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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門司法制度

      發布時間:2025-07-18 21:48:44   來源:黨團工作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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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司法制度

       篇一:第九章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 ?目錄 ?1.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的演變?????????????????4 ?2.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的特點?????????????????4 ?2.1 擁有單獨的法律體系???????????????????5 ?2.2 享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5 ?2.3 法律本土化和司法人員本土化???????????????5 ?3.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4 ?3.1 澳門法院的歷史演變??????????????????4 ?3.2 澳門法院的架構????????????????????6 ?3.2.1 初級法院?????????????????????6 ?3.2.2 中級法院?????????????????????6 ?3.2.3 終審法院??????????????????????7 ?3.2.4 行政法院?????????????????????7 ?3.3 澳門法院的管轄權?????????????????7 ?3.4 澳門法院審判及保障?????????????????8 ?3.5 法官和法院院長的任免????????????????9 ?3.5.1 法官的任免???????????????????9 ?3.5.2 法院院長的任免??????????????????10

       ?4.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10 ? ?4.1 檢察院的性質和地位???????????????????10 ?4.2 檢察院的架構?????????????????????11 ?4.2.1 檢察長辦公室???????????????????11 ?4.2.2 刑事訴訟辦公室???????????????????11 ?4.2.3 檢察院駐各級法院辦事處???????????????12 ?4.3 檢察院的職責和權限??????????????????12 ?4.3.1 提起刑事訴訟???????????????????12 ?4.3.2 領導和監督刑事偵查????????????????12 ?4.3.3 保護民事權益???????????????????12 ?4.3.4 監督法律實施??????????????????13 ?4.4 檢察官的任免???????????????????13 ?4.4.1 檢察官任職條件??????????????????13 ?4.4.2 檢察官任職程序??????????????????13 ?4.5 檢察院的運作???????????????????13 ?5.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制度??????????????????14 ?5.1 律師執業條件和業務范圍???????????????14 ?5.2 律師的權利和義務???????????????????15 ?5.2.1 律師的權利????????????????????15 ?5.2.2 律師的義務????????????????????15 ?5.3 律師組織??????????????????????16

       ?5.3.1 律師工會?????????????????????16 ?5.3.2 律師業高等委員會?????????????????? ?6.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外司法聯系????????????????16 ?6.1 澳門與我國其他地區的司法協助????????????16 ?6.2 澳門與外國的司法互助????????????????17 ?參考文獻??????????????????????????19 ?16 ?第九章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 ?第一節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的演變 ?澳門自古就是中國的領土,由于歷史的原因,長期處于葡萄牙殖民管制之下。澳門所實施的法律主要是葡萄牙的法律,澳門的司法制度實際上是葡萄牙司法制度的延伸。1976 年《澳門組織章程》第 51 條規定,澳門地區的一般司法工作繼續受共和國主權機關頒布的法律所管制;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官員由合作部既司法部共同委任。①可見,澳門的司法制度是葡萄牙司法制度在海外的延伸,澳門的司法機關是葡萄牙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

       ?1987 年 4 月 13 日中葡聯合聲明規定,當中國于 1999 年 12 月 20 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將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同時,中國政府將承諾保持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50 年不變。②至此,澳門司法改革開始起步,并在 1987 年至 1999年的過渡期內,澳門的司法制度開始發生了一些重要的變化。1990

       年葡國議會修改了《澳門組織章程》,其中第 51 條修改為,“澳門地區擁有本身的司法組織,享有自治并應適應 ?③澳門的特點。”。1991 年 8 月葡國會議制定了《澳門司法組織綱要》,1992 年 3 月,澳 ?門政府公布了《澳門新司法組織總規章》和《澳門審計法院規章》。這一系列章程綱要給澳門的司法制度帶來了很多改革,主要有:1、確立了澳門法院的類別和管轄權限;2、設立澳門高等法院,審理上訴案件;3、規定了法官、檢察官任職條件;4、設立了管理當地法官和檢察官的專門機構。

       ?第二節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的特點 ?1999 年 12 月 20 日澳門回歸祖國后,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也在澳門實施,澳門成為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根據 1987 年中葡聯合聲明規定,澳門擁有獨立的司法制度和終審權,所實行的司法制度基本保持不變。其司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有:

       ?一、擁有單獨的法律體系。

       ?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全國性的法律除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八條全國性法律及日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進行增減的法律外,不在澳門特區實施;而列于附件三的八條全國性法律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實施的法律為澳門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等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特區

       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二、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審判權,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初級法院、中級法《澳門組織章程》,澳門政府官印局 1988 年版,第 15 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于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外文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7 頁。③《澳門組織章程》,澳門政府官印局 1988 年版,第 90 頁。①② ?院和終審法院,澳門特區的終審權屬于特區終審法院。特區法院除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并繼續保持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案件均有審判權。

       ?三、法律本土化和司法人員本土化。

       ?根據《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第九條規定,澳門特區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以使用葡文。由于澳門原有法律大部分是葡萄牙法律的移植,皆為葡文,原有法律要在澳門特區使用,必須進行本土化翻譯,澳門人口中 95%為華人,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主權后,澳門和內地交流會更加頻繁,方便與華人居民和澳門與內地司法互助上的執法。

       ?澳門基本法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檢

       察長也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三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 ?一、澳門法院的歷史演變 ?由于歷史的原因,澳門法院長期以來一直屬于葡萄牙法院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本身沒有獨立的組織架構,完全缺乏獨立性,即完全依附于葡萄牙的法院體制,這一時期我們把稱為改組前的澳門法院。根據葡國的相關法律,葡萄牙的法院大致可以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是普通司法法院。普通司法法院的權限是對民、刑事案件和其他不屬于他類法院管轄的案件行使審判權,它自下而上分為小法區法院、大法區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級。在葡萄牙,總共包括里斯本、波爾圖、克英布拉和埃武拉四個大法區,每個大法區又分為若干小法區。一般情況下,小法區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不服其裁決的,可上訴到大法區法院;對大法區法院的裁決仍不服的,還可上訴到最高法院。

       ?第二類是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的權限是對行政或稅務法律關系中產生的爭議進行審理,它包括葡萄牙最高行政法院和其他地方一級行政法院。

       ?第三類是審計法院。審計法院的權限是就國家賬目和其他公共賬目進行監督、審查,并依法追究財政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四類是軍事法院。軍事法院的權限是審理軍職罪和法律規定歸期管轄的與軍職罪相關的重罪,并享有法律賦予的執行紀律措施的權利。

       ?除這四類法院外,葡萄牙還設立了憲法法院和權限爭議法院。憲法法院的權限主要是對行政、立法等重大行為是否違憲作出裁決,同時也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如對選舉過程合法性進行確認等。權限爭議法院的權限主要是負責審議各類法院因案件管轄而引起的爭議而進行裁決。

       ?上述澳門法院組織架構完全從屬于葡萄牙的法院系統,所以澳門地區在案件審理方面沒有自治權,這是改組前的澳門法院架構。1989年和 1990 年葡萄牙國會先后修改了葡國憲法中有關澳門的條款與澳門組織章程中的有關條款,確認澳門地區可以擁有相對自治的司法組織體系,以適應澳門本身的特點。1991 年,葡萄牙國會制定、頒布了《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1992 年,澳門總督先后頒布了《澳門司法組織新規則》、《審計法院之組織、管轄、運作及程序》、《澳門法院官員和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成員、澳門司法委員會成員通則》等有關法令,新的澳門法院組織架構逐漸形成。至此到澳門回歸時期 ?篇二:比較臺灣司法調解之制度,看澳門司法調解制度的發展 ?比較臺灣司法調解之制度,看澳門司法調解制度的發展 ?袁澤蕾 1409853-LL20-0041 民商法 ?通過本期文獻的閱讀,我將整理臺灣的調解制度,通過其與文獻中澳門調解制度的比較分析,來對挨門調解制度給予一些粗略的發展建議。

       ?目前,臺灣的調解類型主要為主要有司法型調解、行政型調解與民間型調解三種,其中以司法型調解為中心。臺灣的調解制度早已有之,

       但與港澳一樣,主流更偏向通過審判的形式來解決糾紛。一來司法機關具有權威性,二來審判雙方平等,司法機關中立,審判結果更被人們所接受。正是因為人民對法院的信賴,所以現在司法型調解也成為了臺灣三大調解類型的中心。司法型調解也具有司法機關的權威性,法院調解中爭議的雙方依舊平等,法院也更具中立性,這種象征權威與中立的司法機關主持下的調解,更容易使百姓放心地從審判走向調解。同樣,在澳門,也是以司法調解為中心。

       ?在臺灣司法型調解按照啟動形式不同分為聲請調解、強制調解與移付調解。這與澳門司法調解的啟動方式大同小異,主要也是兩地歷史與社會習慣不同等因素造成,不好比較。因此本文會根據訴訟程序之外或之中的調解進行兩地之比較。

       ?澳門與臺灣一樣,司法調解都分為訴訟外的調解與訴訟內的調解,只是兩地因為當地司法實踐的具體情形不同而對于訴訟外調解的啟動形式與強制性規定不同,對于訴訟內調解的具體規定也有些許差異。

       ?以下是我通過閱讀文本 1 至 3 與文本 7 總結歸納而得出的關于兩地訴訟內外 ?11.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系發生爭執的;2.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的;3.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的;4.建筑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問因建筑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的;5.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的;6.因定地上權之期間、范

       圍、地租發生爭執的;7.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雇傭契約發生爭執的;8.合伙人間或隱名合伙人與出名營業人聞因合伙發生爭執的。

       ?在臺灣司法調解若成功,其調解書與民事判決有同樣的效力,本著一事不二訴的原則,調解成功后當事人訴權已行使結束,不能再就同樣糾紛提起訴訟。且當事人可以就該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而在澳門,檢察院制作的調解協議須經法院認可之后才產生法律效力,若法院拒絕認可,則該調解協議書無法律效力。

       ?調解成功與否主要看矛盾雙方的讓步程度與誠意,雖然司法機關的調解技巧與方式可以促進調解達到一致,但主要決定權還是在矛盾雙方,不在司法機關。因此司法機關通過久調不判的方式強迫矛盾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也不利于矛盾的徹底解決,反而產生新的矛盾與引起社會對調解制度的反感,不利于調解制度的發展。

       ?在臺灣,通過提升調解委員的功能、增設兼具仲裁性質的酌定調解條款制度、設立允許移付調解的情形、減少調解申請費的優惠,加長退換訴訟費的期間、改善調解環境、增加調解利用率、引進專業調解人員、細化調解工作、引入調解員淘汰制度等等措施來加強臺灣調解水平與實力,宣傳服務法院之概念,促使社會認可與選擇調解方式來解決矛盾糾紛。而澳門也可以通過這些方法來提高調解制度在司法生活中的地位。

       ?臺灣與澳門都隨著調解制度的不斷完善與調解人員水平的穩定提高,調解被廣泛運用,調解達成協議也為人們所鐘意。以下是我對澳門司法調解的一些粗略建議:(1)降低司法調解門檻;(2)改善調解

       場所的環境;(3)培養調解人才; ?(4)對訴訟轉調解的案件給予減免訴訟費的優惠;(5)鼓勵律師加入調解委員行列;(6)強化檢察院調解的權力;(7)提高檢察院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等等。

       ?2 ?3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的。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的。

       ?4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的。

       ?篇三:論澳門法律的特征 ?論澳門法律的特征 ?鄧偉平 ?20XX-8-717:06:04 來源:《中山大學學報:社科版》1999 年 06 期內容摘要:葡萄牙占領澳門后,將其法律延伸適用于澳門,澳門逐步脫離中國法律體系而形成有別于其他法律體系的特征,如法律淵源多樣,跟隨大陸法系的傳統,法律多以葡文表達以及對澳門社會的實際影響有限等。中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的問題提上議事日程后,澳門本地立法快速發展,澳門法律開始脫離葡萄牙法律體系而逐步發展成為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后,澳門的法律制度基本不變,澳門法律的特點除因應主權的回歸而發生變化外,其余特征將長期保留。

       ?關鍵詞:澳門法律特征過渡

       ?作者簡介:鄧偉平,中山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葡萄牙占領澳門后,將其法律延伸適用于澳門。澳門逐步脫離中國內地的法律體系,自我發展,形成其有別于其他法律體系的一些特征。1999 年 12 月 20 日,我國將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根據“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澳門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將過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將不可避免地受澳門原有法律的影響,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有法律的特色。因此,研究澳門法律的特征,對全面而準確地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實行“雙層雙軌”的立法體制,法律淵源復雜多樣 ?作為澳門的管治者,葡萄牙人自 19 世紀中期起將葡萄牙法律延伸到澳門適用。1822 年葡萄牙第一部憲法正式認定澳門為葡萄牙的海外殖民地,葡萄牙法律亦因此而當然成為澳門法律。此后,葡萄牙一直保留著為澳門立法,或將葡萄牙法律延伸到澳門適用的權力。1976年以后,澳門本地亦享有立法權,該等立法權由澳門總督和立法會分享,法律并明確規定了總督和立法會各自行使立法權 ?[1]的范圍。這種由葡萄牙和澳門“雙層”共同行使立法權,并由總督和立法會“雙 ?軌”分享澳門本地立法權的立法體制,造成了澳門法律淵源的復雜性。

       ?澳門現行法律由兩大部分組成:源于葡萄牙的法律和澳門本地法律。在澳門適用的葡萄牙法律主要有以下幾類:(1)葡萄牙本土實施且延伸到澳門適用的法律。包括 1976 年頒布并于 1982 年、1989 年、

       1992 年和 1997 年作過四次修改的《葡萄牙共和國憲法》,1991 年《葡萄牙國籍法》,以及俗稱“五大法典”的《葡萄牙民法典》(1967 年)、《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1961 年)、《葡萄牙刑法典》(1886 年)、《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1929 年)和《葡萄牙商法典》(1888 年)等。(2)葡萄牙專門為澳門制定的法律。包括 1964 年和 1972 年的《澳門省政治行政章程》,1975 年的《澳門保安部隊組織法》,1976 年頒布并于 1979 年、1990 年和 1996 年修改過的《澳門組織章程》,1991年的《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和《中文官方地位法令》[2]等。(3)葡萄牙為其包括澳門在內的海外殖民地制定的法律。如 1961 年《稅務法》和《海外都市性不動產租賃特別制度》等。(4)葡萄牙參加并延伸至澳門適用的國際公約和條約。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

       ?澳門本地法律則有兩類:一類是澳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如 1993年的《立法會組織法》,1994 年的《家庭政策綱要法》等。由于澳門立法會成立時間不長,立法效率不高,故這類法律數量不多。自 1976年成立至 1996 年止的五屆立法會,包括立法許可[3]在內,總共才制定了 311 部法律。[4]另一類是澳門總督制定的法令和規范性的批示,如 1992 年的《澳門司法組織新規則》和《澳門審計法院之組織、管轄、運作及程序》等。這類法律數量較大,僅僅在 1988 年至 1992 年間,總督制定的法令和規范性批示就達 432 部,約占澳門本地立法總數的 85%。

       ?[5]

       ?長期以來,源自葡萄牙的法律,構成了澳門法律的主體,法典式的法律,大多由葡萄牙延伸適用而來。澳門本地立法處于較為次要的地位。進入過渡時期后,為落實《關于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葡萄牙有意減少對澳門的立法,積極扶持澳門本地立法機關,澳門本地法律數量大增,層次提高,地位上升。在澳門適用的葡萄牙法律,面對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的現實,必須終止在澳門生效,退出澳門的歷史舞臺。而其中一些有必要過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則必須 ?先取得澳門原有法律的身份,由澳門本地立法機關進行修改,重新制定,成為澳門本地法律。伴隨著這一法律本地化進程,澳門本地法律已取得了主導地位。

       ?二、跟隨葡萄牙的法律傳統,屬于典型的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是以古代羅馬法,特別是以法國《拿破侖法典》為基礎和傳統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各國家、地區法律的總稱。包括葡萄牙在內的歐洲大陸各國,均屬這一法系。大陸法系又可細分為兩個支系,其中,頒布于 1804 年的《拿破侖法典》強調個人權利,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特征,跟隨這一傳統的,被稱為法國支系;頒布于 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則強調社會利益,反映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特征,跟隨這一傳統的,被稱為德國支系。葡萄牙先后跟隨了《拿破侖法典》和《德國民法典》。葡萄牙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史稱 1867 年《葡萄牙民法典》[6]。該法典以《拿破侖法典》為藍本,不論是在形式方法上,抑或在具體規范和制度原理上,甚至在法律用語方面,

       都深深地打上了《拿破侖法典》的烙印。1879 年 11 月 18 日,葡萄牙頒布法令,將民法典延伸到其海外殖民地適用,自此,該法典在澳門生效,并一直延續到 1967 年,實施了將近一個世紀。為適應新的形勢的需要,葡萄牙于 1966 年 11 月 25 日正式頒布新民法典,并自1967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舊民法典同時失效。1967 年 9 月 4 日葡萄牙頒布第 22869 號法令,決定自 1968 年 1 月 1 日起,該民法典延伸到澳門施行。自此,新的《葡萄牙民法典》在澳門生效,成為澳門民法的結構性法律和主要淵源。施行于澳門的這部《葡萄牙民法典》,不再跟隨《拿破侖法典》,而以 1896 年的《德國民法典》為藍本,從中吸取了大量營養,同時大量參考了當代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成果。葡萄牙法律對澳門的影響當然不是只限于民法領域,實際上,除了澳門本地立法機關制定的一些法律外,重要法律幾乎都來自于葡萄牙,即使是因應澳門主權回歸而正在進行的法律本地化,亦不能脫離原有法律中固有的葡萄牙法律傳統。澳門的法律,不論是葡萄牙主權機關制定的,還是澳門本地立法機關制定的;不論是憲法性法律,還是一般法律、法令;不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都是由立法機關按法定程序制定,以條文形式公布實施的。判例原則上不作為法律淵源,沒有法律效力。在大陸法系國家中,葡萄牙是制定法典最多的國家,至少,他們 ?在許多場合都使用“法典”這一概念。[7]受其影響,澳門的刑法、民法、商法、刑事和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一些主要法律,都編纂成系統的、完整的法典。不但如此,由于葡萄牙人控制了司法領域,長期以

       來壟斷澳門的法官、檢察官以至律師職位。澳門在司法制度、律師制度等方面亦完全跟隨葡萄牙的做法,此外,由于澳門長期以來沒有獨立的法學教育,僅有的一些法學方面的專門人才接受的也都是葡萄牙的法學教育,以至澳門無法形成獨立的法律文化,無法形成獨立的法律傳統,而只能全面接受葡萄牙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傳統。澳門亦因此而成為典型的大陸法系地區。

       ?三、法律以葡文表達,中文譯本無法定地位 ?澳門是一個多語制地區,通行多種語言。其中,以中文為母語者占96.6%, ?[8]以葡文為母語者占 3%。葡萄牙人占領澳門后,雖然沒有公開宣布更沒有立法確 ?定,葡文還是因為葡萄牙人對澳門的管治事實上成了澳門的唯一官方語文。1976 年以前,葡萄牙掌握了澳門的立法大權,澳門實施的法律,大多由葡萄牙主權機關制定,這些法律,全部以葡文表述,并無中文版本。澳門立法會成立后,澳門本地立法有了較快的發展,但立法亦以葡文運作,法律只以葡文表述,仍無中文版本。在一個中國籍居民占 96%以上的地區,這種做法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方便的。它既不利于澳門中國籍居民掌握法律內容,也不利于法律的實施。這種不方便,伴隨著 20 世紀 70 年代澳門經濟的起飛、澳門政府對社會管理的加強以及中國居民與政府日益頻繁的接觸而暴露無遺。中國籍居民提出了提高中文的法律地位的要求,澳門政府也感受到了以中文表述法律文件的必要。終于,在 1986 年,澳門政府頒布法令,確定:

       政府發布的文件,與公眾有密切關系者,應以葡文和中文頒行。[9]中葡《關于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簽署后,中文成為澳門官方語文,以中文頒布法律的要求日顯迫切。因應這一要求,澳門政府于 1988年成立法律翻譯辦公室,負責法律翻譯工作,并于 1989 年明確宣布:“凡本地區自我管理機構以葡文頒行具有立法及管制性質的法律、法令、訓令及批示時,必須連同中文譯本刊登;必須聽取咨詢會意見之法律提案、法令草案和訓令草案均應以中葡文本提出;居民與本地區公共機關包括自治機關及市政機構,或與有關的公務員 ?及公職人員交往時,得使用葡文或中文;本地區公共機構包括自治機關及市政機構印制之所有印件、表格及同類文件,必須使用葡文及中文;以及葡文與中文在澳門地區之官方同等地位,將按照為此所具備之條件以循序漸進方式實現之”。

       ?[10]1991 年中,中葡兩國外長在里斯本就中文成為澳門官方語文問題達成協議,同年底,葡萄牙部長會議通過法令,肯定“中文在澳門具有與葡文相等之官方地位及法律效力”。[11]1992 年 1 月,該法令在《澳門政府公報》刊登,正式在澳門生效。至此,中文成為官方語文的問題在法律上已經解決。法律翻譯辦公室成立后,亦積極開展法律翻譯工作,取得了較大的成績。據統計,1988 年頒布的法律、法令和訓令,具備中文譯本的分別有 41%、3%和 1%,1993 年已相應提高到 100%、100%和 17%。[12]目前,幾乎所有新頒布的法律、法令和訓令都有中文譯本同時刊行,為不懂葡文的中國籍居民了解法律、法令和訓令的內容,提供了可能。

       ?必須指出的是,中、葡文地位平等問題的解決,更多地只是停留在法律上。事實上,在立法領域,作為官方語文,中文法律地位的落實充其量亦不過是將葡文版本的法律翻譯成中文并同時公布。至于中文譯本地位如何、有無法律效力、中葡文本發生矛盾時怎么辦法律并無明確規定。雖然澳門政府在公眾的壓力之下刪除了《澳門政府公報》上歧視中文的一些文字,[13]雖然有人認為,“當兩個文本之間出現分歧或解釋上的沖突時,不能以葡文本具有絕對優先為由來解決問題”。[14]但從法理上說,法律翻譯辦公室不是立法機構,由其翻譯的中文本未經立法會以立法形式確認,其法律效力始終是值得懷疑的。從根本上說,以中文表述法律不過是中文取得官方語文的翻譯權而已。只有立法機關以中、葡文雙語立法,且兩種文本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才能最終解決中、葡文本法律地位平等的問題,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雙語制。

       ?四、居民認同程度低,法律對澳門社會的實際影響有限 ?澳門是以華人為主體的社會,受傳統中國文化的影響至深。雖然澳門長期以來以葡萄牙法律為主,但葡萄牙法律以及法律文化、法律傳統只是浮在澳門社會之上,并沒有被澳門廣大民眾真正接受。相當多的澳門居民對于澳門法律,尤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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