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即將通過之時,感謝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的邀請,今天我就會議的主題講以下六點意見,求教于各位:
1.傳統行政法與公、私法二元論。在公、私法二元論之下,行政法與民法之間黑白分明。民法奉行意思自治,對行政權有一種天然的敵意。中國改革開放之前,無所謂有行政法、民法,更遑論有公、私法二元論之說。改革開放之后,我們開始搞“市場經濟”,制定了《民法通則》。法理上開始倡導“大社會、小政府”,“民法帝國主義”有相當大的思想市場。相對于行政法,以 1989 年《行政訴訟法》為開端,大力倡導“控制行政權”,在行政實體法上,行政權收縮自己固有的疆域,把地盤讓給市場或者民法。歷史地看,這種法制度的變遷是“合理的”,是符合歷史邏輯的。
2.現代行政法與公、私法二元論。近半個世紀以來,公、私法二元論式微。一方面,民法調整法律關系的工具不足,導致行政法介入的必要性與正當性難以否定,結果是經濟法、環境法等以問題導向為要旨的“場域法”產生、發展,以彌補民法不足;另一方面,行政法中行政權的強制性開始軟化,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不對等關系開始趨向平等化,民法精神導入行政法,開始改造行政法的“傳統思想”。這樣一來,行政法與民法不再是以前那種黑白分明的狀態,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民法典”中有近百個條文涉及行政法規范。隨著“民法典”時代的到來,現代行政法或許會進一步擴大對民法的影響,同時,它自己也會受到民法的“感化”,平等、自由等讓行政法變得更加柔軟。
3.在公、私法二元論日漸式微之下,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這樣的部門法觀念應該淡化,取代于“整體法學”觀。所謂“整體法學”觀,即當我們面對一個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時,應當從民、行、刑三個視角切入進行思考,而不偏執于某一部門法。民法、行政法是第一次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刑法是第二次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因此,當民法、行政法首次調整某一社會關系時,正確的態度是互相合作,不是擠兌對方。而刑法只有在行政法、民法調整某一社會關系能力不足、不能時,才能正式出場。刑法的謙抑性大概由此而得。
4.行政法怎么影響民法?民法中有很多“門”是為行政法所開,如合同法中“無效條款”、物權法中的“不動產登記”和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轉致條款”??梢?,民法并不是一個全封閉的城堡。正是因為民法有這么多“門”可以讓行政法進出,那么行政法的變化自然會波及民法。行政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的行政機關,與它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有所差別的。這種差別導致了民事法律規范不能完全適用于行政法律關系。比如,行政機關為更新辦公設施而購買電腦,形式上這也是一種“行政行為”,但它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但是,民法真的能妥當性地調整這種法律關系嗎?以意思自治為核心,保障財產權和交易安全的民法不是一個自洽的法律體系,它仍然需要行政法外在的協力。行政法對意思自治限制的法律規范,如《合同法》第 52 條第 5 項規定,被看作是財產權和交易安全的保障,對法人成立采用許可制也具有相同的功能。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在現代社會中并非單純是兩者之間的私事,它還必須兼顧國家管制的目的,如私房出租要
附隨履行行政法上消防安全義務,等等。這些規定都是行政法在民事活動中發生的影響。
5.民法怎么影響行政法?行政法相當長時期內缺少總則性的法典,在行政法缺漏之處,民法規范是否可以適用,并非當然?;诠?、私法分立的理論框架,其邏輯結論當然是否定的。但是,如果無視公、私法混合的現象,固執于民、行之間的楚漢之界,可能也不適應實務發展的需要。比如,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即使在行政法規范中毫無蹤跡,但也不能否認它可以成為認定行政行為不具有合法性的法依據。民事活動違反強制性(不得或者禁止)的行政法規范,則它的法律效力可能會被否認,即要件效力否認、結果效力否認或者構成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反過來,民法對行政法也有這樣的作用,如在房產登記中民法上的行為作為行政決定的構成要件,或者補充行政法的適用。
6.小結。拉德布魯赫在 1929 年曾經預言道:“行政法是社會的法律,在將來社會主義的福利國家中,如我們所料,民法可能會完全融合在行政法之中。”今天,無論是民法還是行政法的制定者都要有一種立法“大視野”。在舉目四顧皆為政府監管的法律框架中,中國民法如何為“意思自治”爭取一個更大的法律空間,可以說是 30 多年來民法發展的基本進路。這一點與西方國家先有民法典,然后再從 20 世紀開始慢慢地擴大政府監管范圍的進路完全不同。在當下,中國行政法正在為減少政府監管而努力,以便為民法讓出更多的地盤,這或許也是中國行政法發展的特有之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