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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科技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模版

      發布時間:2025-06-17 16:22:19   來源:黨團工作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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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社團成立、注冊 第一條

       學生團體的成立,應當經校團委審查同意,批準,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進行登記,報學生會社團管理中心進行備案。

       第二條

       學生團體的主管及登記管理部門為校學生會社團管理中心,直接執行機構為學生會社團管理中心。

       第三條

       學生團體登記成立時,均按學術科技、文化體育、志愿公益、實踐、興趣愛好類等別進行申請。

       第四條

       成立學生團體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由至少三名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學生團體活動所有備的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2、 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學生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團體名稱應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 3、 發起人必須提供有關自己政治面貌、學習情況等的學院證明; 4、 該發起團體應有一名以上指導老師(特殊情況除外); 5、 有規范的社團章程和簡介,包括以下事項:

      ?。?)

       社團的名稱、宗旨; (2)

       社團類別; (3)

       社團的主要任務、活動范圍; (4)

       經費來源; (5)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6)

       章程修改程序; (7)

       社團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出現以下情況不得成立社團:

       1、 社團宗旨、活動內容不符合國家法規、校紀校規以及章程中有關規定的; 2、 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3、 未滿足上一條有關要求規定的; 4、 其它經審核認定認為沒有必要成立的。

       第六條

       社團注冊時間為每學期正式開學后的第一個月,一個月內沒有進注冊的社團將視為自動撤銷,社團進行注冊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 上學期社團工作總結; 2、 上學期社團財務結算報告及物品清單; 3、 社團變更情況; 4、 全體會員名單; 5、 本學期社團工作計劃。

       上述材料經審核合格后,由校學生會社團管理中心予以注冊。

       第七條

       各社團原則上應于校學生會統一規定的時間內在校內統一招收新員,若有需要單獨招收新會員,需提前一周向社團管理中心申請。

       第二章

       社團活動管理 第八條

       學生社團必須在憲法、各項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許可的范圍內活動。

       第九條

       學生社團活動必須圍繞全面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和學校的中心工 作開展,不得以盈利為目的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提倡學生社團開展健康、積極、豐富多彩,富于開拓和創新精神的校園科技、學術、藝術、體育等方面的活動。

       第十條

       開展活動前需向指導學院、校學生會社團管理中心提交活動策劃書,并填寫《科技大學社團活動審批單》、《社團活動申請經費預算表》,經指導學院、社團管理中心及校學生會、校團委全部審批通過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

       社團管理中心對社團活動提供技術、人力、物資方面的咨詢、幫

       助以及支持。

       第十二條

       社團管理中心將對社團活動進行全程的督查,社團在活動結束后需要向社團管理中心提交有關社團活動總結資料(活動總結、照片、新聞稿等),這些資料統一發到社團管理中心指定郵箱,活動總結資料限定社團兩天之內發予社團管理中心。社團管理中心審查通過后方可報銷有關活動經費。

       第十三條

       學校為促進社團的發展,對于社團提出的優秀項目,校團委將給予各方面的支持。項目化活動申請規定如下:

       1、 項目包括科技項目、競技項目、環保項目、公益項目等。

       2、 主辦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社團管理中心提出項目申請以及項目申報材料(項目申請書、活動策劃經費預算等)。

       3、 項目申請時需向社團管理中心上交一份詳細的項目說明,并填寫項目申請表,先由社團管理中心審批,社團管理中心審批通過后交由校團委審批,最終確定是否開展該項目。

       4、 項目開展后,社團管理中心對該項目進行中期檢查,一旦發現項目有不合要求的,校團委將立即停止對該項目的資金物資支持。

       5、 對于項目的開展,社團管理中心也會對該項目的開展過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的優劣將決定之后對該項目支持的力度。

       6、 對于校團委支持項目的經費去向,社團必須有詳細記錄,一旦發現經費使用不當,將作嚴肅處理。

       第三章

       社團的變更、注銷 第十四條

       社團更改名稱必須按照本章相關條款進行申報登記:

       1、 學生社團如要更改名稱,需到社團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經校學生會社團管理中心批準后方可施行; 2、 更名后,不得再使用原社團名稱;

       3、 社團之間進行合并(保留或更改原名稱),都必須重新填寫《科技大學社團成立申請表》,經社團管理中心初審通過,校團委正式批準之后,新社團宣告成立,新名稱或原名稱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

       社團注銷 校團委有對社團注銷的權利,社團管理中心有建議注銷權; 注銷程序:

      ?。?)

       社團向社團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2)

       社團開會通知全體成員,并有半數及其以上成員同意; (3)

       向社團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經社團管理中心同意; (4)

       社團將經費劃歸到社團管理中心; (5)

       社團管理中心核對資料,無誤批準,報校團委批準; (6)

       下發《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注銷通知書》; (7)

       注銷完畢。

       社團管理中心在學年末會強制性注銷一部分無作為的社團,此類社團注銷,無需申請,社團管理中心直接向社團下發《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注銷通知書》。

       第四章

       社團宣傳 第十六條

       社團張貼物、刊物及其他宣傳物品必須遵循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社團宣傳文字、圖片等力求真實、通順、明確、雅觀。

       第十八條

       社團宣傳工作的注意事項:

       1、 不提倡社團以“祝賀”的名義懸掛橫幅; 2、 社團在櫥窗張貼海報時,請將海報張貼到櫥窗里面,禁止張貼到櫥窗玻璃上; 3、 社團懸掛橫幅、張貼海報務必掛好,貼好,保持條幅、海報的美觀; 4、 社團宣傳禁止用白紙打印宣傳內容粘貼到用過的橫幅上;

       5、 如出現社團橫幅、海報撕裂、展板倒地,請本社團務必及時恢復良好狀態,借給社團的宣傳板上如果有非法張貼物,社團人員需及時清理; 6、 社團活動結束后,本社團務必將條幅、海報、展板及時清理; 7、 宣傳內容不可出現敏感話題方面的言論及照片; 8、 宣傳單上如出現有關商務廣告宣傳方面的內容,需先向校學生會報批,審批通過后,方可添加。

       第十九條

       社團如需創辦內部刊物,出版前必須向社團管理中心和校學生會申請批準,報校學生會審批備案后才可編輯發行。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應對自己的網絡媒體負責,網絡媒體負責人不得以社團的名義發布個人言論,不得在網上散布謠言,不得登載未經確認屬實的信息,如有違反,校學生會將對違反條例規定的社團和負責人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社團舉辦的相關活動,社團內部需保存與其相關的文字照片以及視頻等相關信息,作為社團內部的活動檔案,也為評選優秀社團提供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社團自身所運營的網絡媒體要定期更新社團的相關信息,包括社團近期的活動內容、社團內部會員的相關培訓情況,以及社團與外界外交流的經驗等。

       第五章

       學生社團的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團管理中心及各學生社團要建立自己的檔案,并由專門部門負責收集與管理,具體由社團管理中心的社團管理部以及各社團的秘書處負責。

       第二十四條

       社團管理中心及學生社團的檔案主要包括:

       1、 章程、組織機構; 2、 新學年的社團注冊登記表、社團負責人登記表; 3、 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4、 學生社團成員的會員檔案及其流動變化情況;

       5、 每次活動形成的有關文字、音像材料; 6、 學生社團干部換屆情況; 7、 學生社團財務賬目。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在每學年結束前一個月內,由原社團負責人將上一學年本社團檔案材料整理后,統一上報社團管理中心社團管理部存檔。未上交的社團,視為本學年該社團無成績。

       第六章

       學生社團的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的資金來源:

       1、 學校撥款,掛靠單位、校內部門的資助; 2、 社會企事業單位的贊助和捐款; 3、 會員繳納的會費;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學生社團的資金使用:

       1、 采購辦公設備、活動器材; 2、 采購日常辦公用品,出版內部刊物; 3、 學生社團開展各項活動支出; 4、 對外聯絡,交流支出。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可在每學年初向新招會員收取會費。除會費外,社團不得向會員收取其他費用,如確有需要,須向社團管理中心提交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九條

       學生社團的財務由社團管理中心財務部統一管理,建立賬目,制作并公示學生社團月財務報表、學期財務報表、學年財務報表,并接受社團管理中心監督、咨詢。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社團管理中心的

       監督。社團管理中心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社團財務進行檢查。

       第三十一條

       社團使用經費時,需向社團管理中心申請并填寫經費預算經校團委審批同意后,方可攜帶發票前往社團管理中心報賬。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換屆或者更換之前,社團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社團管理中心與校團委在社團與社會學生會單位聯系、進行各種宣傳資助活動時,有維護校內學生及學生組織合法權益的義務和監督維護校內秩序的權利。社團聯系社會企事業單位的贊助時,必須與社團管理中心聯系,經社團管理中心與校團委審批通過后,方可進行。贊助取得的資金需及時交至社團管理中心財務部,進行統一管理。

       第七章

       學生社團獎勵制度 第三十四條

       校團委、校學生會、社團管理中心根據社團在本學年內的綜合表現,在學生社團范圍內進行社團的評優表彰工作。

       第三十五條

       獎項設置:

       1、社團獎:

       “十佳社團”獎:(十個)一年一評。頒給管理體制完善,開展的活動具有自己社團的特色,且具有影響大、范圍廣的活動效果,積極配合社團管理中心工作的學生社團; 2、個人獎:

       1、“社團十大風云人物”獎:(十個)一年一評。為學生社團負責人的最高獎項,頒給在日常舉辦活動中領導有方,組織得力,責任心強,能夠積極配合社團管理中心工作,并在學生社團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學生社團負責人。

       3、“新銳獎”獎:(若干)一年一評。頒給負責認真的社員,鼓勵他們繼續在社團工作,此項獎勵由社團內部自行評定。

       第三十六條

       社團獎項評定標準要求:

       1、 社團:

      ?。?)機構健全,制度完備,隊伍團結,管理有序,換屆及時,財務明晰,社團精神面貌良好; 積極配合校團委、校學生會社團管理中心工作,并表現突出的優秀社團; (2)在校園活動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能夠帶動其他社團的發展; (3)舉辦活動具有特色,能夠突出思想性,學術性,知識性和趣味性,并有一定影響力; (4)代表本校參加省級、國家級等大型比賽等活動,并獲得相關榮譽的社團。

       2、 個人:

      ?。?)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愿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 (2)

       遵守國家法律,遵守校規,校紀; (3)

       積極組織參與協會的活動,使活動更加精彩且有影響力; (4)

       社團負責人能每次按時出席社團例會; (5)

       積極配合校學生會社團管理中心工作,能夠積極與社團管理中心人員交流,溝通; (6)

       在擔任社團負責人期間,社團機構健全,制度完備,隊伍團結,換屆及時,財務明晰,社團精神面貌良好; (7)

       在職期間社團獲得“十佳社團”等榮譽稱號。

       第八章

       學生社團懲罰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不合格社團的處理制度:

       1、 各社團必須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進行初納新工作,納新前需要向團委申報所需納新成員人數,實際納新人數不得超過申報人數,并在規定時間內向社團管理中心申請注冊,逾期不辦者,作自動注銷處理;

       2、 學生社團一旦注冊成立,有組織開展活動的權利和義務,社團在一學期內活動不得少于一次,或常規活動不得少于三次,否則作自動注銷處理; 3、 學生社團必須在憲法、法律和校規校紀允許的范圍內舉辦活動,并按照相應的審批程序進行。不得開展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活動,也不得開展超出或違反其宗旨的活動,同時活動的開展也不得影響正常的學習、生活和工作秩序,否則將受到校團委通報批評處分,情節嚴重將做社團注銷處理。

       4、 社團注冊時間為每學期正式開學后的第一個月,未按時注冊者,作自動撤銷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不合格社團負責人的處理制度:

       1、 不按時上交學期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的,取消該社團負責人評優資格; 2、 無故不參加社團管理中心例會達三次以上者,取消該社團負責人評優資格; 3、 內部財務賬目不明確者,取消該社團及其負責人的評優資格,情節嚴重者,上報校團委并給予嚴肅處理; 4、 在社團納新工作中發生欺騙、強拉入會等行為者,取消該社團負責人評優資格; 5、 在社團納新登記中隱瞞事實情況、弄虛作假者,取消該社團負責人評優資格并通報批評; 6、 不能按時完成社團管理中心分配的各項工作,不能積極參加社團管理中心的各項活動,不服從社團管理中心領導的社團及其負責人,取消該社團及其負責人的評優資格。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共青團科技大學委員會所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的修改、補充和終止由社團管理中心根據學校有關規章

       制度的要求和實際工作的需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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