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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東市樂都區糧食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2025-06-16 17:56:14   來源:黨團工作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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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東市樂都區糧食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及依據

        1.2

       等級劃分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2.2

       區糧食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3

       預警監測

        3.1

       市場監測

        3.2

       應急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程序

        4.2

       區級( IV 級)應急響應

        4.3

       應急終止 5

       應急保障

        5.1

       糧食儲備

       5.2

       糧食應急保障系統

        5.3

       應急設施建設和維護

        5.4

       通信保障

        5.5

       培訓演練 6

       后期處置

        6.1

       評估和改進

        6.2

       應急經費和清算

        6.3

       應急能力恢復

        6.4

       獎勵和處罰 7

       附

       則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及依據

       為了有效監測和控制各類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區內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確保糧食供應,保持糧食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家糧食應急預案》《青海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青海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文件,制定本預案。

       1.2 等級劃分 本預案所稱糧食應急狀態,是指因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樂都區內糧食供應關系突變,在較大區域內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價格大副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

        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根據區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原則,本預案規定的糧食應急狀態分為區級(IV級)。

       1.2.1 區級( IV 級):在區內或區所在地城區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以及區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按照區級糧食應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

       1.2.2 區人民政府認為超過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要按照省市糧食應急狀態(III 級)來對待的情況時,由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請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進行調控。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糧食應急狀態下,對原糧及成品糧(含食用油,下同)采購、調撥、加工、運輸和供應等方面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對不同等級的糧食應急工作,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糧食事權,堅持統一調控、上下聯動,條塊結合、屬地為主。

        (2)科學監測、預防為主。要有防范突發公共事件意識,加強對糧食市場跟蹤監測,出現前兆及時預報,提前做好應對準備,防患于未然。

        (3)反應及時、處置果斷。出現糧食應急狀態要立即作出反應,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并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快速果斷,取得實效。堅持職責明確、配合密切、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紀律嚴明、規范有序、有效運轉。

       2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總指揮:區政府分管副區長

        副總指揮:區發改委主要負責人

        成員:區政府辦、發改委、公安局、財政局、交通局、農牧局、市監局、統計局、農業發展銀行樂都支行有關負責人及及區糧油質量檢測中心、區糧油公司負責人。

        2.1.1 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職責

      ?。?)掌握糧食市場形勢,向區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或終止實施應急措施的建議,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2)根據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區糧食應急預案。向樂都區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區級(IV 級)糧食應急狀態及應急處理情況。沒有達到預期調控效果或應急狀態升級,及時申請市糧食應急指揮部進行調控。

        (3)組織區糧食應急指揮部成員按照職責配合實施樂都區糧食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令。對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糧食應急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4)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并根據需要向駐軍部隊通報有關情況。

        (5)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1.2 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發改委,由區發改委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由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組成。辦公室承擔以下職責:

        (1)根據應急狀態下區內外糧食市場動態,向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提出相應的行動建議。

        (2)根據區人民政府和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指示,協調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區直有關部門開展應急工作。

        (3)綜合應急工作情況,起草有關文件和簡報。

        (4)協助有關部門核定實施本預案應急行動的各項費用開支,

       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

        (5)完成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 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區發改委及區糧油質量檢測中心、糧油公司負責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做好糧食市場調控和供應,完善區級儲備糧的管理和動用機制,及時提出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建議。區發改委負責加強糧食市場價格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必要時采取相關價格干預措施。區糧油公司負責區級儲備糧動用計劃的執行。

        (2)區發改委、區糧油公司按照各自職能分工,負責糧食市場應急供應工作,完善應急商品投放網絡建設,組織協調應急糧食的運輸及調入工作。

        (3)區公安局負責維護糧食供應場所的治安秩序,保證道路交通運輸通暢,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4)區財政局負責安排應急動用區級儲備糧發生的價差、貸款利息和費用開支,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5)區交通局根據糧食應急工作的需要,負責及時安排落實應急糧食的運輸。

        (6)區農牧局根據全區糧食生產及市場供求情況,負責采取有力措施,穩定增加糧食播種面積,增加糧食產量。

        (7)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糧食市場以及流通環節的監管,

       依法打擊囤積居奇、欺行霸市等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和糧食食品安全進行監管,嚴肅查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等違法行為。

        (8)區統計局負責監測與應急工作相關的糧食生產、糧食批發、零售、糧油價格變動及糧食消費情況。

        (9)農業發展銀行樂都支行負責落實采購、加工、調運、供應應急糧食所需貸款。

        (10)其他有關部門在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的統一領導下,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3 3

       預警監測

       3.1 市場監測

        區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全區糧食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對區內外糧食市場供應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掌握糧食市場供求和價格動態變化情況,及時報告主要糧食品種的生產、庫存、流通、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為制定糧食生產、流通和消費政策措施提供依據。市場監測應充分利用各部門現有的信息資源,加強信息整合,實現信息共享。

        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需求、庫存、價格及糧食市場動態的實時監測分析,及時報送市場監測情況。特別要加強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跟蹤監測,出現緊急情況隨時報告。

        3.2 應急報告

       區發改委、區糧油質量檢測中心、區糧油公司負責建立區內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應急報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發改委及區糧油公司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向區級相關部門報告。

        (1)發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

        (2)發生重大傳染性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引發公眾恐慌,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

        (3)發生重大氣象自然災害,影響糧食生產,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

        (4)其他引發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情況。

       4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程序

        出現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時,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應立即進行研究分析,指導有關部門迅速采取措施穩定市場。確認出現(IV級)糧食應急狀態時,要按照本應急預案的規定,立即做出應急反應,對應急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并向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緊急報告后,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迅速掌握分析有關情況,并做出評估和判斷,確認出現(IV 級)糧食應急狀態時,要按照本預案的規定,迅速做出應急響應,并向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

       部辦公室報告。

        應急糧源動用按照動用當地商品周轉庫存、區級儲備糧,向市、省、國家申報動用市級儲備糧、省級儲備糧、中央儲備糧的順序進行。需動用當地商品周轉庫存糧或區級儲備糧時,由區人民政府決定;如動用區級儲備糧仍不能滿足應急供應,確需動用市級儲備糧的,由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應急響應程序組織實施。市、區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根據市場出現的應急狀態,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增加市場供給,平抑糧價,保證供應。

        4.2 區級(IV 級)應急響應

        4.2.1 出現區級(IV 級)糧食應急狀態時,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必須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在接到有關信息報告后,立即向區人民政府上報有關情況(最遲不超過 4 個小時),請示啟動本預案,并采取相應措施,對應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必須 24 小時值班,及時記錄并反映有關情況。向區人民政府請示啟動本預案時,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庫存成本、銷售價格。經區人民政府授權,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可直接下達動用命令。

        (2)動用區級儲備糧的資金安排、補貼來源。

        (3)動用區級儲備糧的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如實物調撥、加工供應、市價銷售、低價供給或無償發放,以及保障運輸的具

       體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2.2 區人民政府批準啟動本預案后,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立即進入應急工作狀態,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按照本單位的職責,迅速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1)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隨時掌握糧食應急狀態發展情況,迅速采取應對措施,做好應急行動部署。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并向有關部門(單位)通報情況。必要時,報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可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統一發布相關新聞,正確引導糧食生產、供求和消費,緩解社會緊張心理。

        (2)根據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安排,區糧油公司負責區級儲備糧動用計劃的執行,具體落實糧食出庫庫點,及時擬定上報重點運輸計劃,同有關部門合理安排運輸,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糧食調撥到位,并將有關落實情況分別報送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

        (3)在糧食應急狀態下,當區內可能出現糧食供不應求時,可由區人民政府報請市人民政府,請求批準動用市級儲備糧。

        (4)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依法統一緊急征用糧食經營者的糧食、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并給予合理補償。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必要時在重點地區(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對糧食實行統一發放、分配和定量銷售,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要。

       4.2.3 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接到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通知后,要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按照職責迅速落實應急措施。

        (1)進入市級和區級應急狀態后,24 小時監測本區糧食市場動態,重大情況要在第一時間上報市、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

        (2)區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做好糧食調配、加工和供應工作,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3)迅速執行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令。

        4.3

       應急終止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向區人民政府提出終止實施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經批準后,及時終止實施應急措施,恢復正常秩序。

       5 5

       應急保障

       5.1 糧食儲備

        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青海省地方儲備糧倉儲規范化管理辦法》要求,完善糧食儲備制度,保持相應的區級儲備規模和企業周轉庫存,增強對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5.1.1 為應對糧食應急狀態,要進一步優化區級儲備糧的布局和品種結構,適當提高口糧品種的儲備比例和庫存儲備規模,重點保證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以及其他缺糧地區動用區級儲備糧的需要。

       5.1.2 嚴格按照儲備糧的有關規定,加強和充實糧食儲備。根據市場需求情況以及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需要,優化儲備布局和品種結構,掌握必要的應急調控糧油。

        5.1.3 糧食經營企業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青海省地方儲備糧倉儲規范化管理辦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糧食庫存量,并承擔政府規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義務。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經營企業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5.2 糧食應急保障系統

        進入區級(IV 級)應急狀態后,有關應急糧源的加工、運輸及成品糧供應,在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由有關部門通過糧食應急網絡組織實施。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抓緊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保障系統,確保糧食應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健全糧食應急加工網絡。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糧食應急加工的需要,由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掌握、聯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糧源及重點銷售地區、交通便利、設施較好且常年具備加工能力的糧油加工企業,作為應急加工指定企業,承擔應急糧食的加工任務。

        5.2.2 建立和完善糧食應急供應網絡。根據城鎮居民和城鄉救濟的需要,完善糧食應急銷售和發放網絡。有關部門要選擇認定一些信譽好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零售網點以及連鎖超市、商場及其他糧食零售企業,委托其承擔應急糧食供應任務。

        5.2.3 建立糧食應急儲運網絡,做好應急糧食的調運準備。

       根據糧食儲存、加工設備、供應網點布局,科學規劃,提前確定好運輸路線、儲存地點、運輸工具等,確保應急糧食運輸。進入糧食應急狀態后對應急糧食要優先安排計劃、優先運輸,有關部門要確保應急糧食運輸暢通。

        5.2.4 有關部門應當與指定的應急加工和供應企業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并隨時掌握這些企業的動態。應急加工和供應指定企業名單,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指定的應急加工和供應企業必須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糧食的重點加工和供應。

        5.2.5 建立糧食生產應急種子儲備、供應網絡。按照全區糧食生產區域布局情況,建立起區糧食應急種子儲備、供應網絡。進入糧食應急狀態后,根據擴大糧食生產的需要,由區農牧部門掌握、聯系糧食生產種子種源,并負責采取措施及時調供種子。

        5.3 應急設施建設和維護

        區人民政府適當增加投入,加強政府所在地城鎮及其他重點地區糧食加工、供應和儲運等應急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確保應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參與糧食應急工作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向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提供準確有效的通信聯絡方式,保證通信暢通。

        5.5 培訓演練 要加強對本預案的學習培訓,并結合日常工作進行演練,盡

       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業務管理,能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訓練有素的專業化隊伍,保障各項應急措施的貫徹落實。

       6 6

       后期處置

       6.1 評估和改進

        有關部門要及時對應急處理的效果進行評估、總結,對應急預案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要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預案。

        6.2 應急經費和清算

        6.2.1 區財政局會同關部門對應急動用商品周轉庫存糧或區級儲備糧發生發生的差價、貸款利息和費用開支進行審核后,及時進行清算。

        6.2.2 對應急動用的區級儲備糧占用的貸款,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樂都區支行會同區發改委、區糧油公司及時清算、收回貸款。

        6.3 應急能力恢復

        根據應急狀態下對糧食的需要和動用等情況,及時采取促進糧食生產、增加糧食收購或適當外購等措施,補充區級糧食儲備及商業庫存,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

        6.4 獎勵和處罰

        6.4.1 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對應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3)及時提供應急糧食或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4)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6.4.2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1)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求采取應急措施的;

        (2)在糧食銷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

        (3)拒不執行糧食應急指令,指定加工企業和銷售網點不接受糧食加工和供應任務的,不按照指定供應方式供應或擅自提價的;

        (4)有特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5)糧食儲備或糧食經營企業的庫存量未達到規定水平,影響應急使用的;

        (6)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7.1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區委辦、人大辦、政協辦,武裝部、法院、檢察院。

        海東市樂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 年 1 月 10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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