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9 月 4 日至 14 日, 我們一行赴英國、波蘭, 專題考察兩國農業合作社發展的情況。期間先后訪問了英國合作社聯盟 (Co-operatives, UK) 、 全 英 合 作 社 集 團 (The Co-operative Group, UK) 及其基層合作社食品店 (The Co-operative Food) 、蘇格蘭農業組織協會 (SAOS) 、波蘭農業與鄉村發展部、國家合作社理事會 (National Co-operative Council) 以及克拉科夫鹽石地區的查夫斯基奶業合作社, 并就合作社運營管理、政府對合作社的支持政策等進行了交流討論。
一、兩國合作社發展的軌跡 英國、波蘭的合作社發展不僅歷史悠久, 而且合作社精神深入人心。英國是合作社的發源地, 波蘭是合作社發展最早的轉型國家之一。當前, 合作社在兩國已成為一種普遍的經濟社會現象, 涉及人們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
( 一) 英國合作社發展歷史悠久并普遍保持了合作社的傳統
據我們了解, 最早的合作社, 應該算 1760 年英格蘭沃爾維奇查特姆造船廠工人興辦的合作面包坊。到 19 世紀初, 英國合作社運動開始蓬勃興起。1844 年, 在老牌工業城市曼徹斯特的北部小鎮羅虛代爾, 28 名法蘭絨紡織工人為抵制中間商的盤剝, 組建了名為“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的消費合作社。由于它的原則得到廣泛認可, 因而被公認為世界上第一個成功的, 現代意義的合作
社。受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的影響, 19 世紀中后期, 合作社在英國廣泛發展起來。到 19 世紀末, 英國合作社業務已發展到消費、保險、信用、工人活動、社區服務等各個領域。1895 年, 國際合作社聯盟在曼徹斯特成立, 將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的合作原則歸納整理為國際合作社運動的普世原則, 即“羅虛代爾原則”, 在國際合作社運動中加以推廣。經過近 170 年的發展演變, 到 2011年底, 英國的合作社數量已達到 5933 個, 社員 1350 萬人, 年營業額 358.6 億英鎊, 涉及 11 大行業領域。合作社在城鄉社區開設平價店 1.1 萬個, 遍布農村社區和城市中心的每一個郵政編碼地區, 每 4個英國成年人中就有 1個是這些合作社平價店的所有者。按照合作社成員性質的不同, 英國合作社聯盟將合作社劃分為 4大類, 即消費者合作社、工人合作社、企事業單位等團體成員所有者合作社 (農業合作社歸入此類) 、混合所有者合作社。其中消費者合作社成員數量達到 1270 萬, 占合作社成員總數的 96%。特別值得關注的是, 2008 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 英國經濟下降了 1.7%, 而同期全英合作社經濟則大幅度地增長了 19.6%。英國合作社聯盟不是經營實體, 而是專門的管理機構。在對外聯系方面, 承擔著與政府和議會溝通協調, 發展與國外相同機構的合作關系等任務。在內部管理方面, 行使著維護合作社的價值原則, 制定合作社經營行為、社會行為以及財務管理標準, 對經營管理進行監督和評價, 組織一年一度的合作社代表大會等職能。在會員服務方面, 發揮著提供統計數據和法律支持, 通過合作社學院
提供教育和培訓, 支持和發展工人合作社業務和其他民主經營管理的業務, 改善消費合作社商業經營等作用。2001 年 11 月, 合作社聯盟與工人合作社、工業共同所有權運動合并, 成員包括 45個消費合作社和為數眾多的其他各類合作社, 實力得到進一步增強, 發揮的作用越來越明顯。英國合作社集團是直接在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基礎上發展演變而來的。目前, 它由各地 80 個獨立的合作社團體聯合而成, 擁有 720 萬個人成員, 設有 48 個地方委員會和 7 個地區理事會, 是全英最大的合作社, 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合作社之一。2011 年, 其年營業額達到 133 億英鎊, 雇員超過10.2 萬人, 開設各類平價商店 5000 多家。每周為 2100 多萬消費者提供包括食品、金融服務、醫藥、殯葬、法律服務、生活計劃、汽車零配件、電子產品、旅游等各領域的服務。集團理事會由 20名成員組成, 其中 15 名從 7 個地區理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 5 名直接從基層 80 個獨立的合作社團體中選舉產生, 每兩年更換其中的 1/3 (集團每兩年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 。目前, 合作社集團的經營業務主要有 3 項:一是食品供應。作為英國第五大食品零售供應商, 開設有近 3000 家合作社食品店 (The Co-operative Food) , 遍布英國的每一個郵政編碼地區, 占全國消費商店數量的 60%, 每周服務 1450 萬消費者。我們在許多地區, 隨時隨地都能看到這樣的商店。由于該集團擁有自己的生鮮農產品生產和加工基地, 以及其他食品生產加工廠, 直產直供合作社食品店, 因而食品店內的商品價格比其他超市企業銷售的同類產品的價格
要低廉得多。在倫敦, 我們進入一家合作社食品店做了實地調研, 并隨機與店員和顧客做了簡短交流。店內食品琳瑯滿目, 品種豐富、價廉新鮮的瓜果蔬菜擺放有序。盡管已近晚九點, 顧客仍然絡繹不絕。二是銀行、保險、投資等服務。三是醫藥、殯葬、法律、生活計劃、機動車銷售、不動產經營、工程建筑、網絡購物等服務。從發展伊始直到現在, 英國合作社都始終堅持著一人一票、為社員服務、社員入股為主、合作社公共積累不可分割等基本原則和一貫傳統。比如我們訪問的英國合作社集團, 雖有自己的“股票”, 但價格固定不變, 也不能交易, 消費者購買“股票”后成為會員, 主要是表明對合作社集團經營方式的認同與支持, 再多的投資額也不會增加在集團的發言權。農業合作社在英國數量不多, 且主要分布在北部的蘇格蘭地區。據統計, 2011 年全英農業合作社只有 450 家, 占各類合作社總數的 5.4%, 全國 30 萬農場主, 約有一半加入了農業合作社。
( 二) 波蘭合作社的發展跌宕起伏、一波三折
波蘭于 1816 年誕生了第一家合作社, 是由 329 位農民組建的一個綜合性合作社。1861 年, 根據德國舒爾茨-得利茲模式組建的第一家合作社銀行在波茲南誕生。1869 年, 根據英國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模式組建的第一家消費合作社在華沙誕生。1890 年, 根據德國萊弗遜模式組建的第一家農民儲蓄與信用合作社在克拉科夫誕生。一戰之前, 波蘭共有 3745 個合作社, 成員 150 萬人。
類型主要包括:消費合作社、合作社銀行、儲蓄與信用合作社、農民的供銷合作社、農民的服務合作社、奶業合作社、土地租賃合作社、工人合作社、手工業者合作社。這些合作社在反對俄羅斯、德國、奧地利統治者壓迫的愛國斗爭中, 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戰后, 波蘭獨立。1920 年, 波蘭第一部合作社法誕生, 由此促進了各個領域、各種模式合作社的發展。在農村, 8000 個合作社擁有成員 200 萬人。在城鎮, 住房合作社、工人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以及合作社學校等不同形式的合作社, 為促進城鎮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二戰后, 波蘭人民共和國成立。合作社運動在中央集權體制下, 由國家計劃控制。到 1988 年底, 全國合作社數量已達到 15000 個, 成員 1500 萬人, 合作社經濟占 GDP 的比重達到12%。在 1989 年“東歐巨變”之后, 波蘭開始了政治經濟體制的轉型。在這個過程中, 合作社被視為舊體制的殘余, 遭受了巨大沖擊。人們對合作社失去信任, 不少合作社破產清算, 一些合作社轉變為有限公司。轉型后比轉型前, 合作社數量減少了 50%, 雇員減少了 60%, 占 GDP 的份額也下降到了 1%—1.2%。存留下來的合作社也普遍缺少市場經濟運行知識, 缺少懂得現代合作社管理的青年人才, 合作社之間的相互合作也幾近于無。但某些部門例外, 如奶業和銀行的合作社功能得到了強化, 也變得更加現代化。同時, 還陸續出現了一些新的合作社, 比如信用聯合社、社會事業合作社、農民小組合作社等。經過近 10 多年的恢復性發展, 波蘭合作社組織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逐步增強。目前, 波
蘭全國合作社已恢復到 8500個, 擁有成員 800萬人, 為社會提供了 35 萬個工作崗位, 在 GDP 中的比重已恢復到 2%左右 (歐盟國家平均為 6%) 。目前, 波蘭的合作社共有住房、金融、工業、工人、消費、農業生產、制造業、制藥、校園等 16 種不同類型。其中, 農業生產合作社既生產產品, 也直接開展貿易。消費合作社則完全從事貿易行業, 發展情況較好。工人合作社不生產商品, 主要開展貿易合作。近期, 正重點扶持發展社會合作社, 重點為生活困難的人提供經濟和社會救助。在經過近 200 年的曲折歷程之后, 合作社又開始成為推動波蘭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角色。波蘭合作社理事會是獨立于政府的合作社最高機構。自 1991 年改組成立以來 (改組前為合作社與政府管理者的混合體) , 一直積極為合作社董事會與監事會成員提供金融、法律、管理方面的咨詢及指導服務, 向合作社社員提供科技、管理等技能培訓與教育, 并負責波蘭合作發展基金與信貸擔?;鸬墓芾?、開展合作社財務報表的核查和審計、推動合作社的國內外合作等, 對全國的合作社經受住體制轉型的洗禮、逐步走上恢復與發展的軌道, 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兩國政府的合作社政策
英國政府對合作社的支持, 主要是通過立法賦予其合法的市場主體地位, 蘇格蘭地區的具體扶持政策較多。波蘭的合作社政
策則較多地受到政治制度的影響, 目前正逐步加大對包括農業合作社在內的所有合作社支持力度。
( 一) 英國政府的合作社政策各地不盡相同
英國作為老牌資本主義國家, 作為歐洲工業革命的策源地, 其政府代表的是大工商資本的利益。而合作社恰恰是為了抵制大資本、中間商的盤剝才出現的“草根經濟團體”。因此, 自打合作社出現的那一天起, 英國政府就為了保護工商資本的利益, 將合作社視為一種非法組織, 處處給予無情打壓。為此, 在早期, 各類合作社團體不斷地與政府和議會抗爭, 以求取得合法市場主體地位。經過數十年的博弈, 英國政府和議會為了避免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 終于做出妥協, 于 1852 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合作社法《工業和節儉協會法》, 第一次賦予合作社以社團法人的法律地位, 為合作社發展創造了條件。1895 年, 又制定了《產業經濟合作法》。1971 年的《農業與園藝合作法案》規定, 農產品和園藝品的合作生產, 由政府提供補助。該法雖明確了政府對農業合作生產的財政補助政策, 表現了政府對農業合作社鼓勵支持的態度, 但由于英國的農業增加值占 GDP的比重很低, 且各地差異較大, 因此各地政府對農業合作社的支持政策也不盡相同。在蘇格蘭, 由于農牧業生產的比重較高, 因而政府采取了較為積極的支持政策。比如, 蘇格蘭農協 (SAOS) 每年的預算費用財政撥款一般要占到 20%, 農民組建合作社的資本來自社員股金、政府補助
和銀行貸款的部分各占 1/3, 因而, 那里 66%的農戶都加入到各種形式的農業合作社中。在英格蘭和威爾士, 由于政府對農業合作社沒有特別的支持, 因而農業合作社也幾乎沒有發展起來。在座談討論中, 說到政府對合作社的支持, 英國合作社集團主席鮑德爾 (Duncan Bowdler) 先生非常氣憤地說:“我們已經受夠了 (政府的歧視) , 我們不奢望政府支持, 但起碼要給我們創造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公平競爭的機會!”而蘇格蘭農協 (SAOS) 的格拉漢姆 (James Graham) 先生則自豪地告訴我們:“英格蘭的很多農民, 都非常羨慕蘇格蘭的農民 (有政府支持) !” ( 二) 波蘭正逐步加大對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波蘭歷史上對合作社也曾幾度采取過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一戰后頒布的國內第一部合作社法, 為合作社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二戰后, 在波蘭共產黨領導下, 農業合作社作為建設波蘭社會主義國家的工具, 由國家給予政策支持, 得到了很大的發展。1982 年, 波蘭再次頒布合作社法, 在此基礎上, 有關重點行業還有各自的法律, 比如住房合作社法、銀行合作社法、農業合作社法等。經過政治經濟體制轉軌的波折, 特別是面對整個歐盟對農民和農業合作社支持的實踐, 目前波蘭政府正在根據自身財力的增長, 逐步加大對包括農業合作社在內的所有合作社支持力度。比如, 歐盟對波蘭農民購買農機具補貼力度達到 50%, 波蘭政府則相應給予 10%的優惠貸款貼息補助。對有利于環境保護
的農業項目, 補貼力度甚至更高。在 1990—2011 年的 20 余年間, 波蘭對 1982 年合作社法案又做過多次修改, 現在波蘭議會有幾個與合作社有關的法律議案正待審議, 其中就涉及政府與合作社的關系, 比如稅收支持政策, 國家合作社理事會也正在積極游說爭取獲得免稅支持。
三、啟示和建議
通過考察, 我們得到一些重要的啟示:合作社是現代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業合作社在推動農業農村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合作金融具有完全不同于商業金融的活力和抗風險能力。為解決好我國“三農”問題, 必須借鑒兩國的經驗教訓, 進一步加大對當今發展階段我國農業合作社的支持力度。第一, 法律是合作社健康發展的基石, 必須盡快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適當擴大法律調整對象范圍。如前所述, 英、波兩國很早就注重合作社立法, 以法律手段引導合作社的發展。從我們考察了解到的情況看, 以全部合作社為調整對象的立法似無必要, 因為調整的對象太過龐雜、太過寬泛, 反而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達不到期待的效果。不同類型的合作社, 比如農業合作社與住房合作社, 性質就有天壤之別, 絕不能一“法”以蔽之。住房合作社與房地產公司的區別, 僅僅是資本金的來源不同和產品消費的群體不同。而農業合作社不僅是生產者對抗大資本的組織形式, 更是弱勢群體的自我聯合服務。為此, 兩國目前都在為修訂合作社法吵得不可
開交, 原因就是合作社法調整的對象太寬太雜, 很難用一個標準來進行衡量。我們應當吸取這個教訓, 不要籠統就合作社立法。但在經濟起飛階段, 確實有必要專門就農民組建的合作社立法, 對農民給予專門的扶持, 引導他們聯合起來, 提高他們在市場上的談判地位。我們已有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但與兩國的情況正好相反, 該法調整的對象過于狹窄, 很多應當包括的類型都沒能涵蓋進來。為此, 建議盡快修訂該法, 更名為《農業 (或農民) 合作社法》。調整對象的特征要件可考慮從 3 個方面進行界定:一是農民自愿聯合組織的;二是業務活動范圍限于農業領域, 即農產品的生產、加工、流通以及為此提供的各類農業服務;三是對股本權力加以適當限制。第二, 政府扶持是合作社發展的必要支撐, 必須進一步明確農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教育培訓、專項委托等政策措施, 加大對農業合作社發展的支持力度。如果沒有扶持, 農業合作社作為相對弱勢的企業形態就很難健康成長。促進農業合作社發展, 培育有競爭力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 一定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業合作社的支持力度。為此建議:一要適當減免稅收。把農業合作社列為獨立的納稅主體, 納入稅務登記系統, 啟用農業合作社專用發票。同時,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 具體明確農業合作社盈余和成員分紅的所得稅減免辦法。二要加強教育培訓。波蘭合作社設有專門的教育培訓部門, 不僅為各類合作社的管理層和工作人員提供教育培訓, 而且還致力于培養國際化的合作社人才。英國合作社聯盟建有專門
的合作社學院, 提供相關的教育和培訓, 蘇格蘭政府則專門撥款委托農業組織協會培訓合作社經營管理人員。借鑒兩國的經驗, 應設立專項, 免費培訓農業合作社成員和經營管理人員。三要實行專項扶持。農民組建農業合作社, 政府應資助部分資本金。國家農業建設項目, 應有一部分專門委托農業合作社來承擔。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建設、農業技術推廣等項目資金, 都應當優先或劃出一定比例專門用于農業合作社。第三, 服務和品牌是合作社的生命, 農業合作社應主動發揮自身優勢, 大力打造優質農產品品牌, 提供優質農業全程服務。從英國合作社集團的發展實踐可以看到, 按照市場規律的要求, 在追求利潤的同時, 堅持合作制原則, 崇尚服務精神, 以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對會員負責, 對消費者負責, 是合作社發展的原動力和生命源泉。比如, 在產品標準上, 集團對于是否符合食品安全、道德規范、環保標準、動物保護思潮, 有著嚴格的界定和檢驗過程, 一經發現不合格商品將立刻剔除, 確保消費者安全。比如, 在市場細分上, 集團非常注重研究顧客不同層次的需要, 與顧客互動, 每年都要做幾十萬次的顧客滿意度調查, 進行動態監測, 根據顧客的需求層次分別提供高、中、低端產品。再比如, 在經營活動中, 始終堅持誠實守信的原則, 盡量把每種產品的信息 (包括產地、熱量、生產過程、產品包裝等) 詳細地傳遞給客戶, 最大限度地尊重客戶的知情權, 由此贏得了消費者的廣泛認可。在我國, 食品安全和農產品流通既是農業發展的重大難題, 也是全社會廣泛關注的熱
門話題。農業合作社應主動利用自身優勢, 通過合作機制將一家一戶連接起來, 組成生產、采購和銷售聯盟, 大力打造優質農產品品牌, 提供優質農業全程服務, 共同抵御農業生產、經營和市場各環節的風險。第四, 合作金融具有強勁的生命力和抗風險能力, 必須加快發展合作金融業, 為農業農村發展提供完善的金融支撐。在波蘭, 金融合作社起步較早, 并形成了嚴密、健全的會計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在英國, 合作社銀行和合作社保險是合作社的重要業務板塊, 創辦時間早, 經營質量高。英國合作社集團的合作社銀行, 1994 年以來連續多年盈利, 因首創使用自助銀行、電話銀行和網絡銀行等多項新興銀行服務而享有盛名, 并獲得多項國內和國際獎勵。合作社保險始終堅持全力為用戶提供服務、保險基金只投資在對用戶有利益的地方、利益全部回到用戶身上的經營原則, 得到市場和用戶的廣泛認同。與英、波兩國相比, 我國合作金融發展相對滯后, 應學習借鑒兩國的先進經驗, 總結推廣國內實踐的成功做法, 加快發展步伐, 健全農村金融支撐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