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維修合同范本
以下內容由收錄,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甲方: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乙方:
甲乙雙方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為規范支出,節約經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甲方通過 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后續簽合同 確定乙方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定點汽車維修廠.乙方可以承接所在區域國稅局 (以下稱用戶)的機動車輛維修,也可以承接青島市國家稅務局所屬的其它單位的機動車輛維修.用戶車輛在乙方維修時,乙方應與用戶簽訂汽車維修合同,乙方與用戶簽訂合同中所做出的承諾對青島市國家稅務局所屬的其它單位同樣有效.
第二條
用戶在乙方進行車輛維修時,乙方向用戶收取的維修工時費和維修材料費不超過乙方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報價.
第三條
當零配件供應廠商調整零配件價格時,乙方應將價格調整依據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但不得調整維管理費率(維修材料加價率).