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華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鑒于現行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中有關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不細化、不具體,中小學校周邊零售點距離設置標準偏低等,與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國家煙草專賣局、省、市煙草專賣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煙草專賣許可證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要求不相適應,為此,我局以《廣東省梅州市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各縣(市、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指導意見的通知》(梅市煙?!?020〕25 號)為基礎標準修訂現行合理布局規劃,進一步明確了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具體情形和幼兒園、中小學校內及中小學校周圍不予設置卷煙零售點的距離,確保我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統一性、科學性、規范性,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二、起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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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三)
《民法總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四)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 (五)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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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 (七)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條 (八)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六條 (九)
《教育部關于在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禁煙有關事項的通知》 (十)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有外資成分并且煙草零售業態屬于娛樂服務類企業許可證管理事項的批復》 (國煙?!?009〕112 號)、《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中國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請銷售香煙的復函》(國煙專﹝2009﹞35 號)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關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煙辦綜﹝2014﹞47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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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領導干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 (十二)
《關于 2011 年起全國醫療衛生系統全面禁煙的決定》(衛婦社發〔2009〕48 號) 三、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后的合理布局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具體情形,主要包括有申請主體資格類、申請行為類、經營場所類、經營模式類、特殊區域類等五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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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主體資格類。主要情形包括:
1、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3、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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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行為類。主要情形包括:
1、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2、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3、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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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場所類。主要情形包括: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4、生產、銷售、存儲、運輸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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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模式類。主要情形包括:
1、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以游戲、博彩等自動設備銷售煙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卷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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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區域類。主要情形包括:
1、幼兒園、中小學校內及中小學校周圍 50 米(含 50 米)范圍內。
2、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3、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包括:各級黨政機關內部、醫療衛生機構及附屬區域等。
4、不符合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卷煙經營相關規定的。
5、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場所等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
6、住宅小區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
7、其他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