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門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聽證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查明行政復議案件事實,公平公正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的規定,結合行政復議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復議聽證審查是指行政復議機構為查明案情,通過組織復議案件當事人對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發表意見,從而使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充分聽取雙方意見、作出公平公正的行政復議決定的審查行政復議案件的方式。
第三條
縣政府行政復議機構通過聽證方式審查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行政復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進行審查:
?。ㄒ唬┌盖橹卮?、復雜或者爭議標的價值較大的; (二)行政復議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存在較大爭議,又無其他確鑿證據查清的; (三)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之間相互矛盾的; (四)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新的證據材料,足以推翻被申請人認定的事實的; (五)行政復議當事人申請召開行政復議聽證會,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 (六)行政復議機構認為需要進行聽證的其它情形。
第五條 行政復議聽證會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進行。
第六條 行政復議聽證會應由2名以上具有行政復議工作資格的人員參加,其中一名為聽證主持人。并設書記員一名,負責記錄。
案情疑難、復雜或者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參加聽證審查。
第七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聽證會召開前 3 日以信函、傳真、電話等方式,告知行政復議當事人聽證會召開的時間、地點以及參加聽證會的行政復議人員名單。
第八條 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會。
行政復議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會的,應當在召開聽證會前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
第九條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應當參加聽證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
行政復議申請人放棄參加聽證會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會的,不得再次申請召開聽證會。
第十條
行政復議當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參加聽證會的,應當于聽證會召開前 1 日告知行政復議機構,由聽證主持人根據案件審查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延期。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當事人有權申請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參加聽證會。
聽證主持人可以根據行政復議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情審查的需要決定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是否參加聽證會。
行政復議當事人申請前款所列人員參加聽證會的,應當于行政復議聽證會前 1 日向聽證主持人提出申請,并提交上述人員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請參加聽證會的理由。行政復議當事人在聽證會過程中要求新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參加的,聽證主持人可以根據案件審查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以及聽證會是否改期。
第十二條 聽證會開始前,書記員應當查明行政復議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其他參加聽證會人員的到場情況,核對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權限;宣布聽證會紀律。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聽證會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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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 (二)
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的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 (三)
被申請人答辯,陳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
第三人進行陳述; (五)
聽證主持人根據行政復議當事人的陳述,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
(六)
行政復議當事人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出示證據、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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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陳述證詞,鑒定人、勘驗人說明情況,接受詢問; (八)
行政復議當事人就案件爭議焦點展開辯論; (九)
行政復議當事人分別作最后陳述。
行政復議當事人僅對案件部分事實或證據存在爭議,聽證主持人可以根據案件審查的需要只對有爭議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當事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參加聽證會,應當遵守聽證會紀律,如實回答與案件有關的詢問。
第十五條
證人不得旁聽聽證會。
兩名以上證人作證的,應當分別出席聽證會,需要組織證人質證的除外。
第十六條
書記員應當將聽證會的全部活動記入聽證會筆錄。聽證會筆錄應當經行政復議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審核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行政復議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會筆錄上注明。聽證會筆錄應當附卷。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復議當事人是指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