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實施辦法的通知
?。ɡフl〔2019〕45 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昆明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昆明市政府系統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的辦理工作,提高辦理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和國家、省、市有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提案的規定,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尊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民主權利,認真負責地承辦建議、提案,改進作風,推動工作,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建議,是指國家、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時,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對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經人大有關機構審查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提案,是指國家、省、市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界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提案人”)在履行職能時,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對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經政協提案委審查立案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中辦理建議、提案的主體是昆明市各級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國家、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各直屬機構。(以下統稱“承辦單位”)
第五條
昆明市各承辦單位承辦建議、提案的范圍:
(一)上級人大、政府和政協交辦的建議、提案;
(二)市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閉會期間向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與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關的建議;
(三)提案人在市政協全體會議或閉會期間提出的與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關的提案;
(四)人大代表、提案人在視察、調研、檢查等活動中提出的與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關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六 條
辦理建議、提案,是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各承辦單位的政治任務和法定職責。承辦單位應當將其作為貫徹執行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促進政府依憲施政、依法行政和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的重要體現,予以高度重視,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按程序辦理。
第七條
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應以提高辦理質量為導向,求真務實,提高效率,切實解決問題,做到件件有答復、事事有回應。
第二章
辦理工作機構職責
第八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昆明市政府系統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各承辦單位辦理上級人大、政府、政協交辦的建議、提案;
?。ㄈ┙M織各承辦單位辦理本級人大、政協交辦的建議、提案;
(四)審查承辦單位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全國政協提案、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提案的辦理意見并按有關程序報批答復;
(五)向上級人大、政府、政協報告昆明市承辦有關建議、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級建議辦理工作情況,向市政協通報市級提案辦理工作情況。
第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在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歸口管理、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昆明市政府系統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二)負責對承辦單位進行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考核;組織辦理工作經驗交流和業務培訓;
(三)負責對接協調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部門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四)接收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辦理的建議和提案;
(五)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報告政府系統建議、提案辦理情況;
(六)負責建議、提案辦理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條
各承辦單位在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承辦單位應建立健全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責、綜合部門總協調、業務部門具體辦、專人負責抓落實的“五級責任制”;嚴格落實定職責、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限、定要求的“五定要求”;完善辦理工作制度,建立辦理工作臺賬,將建議、提案辦理納入年度工作計劃,保障工作經費,定期向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報告本單位辦理工作情況。
第三章
辦理要求
第十一條
建議、提案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人大、政府、政協的有關要求做好建議、提案接收工作。接收后逐件清點核對,分類登記建檔,嚴防疏忽漏辦,杜絕交而不收,收而不辦。
第十二條
建議、提案一般應在正式交辦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并答復人大代表、提案人。對辦理難度較大、綜合性較強、涉及面較廣,在上述時限內不能完成辦理并答復的,書面報經交辦單位同意后,可延長辦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上級人大、政府、政協交辦至昆明市人民政府辦理的建議、提案的答復時限,按具體交辦通知要求處理。
第十三條
對人大、政協確定的重點建議、重點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報市政府領導審定后確定政府領辦領導。承辦重點建議、重點提案的單位應落實 1 個工作方案、1 次聯合調研、1 場面商會議、1 份情況報告的“四個一”工作制度,按要求重點研究辦理。
對重點建議、重點提案,各承辦單位要制定辦理工作方案,報市政府領辦領導審批后下發執行。承辦單位領導牽頭負責,邀請有關人大代表、提案人和督辦單位、協辦(會辦)單位共同調研,實行現場辦理、聯合辦理。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辦理時限為 6個月。
第十四條
建議、提案辦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能夠解決的問題,應抓緊研究辦理,認真解決、落實到位;
(二)確屬需要解決,但因條件限制暫時難以解決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吸納,積極創造條件,列入發展規劃或工作計劃,逐步予以解決、推進落實;
(三)對確實難以解決的問題,應實事求是地說明原因,闡釋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取得人大代表、提案人的理解。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統一格式,在辦理復文首頁標明辦理結果分類。辦理結果分類按照以下要求界定:
所提主要問題已經解決或在本年度內能夠解決的,以及所提意見建議已被吸收采納的,可標為“A”類件;
所提主要問題已經列入工作計劃或已經制定措施,能夠逐步加以解決的,可根據實際情況標為“B”類件;
所提主要問題暫時無法解決,但對加強和改進工作具有參考價值,承辦單位擬在工作中研究參考的,或因法律和政策規定、目前條件限制等原因確實無法解決的,可標為“C”類件。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按照“誰主辦、誰答復、誰公開”的原則,確定辦理復文公開屬性,并在辦理復文首頁上明確標注:
(一)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建議、提案,辦理結果應當在復文首頁標注“公開”。
(二)對辦理復文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人大代表或提案人明確表示建議或提案內容不宜公開的,辦理結果在復文首頁標注“不公開”,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復文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辦理結果在復文首頁標注“公開”。
(三)對涉及到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等情況的國家秘密或高敏感工作信息,無論人大代表或提案人是否明確公開,復文單位經保密審查確定以上情形后,辦理結果在復文首頁標注“不公開”。如涉及國家秘密,則應在復文時按權限標注密級,并向人大代表或提案人明確告知。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應明確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分管領導,工作機構和承辦人員,并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承辦單位應當對建議、提案文本、調研情況、協商情況、辦理復文等有關資料逐件進行整理、存檔,建立工作臺賬。
第十八條
建議、提案涉密的,應當按照保密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辦理。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十九條
交辦。上級人大、政府和政協交辦至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接辦后,根據建議、提案的內容再交辦有關承辦單位具體承辦。
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全會(以下稱市“兩會”)期間和閉會期間提交的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工委和市政協提案委受理并經審查立案后,通過聯合召開全市交辦工作會議等形式,原則上以建議、提案網絡系統集中交由各承辦單位辦理。
第二十條
簽收。承辦單位應當在交辦結束后 3 個工作日內簽收建議、提案。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接到建議、提案后,如不屬于本單位辦理或有調整意見的,應提出調整意見并說明調整原因、依據、建議,于交辦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退回交辦單位。對承辦單位提出的書面調整意見,交辦部門應當及時研究,按程序審批后,作出處理決定
并在 10 個工作日內重新交辦。
第二十二條
承辦。承辦單位對承辦的建議、提案應及時制定工作方案,按照辦理工作程序研究辦理。
承辦建議、提案的方式有獨辦、分辦、協辦(會辦)。由 2 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應主動協商、牽頭負責辦理工作,協辦(會辦)單位應積極支持配合,在接收建議、提案后 1 個月內,按照辦理復文的規范格式,將協辦(會辦)意見函告主辦單位。有關工作情況發生變化的,協辦(會辦)單位應及時通報主辦單位。其中,昆明市人民政府協辦(會辦)的國家、省級建議、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將協辦(會辦)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 2 個以上單位分別承辦的建議、提案,分辦單位只辦理本單位職責范圍的事項,但應該相互協商,共同做好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調研。承辦單位對建議、提案所提問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
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建議、提案,承辦單位應認真調研、積極吸納,充分發揮建議、提案在政府決策過程中的重要參考作用。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應盡可能組織專家、學者進行調研論證。
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和建議、提案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承辦單位應專題摘報領導決策參考。
第二十四條
辦理協商。承辦單位要始終堅持先協商、后答復的辦理原則,廣泛運用現代信息通信技術加強與人大代表、提案人的協商,做到辦前了解實情、辦中探討對策、辦后征詢意見。
承辦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協商方式,加強與人大代表、提案人的面對面溝通交流??梢圆扇【W絡、信函、材料協商等形式進行協商。
第二十五條
答復面商。承辦單位在正式答復人大代表和提案人之前應當與之面對面進行協商,提交答復文本初稿并聽取人大代表和提案人的意見建議。因特殊原因不能與代表、提案人進行直接面商的,或與代表、提案人無法取得聯系的,應當記錄詳細情況并及時將情況報市政府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人事工委或市政協提案委。
第二十六條
承辦建議、提案數量 10 件以上的單位每年至少召開 1 次專題工作會,充分聽取人大代表、提案人的意見、建議,逐步形成常態化協商民主機制。
重點建議、重點提案一律面商。人大代表、提案人有明確要求的必須面商,當面溝通有利于充分協商的應當面商。
第二十七條
審核。承辦單位對建議、提案辦理復文和協辦(會辦)意見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建議、提案復文由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審核簽發;重點建議、重點提案辦理復文由市政府領辦領導審核簽發。
第二十八條
答復。建議、提案辦理復文要求內容完整、格式規范、情況準確、文字精練、態度誠懇、語氣謙和,逐項回應建議、提案所提問題,工作措施切實可行,具備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建議、提案辦理復文應以主辦單位正式函件、按照規定格式、在規定時限內答復人大代表、提案人。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全國政協提案的辦理意見,由承辦單位報送市政府辦公室進行綜合審查,并以市政府名義報省政府答復全國人大代表、提案者。
省級建議、提案的辦理意見,由承辦單位報送市政府辦公室進行綜合審查,按程序報市政府答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同時,省級建議辦理復文抄送省人大常委選聯工委和省政府辦公廳,省級提案辦理復文抄送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協提案委。
市級建議、提案的辦理意見,由承辦單位向人大代表和提案人進行答復;同時,市級建議辦理復文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工作委員會,市級提案辦理復文抄送市政協提案委。
2 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和協辦(會辦)單位應充分協商形成一致的答復意見,由主辦單位統一答復人大代表、提案人。2 個以上單位分別承辦的建議、提案,分辦單位要分別答復人大代表、提案人,在答復前分辦單位要加強溝通,避免答復意見矛盾重復。
書面答復辦結后,省級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復文由市政府辦公室錄入網上辦理系統;市級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復文由承辦單位錄入網上辦理系統。
第二十九條
送達。人大代表個人的建議,答復函件應當由承辦單位送達本人;人大代表聯名的建議,應當送達領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個人的提案,答復函件應當由承辦單位送達本人;政協委員聯名的提案,答復函件送達第一提案人;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答復函件送達提案單位;界別、小組或者聯組的提案,答復函件送達召集人。送達方式為承辦單位親自送達或以掛號信方式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三十條
反饋。建議、提案辦理復文送達、寄送人大代表、提案人時應附征求意見表。人大代表、提案人對答復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重新研究辦理,進一步提出意見、建議的,承辦單位應繼續研究辦理,并在 1 個月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一條
公開。承辦單位應積極穩妥做好建議、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及輿論引導工作。經審查可以公開的建議、提案辦理復文,由承辦單位在辦結后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專欄或本單位政府網站設立專欄予以公開,沒有政府網站的單位可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專欄予以公開。年度辦理工作總結應同步公開。
單獨辦理、分別辦理的建議、提案,有關承辦單位是公開工作的主體;2 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是公開工作的主體,協辦(會辦)單位應在協辦(會辦)意見中明確是否公開。
第三十二條
總結。在全面完成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后,承辦單位應認真總結經驗,仔細查找問題,明確改進措施,形成工作總結。昆明市辦理上級建議、提案的工作總結由市人民政府報送省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提案委;各承辦單位每年應將本年度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書面總結分別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工委、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協提案委。
第三十三條
續辦續復。對建議、提案答復中當年不能解決的或承諾事項和列入計劃逐步解決的問題,按照人大、政協續辦續復的要求,承辦單位應當繼續跟蹤問效、續辦續復,已取得明顯進展或落實到位的,及時向有關人大代表、提案人書面反饋情況,同時抄送市政府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人事工委、市政協提案委。
第三十四條
督辦。市政府辦公室對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工作進行督辦,并與承辦單位密切聯系,掌握工作動態,加強督促檢查、協調指導。協同市人大常委會人事工委、
市政協提案委建立聯合督辦機制,加大督辦力度,做好辦理工作。承辦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督辦制度,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辦理任務。
第五章
激勵與問責
第三十五條
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列入各承辦單位目標績效考核內容。市政府辦公室在聽取人大、政協建議意見基礎上,牽頭對各承辦單位辦理國家、省、市級建議、提案進行綜合考評,將考核結果納入結果運用,并作為表彰先進、通報批評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對辦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昆明市表彰獎勵的有關規定,每年給予通報,以茲鼓勵。
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承辦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一)承辦單位領導重視,辦理責任明確,規章制度完善,辦理程序規范,具體經辦人員落實辦理制度,按時按質完成辦理工作,成效顯著的。
(二)辦理方法措施有力,解決實際問題成效突出和續辦續復工作完成較好,得到上級或本級人大常委會、政協肯定的。
(三)創新工作機制,辦理成效顯著,代表、提案人普遍提出表揚或滿意率較高的。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辦公室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報批評;對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責:
(一)對辦理工作不重視,辦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明確辦理責任,不落實具體承辦人員的;
(二)不按辦理要求和程序規范辦理,退回重辦仍達不到要求,敷衍塞責,草率應付,人大代表、提案人意見較大的;
(三)承辦單位之間互相推諉、貽誤工作,主辦單位不牽頭負責,協辦(會辦)單位不積極配合,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承辦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辦理工作的;
?。ㄎ澹┏修k人員遺失建議、提案原件的;
(六)在辦理過程中未履行保密審查造成泄密的;
(七)其他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及鄉鎮人民政府對本級人大代表建議的辦理工作,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独ッ魇腥嗣裾P于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法》(昆政發〔2005〕16 號)同時廢止。
附件:
1.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答復格式 2.辦理市政協提案答復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