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2020 年黨員領導干部 反腐倡廉規章制度 知識競賽搶答題庫及答案(精選 0 220 題 )
1. 《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只需要送達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本人。(× )
2.黨政領導干部受到問責的,不再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 )
3.《廉政準則》是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從政行為的根本性黨內法規。( × )
4.黨員領導干部不準借用公款、公物或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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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廉政準則》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制定的。( × )
6.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要以規范和制約權力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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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反腐倡廉教育要以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為根本。
(√)
8.加強作風建設,要著力解決一些領導干部在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學習作風和生活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
9.加大反腐倡廉宣傳力度,要完善反腐倡廉新聞發布制度。做好反腐倡廉對外宣傳工作。嚴格執行反腐倡廉新聞宣傳紀律。加強反腐倡廉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開展反腐倡廉網上宣傳和熱點問題引導。積極營造良好的思想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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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反腐倡廉建設體現在黨的建設各個方面,既發揮服務和促進作用,又推動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逐步完善。
(√)
11.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已很健全,權力運行監控機制也已完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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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考察干部要全面深入了解德、能、勤、績、廉的表現情況。(√)
13. 反腐倡廉教育要以全體黨員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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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全黨必須充分認識反腐敗斗爭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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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加強領導干部黨風廉政教育要深入開展理想信念和廉潔從政教育。(√)
16. 推動廉政文化內容形式和傳播手段創新,擴大覆蓋面,增強影響力,形成“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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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揮國家預防腐敗機構的職能作用。建立預防腐敗信息共享機制和腐敗風險預警機制。(√)
18. 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19.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
20. 國家立法應充分體現反腐倡廉基本要求,適時將經過實踐檢驗的反腐倡廉具體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為國家法律法規。(√)
21.維護中央權威和黨的集中統一,是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的必然要求。(√)
22.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嚴格執行黨委全委會和常委會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反對和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23. 加強對落實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情況的監督重點是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從業的有關規定。(×)
24. 加強上級黨委和紀委對下級黨委及其成員的監督,要求健全上級黨委對下級黨委常委的經常性考察和不定期考核機制。(×)
25. 推行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行接辦分離和程序公開,保證行政權力依法、公正、透明運行。(√)
26.加強和改進黨內監督。切實改進民主生活會的方式方法,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原則性,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加強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相互監督。(√)
27. 堅持領導干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制度,接受黨員群眾的監督。(√)
28. 執行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一切事項的規定,實施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黨內詢問和質詢辦法,落實領導干部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和函詢制度。(×)
29. 推進黨務公開,尊重黨員主體地位,落實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的責任和權利,營造黨內民主討論環境。(√)
30. 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切實保障黨員批評、建議、檢舉等權利。(√)
31. 支持和保證政府專門機關監督。充分發揮行政監察職能作用,積極開展執法監察、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
32.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府上網工程,深化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推行社會聽證、專家咨詢等
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推進廠務公開、村務公開和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
33. 支持和保證群眾監督。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監督作用。(√)
34. 落實領導干部接待群眾來訪制度,健全信訪舉報工作機制,暢通信訪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
35. 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要實施嚴格的資格預審、招標公告發布、投標、評標定標以及評標專家管理制度和懲戒辦法。(√)
36. 要健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制。(√)
37. 要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嚴格執行資產配置管理辦法和配置標準。(√)
38. 要進一步改革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繼續清理規范加班補貼。(×)
39. 嚴肅查處賄賂案件,既要懲處受賄行為,又要懲處行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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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嚴肅查處賄賂案件,重點是懲處受賄行為,對行賄行為可有限制性進行懲處。(×)
41.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關鍵是扎扎實實地抓好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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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各級黨委是反腐倡廉建設的責任主體,擔負著全面領導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政治責任。(√)
43. 新形勢下改進辦案方式和手段可綜合運用政治、經濟、文化和經濟處罰、組織處理等方式和手段。(×)
44. 加大查處案件的組織協調力度應加強紀檢、審判、檢察、公安、監察、審計等執紀執法機關的協作配合。(√)
45. 要健全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
46. 要建立公務員正常退出機制。(√)
47. 加強對環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認真履行環保職責、嚴重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地方和單位,追究有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責任。(√)
48. 要健全防治不正之風的長效機制。(√)
49. 要推進征地制度改革,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補償和安置辦法。(√)
50.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嚴厲懲治腐敗,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51.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也是懲治各類職務犯罪和商業賄賂犯罪的責任主體。(×)
52.為了鼓勵舉報人積極舉報腐敗分子,對誣告陷害的經核實后可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
53.中國應建立健全國際執法合作、司法協助和涉案人員外逃預警、遣返、引渡,以及涉案資產追回等工作機制,做好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相關工作。(√)
54. 在推進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中,我們既要不斷加大預防腐敗力度,又要繼續保持查處案件工作的強勁勢頭。(√)
55. 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牽頭單位和協辦單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保證工作任務的完成。(√)
56. 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對任何腐敗分子都必須依法嚴懲,決不姑息。(√)
57. 堅持嚴肅執紀、公正執法、文明辦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58. 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中應當聽取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59.監察決定、監察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單位或者有關人員。(√)
60.對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提出的異議,監察機關應當予以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監察機關應當收回監察建議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書面通知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執行原監察建議。(√)
61.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62.對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
63. 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4.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的,對其成員不作處理。(×)
65. 一人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給予處分。(×)
66.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67. 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68.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給予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69.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人員。(×)
70.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
71.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72. 不按規定落實黨紀處分決定和其他相關處理手續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其中情節較重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73.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74.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有異議的可以暫不執行。(×)
75.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記過、記大過、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76.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可以免予處分。(×)
77.黨員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78. 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全部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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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減輕處分的規則同樣適用于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
80. 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各類共有 5 種。(×)
81.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82.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83. 公務員被開除公職后不得再被錄用。(√)
84. 處分期滿后,處分自動解除。(×)
85.行政處分中,降級、撤職處分被解除后,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86. 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受兩種不同種類處分,先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再執行較輕的處分。(×)
87.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過處分的期間為 6 個月。(×)
88. 處分的輕重應當由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
89.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不論主刑或附加刑,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90.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91.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92.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93.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產主義奮斗終身。(√)
94. 共產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
95.共產黨員有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檢舉權(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96. 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后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
97. 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范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
98.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除特殊情況外,上級領導機關要多加指導(不要干預)。(×)
99.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100. 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101. 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委任制。(×)
102. 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崗位空缺。(×)
103.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無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104.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105. 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106. 領導干部本人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和持股情況應該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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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影響違紀的認定。
(×)
108.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09.機關干部借用并駕駛外單位公用車輛的行為不屬違紀。(×)
110.機關干部經允許使用公用車輛學習駕駛技術不屬違規(√)
<, FONT size=3>111.領導干部本人的婚姻發生變化情況為領導干部私事,可以不報告。(×)
112.應拒收而未能拒收的禮金,不論數額大小,必須上交受禮人所在單位紀檢監察組織,或當地“510”賬戶。(√)
113.黨政領導干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114.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保留不變。
(×)
115. 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116. 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117.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
118. 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分別向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報告工作一次。(√)
119. 沒有發現被調查的黨組織或黨員有違反規定行為的,應當作出解釋,消除影響。(×)
120. 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
121. 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應當自覺接受并正確對待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122. 對委員署真實姓名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或人員應當及時轉達,不得扣壓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以適當方式答復。(√)
123.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
124. 受理檢舉、控告,是指監察機關按照職權范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的活動。
(√)
125. 對于國家公務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走私、賭博等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有權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
126. 監察機關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不可以給予獎勵。(×)
127.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聘請特邀監察員。(√)
128. 對監察決定復審、復核期間,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129. 各級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130.只要不以自己的名義經商辦企業,將不受黨紀處分。(×)
131.對于挪用社?;鸷途葹?、搶險等款物的,但是數額不大的,應當從輕或免于處分.(×)
132. 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有關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133.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是貪污行為。(×)
134.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是非法占有行為。(×)
135.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需要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36.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報復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不是違紀行為。(×)
137.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受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貪污論。(√)
138.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退(離)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在職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不以受賄論。(×)
139. 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140. 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貪污論。(×)
141. 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對下屬單位、客戶刁難報復,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黨紀處分。(√)
142.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是不禁止的。(×)
143.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是對單位行賄行為。(√)
144.向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介紹賄賂,以介紹行賄行為處理。(√)
145.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146.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是挪用公款行為。(√)
147.挪用黨費、社?;鸷途葹?、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必須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48.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的,不應當處分。(×)
149.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較大的,可以責令其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
150.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可以隱瞞境外存款。(×)
151. 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152. 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者補貼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153. 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者財政專戶資金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154. 個人借用公款超過六個月不還的,追還所欠公款并給予處分,但確因生活困難到期無力歸還的除外。(√)
155. 個人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給予處分。(√)
156.違反有關規定將公款借給他人,給予處分。(√)
157.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158.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將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的禮品集體私分的,以私分國有資產論,根據個人所得數額和所起作用處理。(√)
159. 擅自使用、調換、變賣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收繳的財物,或者擅自處理應當委托拍賣的物品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160. 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法律、法規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161. 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162.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有徇私舞弊情節的,無需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63.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視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紀處分.(√)
164.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是貪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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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但發現時已退休的,不再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 )
166. 《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黨委(黨組)應當建立和完善檢查考核結果運用制度,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的重要依據。( √ )
167. 《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應當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在本單位、本部門進行評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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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小金庫”是指有關單位或部門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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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領導干部在出國(境)期間,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在外行程執行出訪任務,不得擅自改變出訪路線、增加出訪國家(地區)和延長在境外停留時間,包括未報批的“申根國家”和互免簽證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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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黨政機關干部因公出國(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業單位出資或補助,不得向下屬單位、企業或地方攤派、轉嫁出國(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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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黨政機關不得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嚴禁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 √ )
172.商業賄賂的本質特征是經營者為了獲得交易機會或有利的交易條件而采取各種手段賬外暗中給相關單位或個人好處。( √ )
173.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中規定,嚴禁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在公務活動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業預付卡。凡收受商業預付卡又不按規定及時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數額的現金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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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嚴禁領導干部在參加會議、學習、培訓期間用公款相互宴請和以同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各種聯誼活動名義用公款請客送禮,對違規者要嚴肅處理,所花費用由參與者自負。(√ )
175. 黨員領導干部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不屬于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行為。(× )
176.已到退休年齡尚未辦理退休手續,以及已辦理退休手續但返聘后又擔任相應領導職務的黨員領導干部,不適用《廉政準則》。(×) 177. 《廉政準則》規定,黨員領導干部禁止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
178. 《廉政準則》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準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179. 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收受對方財物違反《廉政準則》,但是其兒媳收受了對方財務不違反《廉政準則》。(×)
180. 《廉政準則》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181. 《廉政準則》規定,不準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182. 《廉政準則》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183. 黨員領導干部不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184. 《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適用于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人大主席團負責人、基層站所負責人,村(社區)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
185.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休三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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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黨員領導干部不準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187. 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188.黨員領導干部不準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利益。(×)
189. 黨員領導干部不準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公款旅游。(√)
190.黨員領導干部不準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但可以從事業務范圍外的有償中介活動。(×)
191.黨員領導干部不準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192. 某區建委主任張某的兒媳婦在異地工商局注冊了××建設工程安裝有限公司后,因業務需要,回到張某所在區承接工程項目,不違反《廉政準則》。(×)
193. 某領導表示,自己只要沒有明確授意,配偶、子女以自己名義謀取私利就不違反《廉政準則》。(×)
194. 黨員領導干部不準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195. 黨員領導干部組織實施和執行《廉政準則》的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主要依據。(√)
196. 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不適用《廉政準則》。(×)
197.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不適用于黨和國家機關中副科級黨員領導干部。(×)
198. 領導班子中的非黨員領導干部不適用《關于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
199. 黨組織對于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事關全局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情況以及重大問題,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和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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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巡視組可以根據巡視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視地方的黨組織的有關會議,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召開座談會,與有關人員談話,了解和研究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有關領導干部的重要問題。(√)
201. 黨的地方和部門紀委、黨組紀檢組不得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
202. 上級黨組織發現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主題不符合要求,應當提出明確意見,必要時可以直接確定;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責令重新召開。(√)
203. 對于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征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
204.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有權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 √ )
205. 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應當制定、完善并嚴格執行議事規則,保證決策科學、民主。按照議事規則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 √ )
206. 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進行申訴,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暫停執行。(×)
207.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不稱職的委員、常委。(√)
208. 罷免或撤換要求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匿名或署真實姓名提出,并有根據地陳述理由。(×)
209. 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針對群眾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可以用書面形式對被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函詢,黨員領導干部在收到函詢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
210.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暫不執行,在黨的會議上或向黨的組織提出保留。( × )
211.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開好民主生活會負責,并承擔制定和落實領導班子整改措施的領導責任。(√)
212. 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應當分別在任職的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上述職述廉。( √ )
213. 與黨政領導干部存在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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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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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
216.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按照規定征求紀檢監察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意見,或者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建議的,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 )
217. 根據《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 √ )
218.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規定,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七至十五天。(√ )
219. 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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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問責決定機關可以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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