原因,他們根本無力改變自己的困境,需要社會的幫助,那么弱者在得到強者與中者幫助的同時,有義務學會感恩,感激社會。社會中的各個階層各司其職,各盡其力,才會形成合力來推動社會良性運轉。只有這樣我們所追求的美好生活才會來臨。

        參考文獻:

       [1]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

       [2]洛克。政府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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